制订措施,推动发展
为了推动宁夏交通业的发展,民国时期宁夏政府制订了计划、规章、制度。如1930年,宁夏省建设厅拟定了《整顿宁夏全省交通计划》,要求修整已有的公路,并列出了将要修建的若干乡村道路。草拟了《包宁汽车路通车协定办法》,规定了车辆登记、注册等管理要求。
1933年,宁夏省道管理处制定的《宁夏省道建设计划》,对宁夏公路建设作了计划,是宁夏第一个公路建设规划。这个规划主要包括公路网各条路线的划分、修筑标准、建设时间、具体施工实施方案、治理混合交通的方法等。该计划对宁夏的道路建设有了通盘考虑,以后几年也基本是按照计划完成部署有关公路交通建设事宜。置于当时的历史环境衡量,这个计划不但由于制定者考虑周到因而具有它的完整性,而且还因为制定者对形势和实际情况的了解,做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使它具有可行性。[7]同年,宁夏省道管理处制定了《宁夏省道管理处营业办事细则》,对货物运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沟渠纵横,工程简陋,牛车骡车混合通行,尤其易损坏,加之一般民众对于交通事业之重要尚无明确之认识,不但护路工作漠不关心,甚且截断路面,掘渠引水。”[8]所以在春夏时,“各处引水灌田,则各处公路,即此截彼断,泥泞载道”[9],汽车不方便通行。
针对以上情况,民国时期宁夏政府制定了一些对于公路的保护措施,反映了当时对公路管理的重视程度。例如,1931年,宁夏省政府建设厅制定了《宁夏省1931年春间修筑汽车路办法》,对修筑道路的劳力安排、道路修筑的标准、道路两侧的排水沟和植树、桥涵、路面的标准以及道路养护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0]
在这些措施中,《宁夏省公路保护暨设置路工队办法》规定的较为详细,共有十条:
1.本省为保护全省公路永远之完整,除开辟改道等重大工事临时另行规定外,所有已成路线培养修护事务,悉依本办法之规定。
2.为便利管理起见,特将本省公路,分为左列十总段,并按各总段路之远近,分为若干分段。(具体分段内容略)
3.每总段设公路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一员由建设厅及汽车管理局派员分任之,其薪饷仍向原机关支领,唯于出差期间,每人每月得发给差旅费伍角,此项差旅费,即由原机关向本府领发。
4.各县政府得照左列规定,即日编组各该县路工队。
(1)按照公路经过县份,每县设路工队一队,队设总队长一员,由县政府第三科科长兼任之。
(2)按照公路经过区份,每区设路工队一分队,每分队设分队长一员,由区助理员兼任之。
(3)按照公路经过各保,每保设路工队一班,班设班长一人,由保长兼任之。
(4)每班暂定队丁十人,由保长按照户口人数,分配抽调,轮班应役,三个月为一期,届时换组。(https://www.daowen.com)
(5)所有各分段及各班管辖区域,由县府监视树立六寸宽四寸高之木制界牌一面,书明自某地至某地第〇分段及第〇班等字样,俾由督察员发现路基损坏,即可先得就近,指挥修筑,并一面通知第三科科长,负责监修。
各县按照上列编制,规定班次及第〇分队名称,并造具路工队花名清册,呈报主管机关备案。
5.督察员各在管辖段内,当川巡逻,总负保护及休整之责任。每星期巡视一趟,遇有碾损及坎坷等微小工作,随时调集就近路工队修复,如工程浩大,及时分别通知所在地县政府加派民夫,会同赶修。
6.各县路工队或县政府接到通知后,应按工程需要,立时派遣路工队履地赶修,并须照左列规定,会同监修完竣。
(1)补修工作,当日完竣,每周汇报一次。
(2)路线被损,在一华里以上者,二日修复,并分报主管机关备案。
(3)路线被损,在二华里以上,未满五里者,三日至五日内,全部修复,一面并分报主管机关派员勘验,但呈报期间,至迟不得过二日。
7.督察员管辖路段县政府及路工队,应商定迅速有效警报办法,互相通报,随时复修,并注意桥梁沟洞之完整,及过渡船只之设备所需物料,得由县政府向民间征用之。
8.督察员发觉路线被损,通知县政府或路工队后,如因调遣延缓,或员工调齐而督察员虚耗时工,与未能依限修复时,应由主管机关,分别查明罚办。
9.路工队发觉路线被损,匿不通报,及通报后尚能补救,而督察员未能即时督修,至酿成重大损害,犹未依限呈报者,一律加倍治罪。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11]
民国时期,干线公路由军队、政府共同管理,规章制定虽不甚健全,但是任务明确、限期时间紧、违反处罚极严。《宁夏省公路保护暨设置路工队办法》规定,公路由督察员监督,每县设路工队对道路进行保护、检修。一旦未能及时督修或补休而造成损害的,一律加倍治罪,可见政府对公路保护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