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的大计谋
现在终于进入故事的精采部分,在这段犹太式的商业插曲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犹太人的憎爱分明和巧妙的商业才能。
迄目前为止,双方经书信往来,交易已大致接近成熟阶段,三洋公司方面曾提出一份用英文写成的代理商契约草案,内容相当简便,总共约有24条。
荷兰籍律师把这份草案拿给松本洋子看,问他这是否出自于律师的手笔,附带一提,这位荷兰律师的英文程度和松本洋子不相上下,均不善于奉承或圆滑的外交辞令。
松本洋子简略地浏览了一遍,看起来似乎是参照市面上贩售的契约样本,另外添上若干条款而已,于是松本洋子回答说这恐怕是三洋公司的内部职员拟定而成。
虽然契约书的内容并不详尽,可是为了避免交易不顺,最后仍决定以谈判最基本的项目为方针。
于是,由此展开松本洋子和犹太裔荷兰人乔费尔的大计谋。
三洋公司方面提出的契约草案中,有一项条款是关于将来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时仲裁问题,下面先大致说明这项条款的意思。
契约纠纷的主要因素往往是拒付货款或商品的品质不佳,遇到这类事件,若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谈判解决的话当然最好,万一解决不了,只好由其中一方提起诉讼,而对簿公堂了。
不过,上述只是原则上的说法。当事人也可不必提起诉讼,而于事先谈妥由双方均同意的第三者来居间仲裁。目前世界上有一些例如仲裁协会之类的国际经济组织,便是专门代为处理商业纠纷而设。
诉讼和仲裁两者在专业方面并无抵触之处,但是无论在日本或阿姆斯特丹进行仲裁,其判断结果均通用于每个国家。
可是判决就不同了,它只能适用于一国之内,也就是说,如果在日本提出诉讼而获得1亿元的胜诉赔偿,这项判决到了荷兰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的道理,荷兰的判决在日本亦属无效。请读者注意,在这里所强调的是,日本法院发下来的判决书在荷兰形同废纸。
于是,他们开始讨论合约草案。(https://www.daowen.com)
三洋公司提议在大阪进行仲裁,解决纠纷。因此他们必须考虑的重点是,万一发生纠纷的话,以仲裁方式或诉讼方式来解决,何者对乔费尔较为有利?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讨论在这项交易之中,较易产生哪一种纠纷?哪一方控告对方的可能性较高?
一般而言,代理契约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是收到的货品不良,但是在这场交易中双方已经谈妥,先由三洋公司交货,乔费尔在收货后付货款,所以买方可以藉品质不良为由,拒付货款;相对地,卖方最有可能坚持货物品质良好而要求买方付款。
万一出现上述事件时,以在日本进行仲裁的方式对乔费尔一方最为不利,因为仲裁通常耗时甚久,一般都在两年左右,光是费用就很不划算。在这段期间内,乔费尔必须多次往返于日本和荷兰两地,仅仅准备费用最起码也在2000万日币左右。可是若要求在荷兰举行仲裁,就会轮到三洋公司坚决反对了,这一点双方必将争执不下,但是依照乔费尔的立场,自然是希望尽快完成这场交易。应该怎么办呢?
其实答案并不如想像中的困难。
于是向对方提出下面的主张,“我们曾经尝过诉诸仲裁的痛苦经验,因此绝不希望再涉及仲裁。倘若真的发生纠纷,我们不妨请日本法院来判决。”
想必各位读者已经瞧出这项提议的隐藏意图。倘若双方产生纠纷,三洋公司将会向日本法院控告乔费尔的企业,即使胜诉,亦无法持着这项判决向荷兰申请执行和取得任何赔偿。在国际贸易的事务中,日本法院的裁决书在别国就形同废纸一般,起不了任何效用,所以届时就算真的在日本上法院,买方也大可不必出庭应讯,继而一并省下庞大的诉讼费用。
发现这项法律陷阱并非乔费尔一个人的主意,而是把他们三人所持有的资料加以对照研讨所获得的结论。若非荷兰律师和松本洋子把两国法律的有关部分予以核对比较的话,便不可能发现这项漏洞。至于最容易产生何种形式的纠纷,却主要是依据乔费尔的判断。因此,这次是集三人之智慧和资料,才得以发现这道处于国际交易夹缝中的巧妙陷阱。
若能通过这份提案的话,乔费尔便占了压倒性的上风。严格说来,契约的基本意义是,当对方不遵守契约之时,用以作为强制对方履行的工具。换言之,缺乏这种强制力量的契约等于是不痛不痒,废纸一张。
乔费尔问松本洋子,三洋公司是否会答应这份提议,松本洋子的回答是很有可能。因为该公司既然会提出这种不够完美的契约草案,那么他们多半也捉摸不透我方背后的隐藏意图。看情形,他们八成还会为此而感到更高兴呢!
乔费尔同意松本洋子的论点,俩人都很满意这次会谈的结果。敲定这项合法的大阴谋之后,三个人便轻松地出外游览大阪的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