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和平的追求:哲学基础
西方和平心理模式研究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哲学滋养。一是西方传统和平哲学思想,二是宗教和平哲学思想,三是后现代对话和平哲学思想。
1.2.1 西方传统和平哲学思想
罗马帝国时期哲学家、思想家奥里利厄斯·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354—430)最先系统地考察了和平概念。按照他在《论上帝之城》所下的定义认为和平是一种特定的秩序,由不同甚至是敌对的元素构成的多元整体,存在于一种未受干扰的宁静之中。完美的和平超越了历史的目标。人是肉体、思维和灵魂的关联体,只有这三者和谐,人才能存在于和平之中。作为孤立的个体的人是无所谓和平的,和平总是“与……”的和平。超验性是一切尘世秩序的基石,也是和平的基石。只有与超验性处于和谐关系时,和平才有可能在社会与政治的土壤生长。和平作为一条原则,意味着家庭、部落、国家、人类等共同体和个体的人一样,都被赋予了为公正而奋斗的使命。一切人类共同体的有意义的目标,往往就在普遍实现公正这一价值(海因里希·贝克,1998)。奥古斯丁认为,内在的和外在的非和平性,是因为人类在历史的开端上背离了上帝,导致人类价值的崩溃。人类可以划分为两个“城”,一个是被选中的“上帝之城”,一个是遭受谴责的“尘世之城”。后者既然是一座“城”,人类为了保证自己能安稳地享受世俗事务,就还渴望和平。这种和平秩序,只能依靠强制力才能达到保障,这种结果所达到和维护的只是排他性的、通过军事手段实现的秩序。这种和平中,成员所拥有的善,只是局部的、暂时的,但人类自身却看不到这种相对性而误将其认为是绝对的,于是表面上的和平内部隐藏着更强的非和平性。这类非和平性总是不时地爆发出来,因此,在奥古斯丁看来,完美的、理想的和平是超越历史的目标。
奥古斯丁在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地考察了和平的概念。他的和平信念投向上帝的父权,被称为传统西方和平哲学思想的“童年”。
捷克教育家扬·阿姆斯·夸美纽斯(Comenius,Johann Amos,1592—1670),受奥古斯丁思想的影响,对和平也有着深刻的造诣。他坚信战争与冲突起源于相互间的不了解,和平之路要通过知识共享而实现,建立公共教育体系有助于结束人为造成的战争苦难。夸美纽斯认为“和平”一词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世事的一种宁谧而无躁动的状态;第二,秩序;第三,安全保障(海因里希·贝克,1998)。他把和平描绘成历史发展的目标,必须创建一种包罗一切的秩序。夸美纽斯看到,历史发展的这种原初的完美条件,由于人类的原罪之灾遭受了破坏。因此,人类的历史比其他任何一切都更清楚地体现出了“神” 的普世拯救意愿。作为“最高的善”,“神”具有最高程度的可沟通性,因此可以期望“神”不会抛弃他的堕落了的造物,而是必定再次提升他们,使他们到达适当的目的地。在这个过程中,人类以自我信赖的方式参加进来,并且能够做出负责任的反应,因此这个过程必然包括唤起和提升人类的自主性。
在历史的长河中,为减少人类的迷乱,“神”以一种“教学”方式行动。人类的三个方面即感官经验、人类思维、圣经的启示,被越来越多地打开。因为夸美纽斯把光视为一切创造性行为的共同表征,他把这三个方面形象地称为“光之源”。在这种行为中,主体超越自身,使自己的感觉内容和存在的对象沟通,从而构造出对象的基本存在模式(海因里希·贝克,1998)。相应地,“光”意味着“存在”的善性,由于这种善,“存在”被组织为一个交流的过程,因此他能够把自己的积极内容同外部进行交流。也就是在这种善性中,其他一些本体面貌显露出来,包括澄清真相、揭示真相的本质、创造和维持力量等。夸美纽斯认为,精神的“内部的光”是千年盛世传统意义上的“最后的光”,凭借着他的将人类作为整体予以关注的能力而降临世界,在历史复杂性的混沌暧昧后,昭示着神性拯救力量的生理。因此,夸美纽斯认为,和平是人类历史的现实目标。
他主张男女儿童都要接受义务教育,并坚持无论其宗教信仰、社会阶层、甚至能力上有何不同,都应贯彻入学机会均等的原则,全民识字对于社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作为一个信奉知识价值的普遍主义者,夸美纽斯坚信战争与冲突起源于相互间的不了解,和平之路要通过知识共享而实现,教育是实现和平的关键。出于对欧洲持续的宗教战争的不满,夸美纽斯呼吁建立一个公共教育体系,以结束人为造成的战争苦难。在《学校的变革》(Reformation of Schools)一书中,夸美纽斯提出,如果人们可以广泛地共享知识,进而理解他人的价值观和立场的话,战争与冲突就可以避免。1641年,在英国议会的邀请下,夸美纽斯来到伦敦,试图说服议会,支持建立泛智学校(panosophic of institute)。借助这种机构,教育者可以广泛开展有机教学。
夸美纽斯的和平思想有助于人们在今日的对话中,思考和平是什么、如何取得和平等问题。他的和平心理思想发展阶段被比作西方和平哲学的“成人” 阶段(刘成,2006)。
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从近代历史的和平状况出发,力图摆脱喧嚣之累,试图呼吁人类彻底达到自由与和平的境界,把社会契约的理论应用于人类历史和国家关系中,1979年,提出了永久和平的方案,被比喻为和平哲学的“青春期”。
永久和平的方案
一、实现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件
1.任何一个和平条约如果在缔结时秘密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就不应该认为是真正有效的和平条约;
2.任何一个独立国家都不得为他国用继承、交换、购买和赠送等手段加以侵吞;
3.常备军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
4.国债不能用于对外争端;
5.任何国家不得以武力干涉他国体制和政权;
6.任何国家在与别国交战时都不得采用会使在未来的和平条件下建立互信成为不可能的敌对行动。
二、达到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康德认为关于如何保障已经获得的和平的问题,必须坚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康德提出三个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1.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康德认识到国际制度取决于国内制度,他认为君主专制尤其容易导致战争,唯有共和制才是永久和平的先决条件;
2.各国自愿结成联盟,其成员国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康德认为这不是消灭主权、国家合并和建立世界国家,而是扼杀战争的消极代替品,正如当初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放弃一小部分权利而使独立获得更坚实的捍卫;
3.要把“世界公民权利”限定于以普遍的友好为条件。每个人应当有可能访问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而不受侵犯和歧视,每个民族都享有对他所拥有的领土的权利,不受外来威胁。
三、关于永久和平的秘密条款
这一条款是:哲学家提出的有关一般和平可能性的条件的那些准则,应该被那些将要进行战争的国家作为忠告。国家的立法者应当秘密地请哲学家来进行这个工作。就是说,国家要允许他们讨论关于达到和平的普遍准则。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哲学家来当国王,或者国王要懂哲学,而是要立法者和国王倾听哲学家的看法。
康德主张的法制和代议制结合的共和主义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宪政民主思想。他将代议制和三权分立视为重要的国家手段,既可以有效地对付外来威胁,又可以抑制政治领袖的个人野心。因此,共和制一旦建立,就有较充分的国内政治条件导致和平关系。在这种宪制体系下,国家的战争权取决于公民的同意,这就使他们在发动战争之前非常犹豫。康德承认,自由的国家也会有战争,但他们是为了促进自由、保护财产、支持自由的同盟、反对非自由的敌人而打仗。不过康德也承认,这些战争是非正义的,但随着共和国数量的增加和文明的进步,对公民权利和共和主义的尊重、理解会不断得到促进,开始迫使国家在慎重对待战争问题上发挥作用,国际法会变成统一的原则。因此,宪制和国际法一起构成了自由和平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在实现永久和平的过程中,自由的国家会建立联盟——和平的联盟,它的目的是结束一切战争。这个联盟会不断扩大,并导致所有国家不断接受和平的三个约束性条款的制约,最后当所有的国家都签署永久和平条约,永久和平将最终建立。
对康德而言,永久和平是一种认识论,是伦理行为的条件,也是人的固有权利的必然要求,这是一种道德责任,因为只有在和平的状态下,人才能作为目的和平相处。这是实现人类伦理的道德使命,康德当然要论证永久和平实现的可能,这源自他的哲学信仰,是对政治、伦理与法之间应有联系的论述,也是他对人类道德世界的坚定向往。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对现代西方国际政治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正像施莱格尔指出的那样,“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将会使每一个正义的朋友受益无穷,对后世的子孙造福无穷”(Riedrich Schlegel,1996)。正是在康德永久和平论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进一步修正了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和平等概念,并对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做了重新的界定,并提出了改革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加强国际法院的约束力和范围等一系列设想(熊文驰,2003)。不仅如此,20世纪晚期罗尔斯的“万民法”、亨廷顿的“民主扩张论”在不同程度上都与与康德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吴猛、和新风,2002),足见康德理论的影响力所在。直到今天,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依然是签订国界协议时的范本(严春友,2001)。
1.2.2 后现代对话和平思想
自古希腊以来,人们认为无求于世、独善其身、求诸于己的方式乃是根本生存之道。海德格尔认为这种过于追求主体性的倾向,成为近代主客体严格划分的罪魁祸首,亦是现代文明危机的肇事者。这种过于追求主体性的倾向是一种独白的发展倾向,忽略了人首先是在世界之中的存在——是与“他人”的共在。马丁·布伯对近现代西方文化的思想基础提出批判,尤其是对笛卡尔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传统提出批判,开创了一种与西方传统世界观有别的新的思想维度。马丁·布伯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世界因为人的态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人的生活世界可以分为两重。双重性的世界既贯穿于整个世界之中,也贯穿于每个人之中,贯穿于每个人的生活态度与活动之中(张世英,2002)。一种是“我—它”(I-It)的公式世界,另一种是“我—你”(I-You)的公式世界。“我—它”公式世界是“被使用的世界”(the world to be used),是把包括人在内的世界万物当作使用对象的世界。这种世界在本质上体现的不是一种真正的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和利用的关系。在这个世界里,“我”是世界的中心,“我”去感知世界,周围世界只是感觉对象。我对“它”(it)的经验,表明我只是在世界之外去感知这个世界,而经验本身却在我之中,这就构成了西方近代哲学无法跨越的意识与存在、自我与世界之间的鸿沟。这是一种对立,而非交融的关系。此外,“我—它”的关系是不平等的,“我”是主动者,“它”是被动决定的,“我”是在经验“它”、利用“它”的主体。“我”是主体的,具有对象化的能力,而“它”不过是对象而已。这种把物、把“你”当作欲望对象或者期望目标来看待,也就是把其当作手段来看待,是一种异化的工具性人际关系。“我—你”(I-Thou)公式世界是一种“我们与之相遇的世界”(theworld to be met),是把他人他物看作具有与自己同样独立自由的主体性的态度,是一种以仁爱相持、互为主体的态度,是一种“万物一体”、是“民胞物与”的态度(张世英,2002)。布伯认为,这是人类应有的一种真正的基本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我对“你”的尊重,正是这种关系揭示了人生的意义深度。以“你”为开端的“我—你”关系,表明“你”是伙伴,是平等的,在你我之间是有相互回应的,是“我—你”(I-Thou)关系,是向对方敞开自己的关系,是一种彼此在世界中相遇、交往、互融和对话(管键,2006)。这种平等的对话关系关注的是“帮助人们克服生活困难的心理条件,实现真正的爱与和平的人际关系”(Halling,Steen,Georg Kunz,Jan O.Rowe,1994)。
马丁·布伯认为,“我—你”具有几种本源性关系特征。
第一,直接性。布伯说“与‘你’的关系直接无间”,强调“直接性”,就是要否定“关系”中的“中介”。比如我们所讲的心灵相通、知己般的朋友,并不是相互利用的工具式的朋友关系,就是一种直接性的我与你之关系的典型代表。
第二,相互性。“关系是相互的,切不可因漠视这点而使关系意义的力量亏蚀消损。”在布伯看来,我们就生活于相互性中,“栖居于万有相互玉成的浩渺人生中”。“我—你”的相互性不仅表现于人与人,同时也包括人与物,人与自然。
第三,对话性。这种“我—你”关系是布伯最为基本的学说,是具有“之间”(between)性质的关系。“之间”是与以往近代哲学中主体性领域相区别的标志,因为“之间”不可能在“我”之中发现,不可能在意向性中发现,不可能在主体的内在性中发现,也不可能在我理解的世界的对象性中发现。“我—你”关系的出发点不在“我”,也不在“他者”,而是在我与你“之间”,“之间” 的最好体现是“对话”(conversation)。“言谈”使你与我既保持各自特点,又使我们联系在一起,这中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张力。
第四,相遇性。如果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这种“我—你”关系,就是相遇性。只有通过“仁爱”“仁慈”,我们才能相遇,我们的灵魂深处才能直接相见。相遇是赤诚相见,我和你之间不掺杂任何意图和目的,是相互尊重的相遇。人们步入“之间”的领域,也即我与你的相遇。布伯(1965)说“凡真实的人生皆是相遇”。在相遇中,我与你共同走近,相互靠拢,只有这样才是相互平等的,才能相互看到对方,相遇是相互性的保障,是相互沟通的保障。在相遇中,他者虽外在于我,但我可以对他有同情,相遇给交流创造了机会,相遇给“言谈” 创造了机会。相遇是“对话”的前提。在相遇中,异在的东西与我相遇,这就使我超出自身,处于世界之中,而非固守内在的自我。相遇不是我所能支配的,一种真正的相遇“决不依靠我但又决不可脱离我”(布伯,1965)。
20世纪50年代末是西方国家战后重建的时代,也是现代哲学转向后现代哲学的时代。在和平心理学范围内,这意味着开启了后现代和平对话的时代。一些后现代哲学家由于经历过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其和平哲学思想更看中和平对话与和平心理叙事的功能。比如后现代哲学家利奥塔,在青少年时代经历过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引起的灾难和二次大战的浩劫,目睹了纳粹德国占领军的暴行,特别是对犹太人的屠杀。这使他对当代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批判态度。纳粹的奥斯维辛集中营作为暴行的象征被他当作资本主义制度及其与之相应的思想文化、启蒙理性和思辨理性遭到破坏的典型例证。当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左翼学生和青年掀起反抗资本主义的浪潮时,他成了这一运动的积极支持者和参与者,在哲学上具有马克思主义倾向。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蔓延着一种广泛的情绪,而不是任何共同的信条,这种情绪认为人类可以而且必须超越现代。后现代主义认为知识的问题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还与人对善恶美丑等各方面的评价和选择密切关联。基于对知识的广泛理解,利奥塔认为知识就是话语的传递,就是叙事。大叙事是具有高叙事意义的政治和哲学叙事,是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甚至绝对性的特征,这正是现代性的标志。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许多国家都先后完成了战后恢复和重建,这意味着这些国家都先后进入了后现代时期。从科学领域到其他知识领域,与现代性联系在一起的普遍性、一元性、确定性等的合法性已经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对特殊性、多元性、差异性和变异性等的肯定和崇尚。人们在叙事的过程中存在着想象的自由,存在着差异和歧见,需要宽容和尊重。正如美国后现代主义者伊·哈桑(IhabHassan,1999)所说,历史是一张可以被多次刮去字迹的羊皮纸,存在的历史是复数的、小写的历史,是一系列对过去记录、叙述或阐释的话语,是人类对自己的集体欲望的一种意识形态的表达(张志伟、欧阳谦,2009)。
1.2.3 宗教和平哲学思想
和平心理学也吸收了宗教中的众多和平理念。作为一种全球现象,宗教拥有全世界数十亿的信徒。许多宗教传统都具有非常明确的和平理念,尽管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但世界四大宗教比如佛教、基督教、印度教和伊斯兰教都宣称内心平和、和谐、欢乐、与神同在的生活境界(DanielM.MaytonⅡ,2009)。宗教主张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充分尊重不同民族、宗教、文明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前提下,应当遵循五项原则:第一,提倡兼容、反对排斥;第二,提倡对话、反对对抗;第三,提倡共处、反对暴力冲突;第四,彼此尊重,平等对待;第五,提倡宽容,促进人类发展进步。
(1)佛教
佛教(DanielM.MaytonⅡ,2009)把和平提升到它的教义或实践的中心位置(David P.Barash & Charles P.Webel,2002)。在所有的宗教中,佛教最为鲜明地强调内心平和与外部和平之间建立的关联,它教导人们承受痛苦,最终达到解脱和开悟的目的。佛教理论认为和平就是非暴力和不杀,这构成了佛教实践主体的本质,是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思想。佛教的非暴力与和平有几个特点:①重视人的生命、存在和价值,激发个人的潜在能力;②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人和家庭之间、人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发挥个体的能动作用;③提倡众生平等,反对种族压迫,反对性别歧视,反对破坏自然(王作安、卓新平,2000)。
如何达到和平?
首先,不杀生、灭贪欲。
佛教认为人的行为是由欲望引起的,无止境的欲望使人有了贪的行为,掠夺和战争都是“贪”的具体表现。佛教教导人只有不伤害生灵,消灭自己的贪欲,才能保证社会、国家和人们之间的和平共处。
其次,内省、同情。
佛教的核心信条是:痛苦和暴力的根源在于个人内心,给个人和团体带来巨大伤害,应当从人的意识中清除出去,用一种内省的、有同情心的生活取而代之,通过心灵的净化才是根治所有痛苦最根本、最彻底的方法。只有大家都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和平社会才能够实现。Dukkha(苦难),Reinearnation(轮回),Kamra(因果报应)等概念构成了佛教文化的基本框架,佛教文化思想的核心是“四箴言”(the four Noble truths):Dukkha箴言(人的苦难)、Tanha箴言(人的欲望)、Nirodha箴言(苦难中的涅磐)和mgga箴言(摆脱苦难的路径),也被称为苦、集、灭、道“四圣谛”(“谛”即真理的意思)。第一个圣谛为“苦谛”,人生苦海无边,尤其是精神层面的痛苦是最大的痛苦。第二个圣谛是集谛,“集”意为坚持或紧握,集谛指一切苦难的原因。苦难的根源是不能正视人生的基本事实,即一切都是暂时的,稍纵即逝的。当我们试图抗拒这种规律,期望抓住某种永恒的东西,无论是物体、事件、人还是思想或自我,烦恼就会来临。这种徒劳的执着就是造业。第三个圣谛是灭谛,说的是结束苦难的可能,明了集谛之理,断除烦恼之业,达到“涅槃”的境界。第四个圣谛是道谛,即消除众苦的方法,修持“八正道”——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正命、正便利、正念、正定便可达到觉悟的境界(德宝法师,2009)。
再次,建立平等的“人—生物—非生物”生物圈。
佛教站在生命高度看待人、生物、非生物之间的环境伦理关系。佛教中的生命是支持生的根本原理和作为根源的力量,从广义的角度讲,也包括非生物在内。任何动物都被称为生物。佛教的伦理思想包含了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植物等之间的“生物伦理”关系。不仅人有佛性,就连“山川草木悉有灵性”(王作安,卓新平,2000)。
(2)基督教
基督教是主张和平的宗教。耶稣就是和平之君,他拯救世界的目的是改变世界,让人们喜乐平安,创建和平美好的世界。基督教认为和平是上帝的旨意。人们的理想乐园“伊甸园”中的“伊甸”二字就是喜乐的含义。上帝是创造,不是毁灭;是仁爱,不是仇恨;是宽恕,不是杀戮;是平安与和平。
基督教主张个人内心消除贪欲,消除仇恨。耶稣主张教徒要注重内心世界品德修养,追求灵性。八福篇讲的是虚心、哀恸、温柔、饥渴慕义、怜悯心、清心、使人和睦、为义受逼迫。这些福分就是和平的基础,就是友谊、善意、宽容、忍耐、谅解等美好名字的同义词。基督徒感情的圣化九果更是体现了基督徒对和平的热爱:仁爱(love)、喜乐(joy)、和平(peace)、忍耐(patient)、恩慈(kindness)、良善(goodness)、信实(faithfullness)、温柔(gentleness)、节制(self control)。
基督教劝勉信徒们要与人和睦,爱好和平,对于和平,基督教给教徒如下的劝诫:
第一,人人都要和平,但和平不是凭空得来的,而是要努力争取的,要制止人类自私、贪婪、侵略、掠夺、仇恨、凶杀,制止人类作恶。
第二,教徒不应为世上不断有战争而悲观失望。“和平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第三,和平的对立面是战争。和平的福音使得人人得到光照,消除私心杂念,才会消灭战争。
(3)印度教
印度教是世界第三大宗教,是历史最悠久的世界主要宗教,但它不是某种明确的宗教,而是由无数的信仰和实践体系组成的庞杂的宗教有机体。和平的梵文是santi,主张苦行、非暴力方式的和平与不杀生。
印度教认为通往和平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不杀生。印度教主张善恶有因果,灵魂有轮回。善行能让人死后升天,恶行则让人死后堕为畜牲。不杀生能够让灵魂得到净化。
第二,修行。无论是出家还是在家修行,冥思、祈祷、瑜伽都是修行的可取方式。瑜伽就是通过修炼而使个人灵魂(小我)与宇宙灵魂(梵或大我)结合化一。
第三,梵我同一。《奥义书》宣传梵我同一的思想,也是印度教的宇宙观和人生观。“梵”就是终极的实在,在人们心灵中的表现称为“大我”,而“大我” 与“梵”,个人与终极实在都是同一的:“那就是最精粹的本质——整个世界以之为自己的灵魂。那就是实在。那就是‘大我’。那就是你。”(郭永玉.超个人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南京师范大学.2000年博士论文)“我”在人世间受到肉体各种欲望的束缚,但有恢复自己本来面目、还归于梵的要求。一个人要进行瑜伽修炼,克服私欲,就可以使“我”从肉体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还原于梵;人的灵魂进而由此获得解脱,达到永生极乐的境界。由此可见,“梵我同一”的思想认为,人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实现“大我”与“小我”融合一体,“大我” 与“小我”的辩证关系就是国家之间、国家与人们之间的平等相处,圆融无碍。(王作安,卓新平,2000)
第四,业报轮回。把人看作是小宇宙,认为小宇宙同大宇宙一样,也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部分。灵魂是人体中永生不灭的精神。人的死亡只是肉体外壳的断灭。一个人死后,他的灵魂摆脱了原来的肉体,可以在另一个肉体躯壳中复活或再生。“我”的这种生生死死的不断循环,就是“轮回”。人死后将在什么样的躯壳中再生,完全取决于一个人生前的行为,即“业”。“业”包括“身、口、意”三个方面,也就是行动、语言和思想。人的任何行为,都会引起“果报”,“果报”是绝对不能避免的。
第五,精神解脱:所谓“解脱”,是使人的精神或灵魂从生死轮回中,从肉体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达到永生不灭、无限福乐的境界。印度教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精神的解脱,即灵魂的解脱。在印度教中有四种解脱途径,即四个解脱道:“业解脱道”(karma marga)、“行瑜伽解脱道”(yogamarga)、“信解脱道”(bhakti marga)、“智解脱道”(jnana marga),最终希望摆脱再生的轮回。(刘述先,2000)
和平心理学从印度教的教义哲学中汲取了丰富的滋养。“shanti”这个词用在印度教中既指精神上的和平,也指社会与自然的和平。Shastri and Shastri(1998)认为印度教徒受印度教义的影响,在思维、习惯、态度、气质和行为上发生变化,为创造性的和平、和谐、生态平衡等创造条件,达到实现精神和平和社会和平的最终目标。非暴力式的和平与不杀生,均被列为早期印度教的五个民族美德(Bondurant,J.V,1965)。在印度教中,神的启示认为暴力行为在人的轮回过程中属于恶行,行善之人也是和平之人(Fried,G,1999)。ShastriandShastri(1998)认为,“不杀生”(Ahimsa)是具有哲学、宗教和道德内涵方面的概念,也是一个“关于爱、友谊、和平、和宇宙间的一切众生平等的学说”,“不杀生” 已成为消除世界暴力的解毒剂,它包含了人类对善行的追求,也包含了对有利于所有生物的良好环境的追求。甘地从“不杀生”的哲学中获得启发,批判了有些人认为肉体凡胎之人不具备控制自己恶性的观念,坚持人类具有更高尚的是非观念,在与恶进行厮杀的战场上,人类必将获胜。(Daniel M.Mayton Ⅱ,2009)另外,印度教义也教导人们通过无私、开放和非暴力的思想和行为走向真理(truth),以此来克服人类自我依恋和占有欲导致的自私、嫉妒和暴力(Hunt,S.C,2002)。团结他人,与个体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个体与他人和神的统一是实现和平的途径。
(4)伊斯兰教
伊斯兰本意就是“和平”,伊斯兰教的和平理念深深埋入“神人合一(Tawhid)”
之中。“神人合一”的意识就是对一个宇宙无上的信仰。主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是世界的创造者和维持者。它信仰唯一的宇宙之主,承认安拉的一统性,建立起伊斯兰的关于“一”的基本原则。“一”是伊斯兰崇拜的唯一的造物主永远帮助人们的一统化标志。
伊斯兰教的和平主张有:人类同出一源;对待敌人要宽容,不要过分的主张;反对侵略、反对扩张、反对以强凌弱,避免冲突;注重化解贫富矛盾。
为了实现和平,伊斯兰教要求信徒做五项天命功课:
①念,即诵念“清真言”,就是接收伊斯兰信仰,接收真主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完成在人生道路上的自我调节,树立和平、仁爱、公正的道德标准。
②礼,即履行拜功。督促穆斯林坚守正道,自省过错,避免罚罪,给社会减少不安定因素,为人类和平共处创造条件。
③斋,即“莱麦丹”月的斋。除了禁食戒欲以外,主要是思想上牢记真主,净化情操,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不与人类为敌,不参与制造挑衅、屠杀、战争等丑恶行为。
④课,即按规定缴纳天课。是对富裕的穆斯林的一项功课,目的是防止富者因财帛而生骄横贪婪之心,缩小贫富差距,培养友爱互助的人际关系。
⑤朝,即朝觐天房。是伊斯兰教的一项超越国家、民族界限、实现人类平等的和平盛会。人们穿统一的戒衣,颂统一的赞词,履行统一的功课,没有国籍、种族、贫富、地位之分,充分体现了穆斯林的团结、友爱与和平。
由此可见,伊斯兰教是和平的宗教。穆斯林要实现从个人到全面世界融洽相处,才能接近真主。(王作安、卓新平,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