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和平建设理论模式
Christie(2008)等人在倡导积极和平基础上,建构了过程式多维积极和平理论模式(A Multilevel Model of Positive Peace Processes,见下图)。他们认为,积极和平意味着对某些不公平的制度内部或几种制度之间的调整与转化。
过程式多维积极和平理论模式
正如图2所示,处于冲突、暴力或者暴力后状态的社会现状无不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社会不公平的存在意味着潜在的通往积极和平的机会。图2从左到右的主要关系表明:
第一,处于冲突状态的社会关系不仅为实现和平冲突化解即促进消极和平提供了空间和机会,也可以促使社会实现更合理与公平的状态,即积极和平。
第二,处于暴力状态的社会关系往往关注的是维持和平以及对暴力的制止,而忽视了对基于结构的不公平的关注,从而导致了对“法律和秩序”社会的接受,如此,有利于社会秩序不受影响。实际上,与冲突一样,暴力状态也可能会成为推动社会文化规范和结构性条件进行变革的一个机会。例如,1969年5月马来西亚发生的种族骚乱,迫使当时的马来西亚政府重新检视他们的各种政策,并着手制定新的经济计划,以便在几个不同的种族之间重新分配资源。这个骚乱事件肯定会印刻在以下那些马来西亚人的记忆之中,即他们共同享有以下文化叙事:绝不能让这种骚乱事件重演。这意味着不考虑不公平社会制度,很可能导致强调“法律与秩序”的高压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冲突隐患。因此,化解社会暴力冲突时,一方面需要改变边缘群体失语的状态,满足弱势群体的话语权需求,增加社会体制的宽容性。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文化与体制的变革,推动社会向着公平的方向迈进。
第三,处于暴力后的社会关系意味着社会需要谨慎处理社会结构的变革问题,要重新进行社会安排,使暴力事件的发生成为不可能。对于那些致力于干预刚刚经历过战争或创伤的地区来说,一定要注意社会制度和平建设的稳定性,防止循环暴力发生(Wessells,2006)。
因此和平心理模式工作者需要意识到:消极和平过程倾向于保持现有的结构,相反,积极和平过程倾向于对当前的结构状态进行挑战。不管是参与对饱受战争摧残的社会的干预,还是参与对创伤和社会发展的处理,都非常清楚结构性的重建和平的重要性,只有如此才能阻止暴力的进一步的循环发生。
过程式多维积极和平理论模式揭示了和平社会达成的动态发展过程。当没有拥有权利的主体开始分析、批判、反对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形式时,就意味社会向着积极和平的方向发展(张湘一、刘邦春,2012)。可以说,Christie等人提出的过程式多维积极和平理论模式对促进社会政治结构的改进、对边缘群体话语权的关照、促进社会积极和平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注释】
[1]孟诺派是16世纪从新教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古老的宗教,是建立在和平主义上的严格的宗教信仰,该派的显著特征是提倡简朴的生活、和平主义及不抵抗。
[2]贵格会,又称教友派或者公谊会,是成立于17世纪的基督教新教的一个派别。该派创始人为乔治·福克斯,因一名早期领袖的告诫“听到上帝的话而发抖”而得名QUAKER,中文意译为“震颤者”,音译“贵格会”。该派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和暴力,不尊敬任何人也不要求别人尊敬自己,不起誓,主张任何人之间要像兄弟一样,主张和平主义和宗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