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度量衡
古之度量衡出于律。据《汉书·律历志》,律之本为黄钟之宫。以秬黍之广为分,九十分为黄钟之律。千二百黍实其龠,重十二铢。故度本起于黄钟之长,量本起于黄钟之龠,衡权本起于黄钟之重。然地有肥瘠,岁有丰歉,古今培植之术有精粗,黍之大小轻重焉得一定之标准。后之考古者,欲求其说之不分歧,其可得哉。无巳,则不能不借资于传世之实物。清之为是学者,前有钱塘,著《律吕古谊》,后有吴大澂,著《权衡度量实验考》(仅成权度二篇)。钱精于数学,而以实物证明之。吴自言不知算与律,以所得玉律琯与古圭璧较,定为黄钟十二寸。谓《汉志》述刘歆说“黄钟九寸”,为新莽之制,莽以前无此说。然龠实千二百黍,亦为歆说,何独疑彼而信此。故其较黍之轻重也,则又疑《汉志》有误。于此知历代度量衡之制,虽有实物犹不易言考定也。又况传世之器,多为私家所庋藏,学者未必亲见。尺度可以抚拓,似不啻亲见矣,而纸有伸缩,复难凭信,此非罗列实物,参互比较,不能得其真也。今姑就所见所知者先著于篇,以俟异日搜集而为研究之资。
度 钱塘据曲阜颜氏所藏尺,以验羊子戈与《考工记》(《冶氏》)所纪之尺寸适合,遂定为真周尺。吴大澂据传世圭壁,作周镇圭尺。皆不过自成一家之言,是否可信,尚为疑问。其有年号文字可据者,则惟新莽始建国尺,东汉建初尺,蜀章武弩机尺,魏正始弩机尺,正仓院唐尺,宋三司布帛尺,巨鹿故城木尺及明嘉靖牙尺,万历官尺等数种而已(《筠清馆金文》载始建国铁尺,不云器藏何所,亦未摹其尺度。《奇觚室吉金文述》载西汉元延铜尺,较建初尺略短,其文即仿元延及建初尺为之,实伪物,不足信)。
新莽始建国尺,藏潍县某氏。其制可以伸缩,敛之为六寸,舒之则为一尺。一端有环,可以系绳。两旁刻鱼形。铭曰,“始建国元年正月癸酉朔日制”。余未见原器,仅见吴大澂《权衡度量实验考》中摹本,长今尺(营造尺,下仿此)七寸八分半,实较余所考之新尺为长。苟非伪器,必吴氏摹误也。
东汉建初尺,藏曲阜孔氏。铭曰,“虑俿铜尺。建初六年八月十五日造”(北京大学研究所有仿制者)。长今尺七寸四分。清以来考古尺度者,皆以此为标准。近人有藏古铜尺骨尺各一者,长短兴建初尺近同,或亦皆汉物。
蜀章武及魏正始二弩机(蜀弩机后归端方,摹于《陶斋吉金录》中,而失摹其尺寸),尺寸刻于望山上。蜀尺与建初尺同。知蜀之尺度犹遵汉制(《恒轩吉金录》载蜀建兴弩机亦刻分数,以三分为一小格,六分为一大格,共积三十六分。疑非依尺寸刻画者)。魏尺较建初尺略长,王静安云,“殆即《隋书·律历志》所论杜夔尺”。
晋前尺拓本,出于《王复斋钟鼎款识》,前人皆以为真晋尺。今据王静安考订,实即宋高若讷用汉货泉度尺寸所定十五种尺之一,其铭辞与《宋史·律历志》所载略同。此说可为定论,足破前人之惑。
正仓院唐尺藏日本奈良正仓院。据《东瀛珠光》所摹共有六尺,长短分四种。一种长今尺九寸三分(白牙尺甲、白牙尺乙、红牙拨镂尺甲),一种长今尺九寸二分六厘(绿牙拨镂尺甲),一种长今尺九寸四分八厘(红牙拨镂尺乙),一种长今尺九寸五分五厘(绿牙拨镂尺乙)。又乌程蒋氏藏镂牙尺一,刻镂精绝,与正仓院尺同,长今尺九寸四分弱,殆亦唐尺也。
宋三司布帛尺,曲阜孔氏所藏。原器未见,拓本亦罕觏。
宋巨鹿故城木尺凡三,其二长今尺一尺二分半,其一为木工所用之曲尺,长今尺九寸六分强(北京大学研究所有仿制者)。
明嘉靖牙尺,侧有文曰“大明嘉靖年制”,长今尺一尺微弱。
万历官尺旧藏嘉兴瞿氏。明洪武钞之高,正当此尺一尺。以今尺较洪武钞,长短正同。知今尺虽沿用清工部营造尺,实即明官尺也。
又古之钱币,初造时皆有一定之尺寸,如《汉书·食货志》所载新莽之钱货六品、布货十品及错刀、契刀、货布、货泉等,皆详纪其轻重大小之数。其中最易计较而又不难得者,惟货布、货泉两种。货布长二寸五分,积四布得一尺。货泉径一寸,积十钱得一尺。余尝以货布尺较新嘉量(详后节),不差豪黍,始知《汉志》之正确。余即据以作刘歆铜斛尺,并依《隋书·律历志》作十五种尺(并存北京大学研究所)。唐武德四年铸开元通宝钱径八分,则积十二钱有半,得一尺。惟开元通宝钱行用期甚长,大小极不一致,惟背有洛、并、幽、益、桂等字者差为可据,以此五州皆于武德四年置监也。
量 前人之考古量者,始自嬴秦。然潍县陈氏所藏左关釜二,左关
一,实皆量也。釜形如罂,小口大腹,腹有两柄,可持而倾。今之斗斛两旁有柄,殆亦有所昉也。字不可识,器形如半匏而有流,十所容不满一釜。陈介祺考为陈太公和相齐宣公时所作器。惜无由见之,不能实验其容量也。
秦量则陈介祺瑞方所藏最多。其制多椭圆,或长方形,一端有銎,可实木柄,上刻始皇二十六年诏,或并刻二世元年诏。传世一方量,底刻始皇诏。旁刻“大良造鞅”云云(十八年,齐□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为升)。盖纪商君平斗桶权衡丈尺之事。于以知始皇并兼天下,一法度衡石丈尺,皆秉商君之旧。故即于旧器上增刻诏书也。
秦之铜版,亦刻始皇二世诏,世谓之诏版。宋董逌考为古规矩之器,实出臆断,清吴大澂定其名称曰秦量诏版。今验其制,四隅有孔,中微凸起,略如覆瓦,似即施于木制之量者。盖金量陶量,文字皆足以传久。木量易于磨灭,故必刻金以饰之,其孔所以施丁。其微凸者,饰于椭圆器而欲其熨贴也。
新量以《西清古鉴》所载最为完好。五量备于一器,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与《汉书·律历志》所说正合。五量皆有题字,各记其尺寸及容积,与刘徽所见晋武库中之铜斛(见《九章算术·商功篇》注)同。尚有铭辞二十行、凡八十一字,亦与《隋书·律历志》所载后魏并州人王显达献古铜权铭合(《隋志》误一字、夺二字,当据此正之)。此器今在故宫博物院。端方藏一残器,亦有此八十一字之铭辞,为河南孟津出土。近见玉版一方,两面刻,铭辞亦同。是或班行天下以为永式者。近又见一方量拓本,上有字二行,一行曰,“始建国元年正月癸酉朔日制”。一行曰,“律量斗,方六寸,深四寸五分,积百六十二寸,容十升”。又有嘉禾、嘉麻、嘉豆、嘉麦、嘉黍等字。此器不见于著录,意必新出土者,不知归谁氏矣。
汉量惟阳安铜斛一器,上刻《戊寅诏书》。
汉以后量,未见流传。后世斗量之以木制,或即始于后汉三国时也。
量器之斗,大率有柄,其字亦象形。故凡器之以斗名者,如酌酒之斗及
斗、尉斗等,皆莫不有柄。北斗七星,亦正象器形。古人命名之旨,可类推而知之。
又古盛酒诸器,皆有一定之容积。以器计之,无烦料量。故齐侯
(此器今存古物陈列所)铭曰,“铸西豑
宝
四秉,用实旨酒”。假定
之所容一斛(《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所录一器有刻款一行曰,“文官十斗,一钧三斤”八字,而古物陈列所一器无之,二者或同铭异器欤),则四秉当以六十四器实之。盖言其总数,非一器之所容也。考古量者,除传世斗斛及自纪容量之诸器外,此种盛酒之器,无论其为金为陶,皆宜取资者也。
衡 权衡之初制,必如今之天平。施纽于衡中,使两端皆平,一端县权、一端称物。故传世之权,多纪斤两之数。其后渐趋简易,移其纽于一端,而刻斤两之数于衡上,即今之所谓称也。韦昭《国语注》曰,“衡,称上衡。衡有斤两之数”。然则以衡纪数,自三国时已然。今所见古权,凡纪斤两者,皆为天平制之砝码,其不纪斤两者,皆称制之锤也。
权之见于著录,亦始于秦。曩尝见一小铜权,其铭为古文(铭辞有西里等字,与陶器同),实周代之物,其上不纪斤两之数。
秦权以《陶斋吉金录》及《秦金石刻辞》二书所载为最备。二家所录,几三十器。或圆如覆盂,或周围有觚棱,上皆有钮。其刻始皇二世诏与量同。或著地名,或纪八斤、十六斤之数。有以石为之者,仅见一器耳。
新莽之权,有作环形者。按《汉书·律历志》说五权曰:“圜而环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已也。”即指此制。其文多曰“律石”,或曰“律一斤十二两”。有作瓜棱形者,底有大泉五十钱文。又有一权,亦作瓜棱形,文曰“官累重斤二两”。以钱文及形制互证之,殆两汉或新莽时物也。莽权之纪斤两,与秦权同。
汉以后权,惟元明尚有存者。其余不多见(《陶斋吉金录》所载北周权一,唐权二,皆伪物),或称之为用较广,其文字皆在衡上。衡以木制,不能传久,而无字之权,又不能定其时代,故吾人转觉材料之少也。
古度量衡三者之考证,以权衡为最难正确。盖此种实物惟秦新两朝之权纪有斤两,尚可较其轻重。其不纪斤两者,则无从凭借矣。此外有纪重明文之一切器物,苟非残损,尚可取资。然金有时而蚀,石有时而泐,年湮代远,重量即差,只可于依稀仿佛之间,比较其大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