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律历志》十五等尺[1]
唐李淳风撰《隋书·律历志》,以晋前尺校诸代尺,列为一十五等。其第一等为周尺;《汉志》王莽时刘歆铜斛尺;后汉建武铜尺;晋泰始十年荀勖律尺——为晋前尺;祖冲之所传铜尺。其余十四等皆依此为标准,以相参校,说其异同。此第一等之五种尺中,祖冲之之所传,即荀勖之所造,其实祗有四种。苟于此四种中得其一,则十五等之尺,皆可以确定矣。宋皇祐中(一〇四九年至一〇五四年),高若讷曾依《隋志》仿造之,其所根据之实物,乃以汉王莽时大泉、错刀、货布、货泉四物之首足、肉好、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一、大泉五十,重十二铢,径一寸二分;二、错刀,环如大泉,身形如刀,长二寸;三、货布,重二十五铢,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足股长八分,间广二分,围好径二分半;四、货泉,重五铢,径一寸),互相参校,定为汉钱尺——为刘歆铜斛尺。更以汉钱尺定诸代尺,上之,藏于太常寺。今所传宋王复斋拓本之晋前尺(见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及王复斋《钟鼎款识》),据王国维所考定,即若讷所造十五等尺之一也。
余尝读《西清古鉴》(卷三十四)。载有汉嘉量,五量备于一器: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按《汉书·律历志》曰: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以縻爵禄,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其图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声中黄钟,始于黄钟而反复焉,君制器之象也。
班固之作《律历志》,自言取刘歆主义。颜师古谓《备数》《和声》《审度》《嘉量》《衡权》五篇皆歆之辞。然则此篇之文,正言歆为莽所作之制度也。故以此器证《汉志》,殆无一不合。惟五量之铭,《汉志》不载,兹录于下:
律嘉量斛:
方尺而圜其外,庣旁九厘五豪,冥(同幂,刘徽《九章算术方田注》“凡广从相乘谓之幂”,《西清古鉴》误释作宽,下同)百六十二寸,深尺,积千六百廿寸,容十斗。
律嘉量斗:
方尺而圜其外,庣旁九厘五豪,冥百六十二寸,深寸,积百六十二寸,容十升。
律嘉量升:
方二寸而圜其外,庣旁一厘九豪,冥六百册(《西清古鉴》误释作丗)八分,深二寸五分,积万六千二百分,容十合。
律嘉量合:
方寸而圜其外,庣旁九豪,冥百六十二分,深寸,积千六百廿分,容二龠。
律嘉量龠:
方寸而圜其外,庣旁九豪,冥百六十二分,深五分,积八百一十分,容如黄钟。又有铭辞八十一宇,曰:
黄帝初祖,德币于虞;虞帝始祖,德币于新。(此王莽自述其世系之所出也。《汉书·王莽传》云:“居摄三年十一月甲子,改元为初始元年。戊辰,下书曰,‘予以不德,托于皇初祖考黄帝之后,皇始祖考虞帝之苗裔’。”是莽以黄帝为初祖,虞帝为始祖也。币,周也。遍也。新为莽有天下之号。)岁在大梁,龙集戊辰(岁,岁星也。龙,苍龙,即太岁也。初始元年,太岁在戊辰。大梁,其星次也),戊辰直定(居摄三年十一月甲辰朔,廿一日甲子,改元初始。戊辰乃廿五日也。定,建除之次也。《戊辰诏书》曰:“以戊辰直定,御王冠,即真天子位。”颜师古注曰:“于建除之次,其日当定。”周寿昌《汉书注校补》云:“定,即建除家所谓定日也。《淮南子·天文训》云,‘寅为建,卯为除,辰为满,巳为平,主生;午为定,未为执,主陷;申为破,主衡;酉为危,主杓;戌为成,主少德;亥为收,主大德;子为开,主太岁;丑为闭,主太阴’。”今日者书以随月日为转移,十二干无定属,大要以除、危、定、执为吉;建、满、平、收为次;成、开亦吉;破、闭则凶。是知其法自汉已然),天命有民(《戊辰诏书》曰,“神明诏告,属予以天下兆民也”),据土德,受正号即真(莽自谓以土继火,据土德,色尚黄。正号,谓定号曰新也。即真,谓由摄位而即真天子位也),改正建丑,长寿隆崇(丑,十二月。谓以初始元年十二月癸酉朔为始建国元年正月朔也。按居摄三年十一月廿一日改元初始,是年仅得十有一月)。同律度量衡,稽当前人(同律度量衡,用《虞书》《尧典》之文。律,候气之管也。度,所以度长短也。量,所以量多少也。衡,所以称物知轻重也。同,齐也。稽,考也。当,合也。谓齐一律度量衡,考合于前人也。《汉书·律历志》言:“征天下通知钟律者百余人,使羲和刘歆典领条奏。”《王莽传》云:“莽策群司曰,‘太白司艾,西岳国师典致时阳。白炜象平,考量以铨’。”国师者,刘歆也。故新嘉量世传为刘歆铜斛)。龙在己巳,岁次实沈(始建国元年太岁在己巳,岁星次于实沈也)。初班天下,万国永遵,子=孙=,亨传亿年(此言以是年班度量衡于天下也。亨即享,古本一字)。
按此斛铭三十三字,见于《隋书·律历志》。晋刘徽注《九章算术》亦屡言晋武库中有汉时王莽作铜斛,据其所言之形制,亦同《汉志》。《方田篇》引斛铭,《商功篇》引斛铭、斗铭,并言升、合、龠皆有文字,其后又有赞文。所引斛斗铭字句,与此小有异同,要当以此为正。所谓赞文者,即此八十一字之铭,《隋书·律历志》载,后魏景明中,并州人王显达献古铜权,上铭八十一字(《隋志》夺戊辰二字,误新为辛)。与此正同。
窃以为形制既与《汉志》相合,铭文又与《九章算术注》及《隋志》相合,其器或非响壁虚造之伪器。是晋刘徽及苻秦时释道安(见《高僧传》卷五《道安传》)所见二器之外,天壤间尚有此一器巍然独存,岂非学术界之瑰宝?顾虽见著录,而物之存亡,莫可究诘,则亦喟然兴叹,徒劳梦想而已。不得已乃效高若讷之所为,以货布四枚制一尺,择其首足长广之比例合度者用之,以度王莽时诸货币,其尺寸乃无一不合。然私心犹以为未足,仍欲得《西清古鉴》之汉嘉量一证之,盖此器若出,不特尺度可知,而王莽时之衡量皆可以确定。耿耿此心,固未尝一日忘之也。一九二四年冬,清室善后委员会成立,开始点查故宫物品。余亦与点查之役,以此事白诸委员会,请其特别注意。是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器果见于坤宁宫(为清帝行婚礼之所)。余闻之喜而不寐。越二日,怀货布尺以往,见其器一如《西清古鉴》所图,而文字为铜锈所掩,不如端方所藏残器之清晰(《陶斋吉金录》卷四新莽残量,仅存残铜一片,而八十一字之铭完好无缺,闻系清末时孟津所出)。因以货布尺置斛中,而尺与口平,乃知“深尺”之文之可据;又以此尺度其他各部,悉与铭合。于是此器之为刘歆铜斛,确然可信;而此货布尺之为刘歆铜斛尺,亦确然可信矣。
今以此尺为本,以校其余十四等之尺,并以米准之,列表如下:
一 周尺;
《汉志》王莽时刘歆铜斛尺;
后汉建武铜尺;
晋泰始十年荀勖律尺——为晋前尺;
祖冲之所传铜尺。
比米 〇·二三一
二 晋田父玉尺;
梁法尺。
比晋前尺一·〇〇七
比米 〇·二三二六一
三 梁表尺;
比晋前尺一·〇二二一
比米 〇·二三六一
四 汉官尺;
晋时始平掘地得古铜尺。
比晋前尺——·〇三〇七
比米 〇·二三八〇九
五 魏尺——杜夔所用调律;
比晋前尺一·〇四七
比米 〇·二四一八五
六 晋后尺——晋氏江东所用;
比晋前尺一·〇六二
比米 〇·二四五三二
七 后魏前尺;
比晋前尺一·二〇七
比米 〇·二七八八一
八 中尺;
比晋前尺一·二一一
比米 〇·二七九七四
九 后尺;
后周市尺;
开皇宫尺。
比晋前尺一·二八一
比米 〇·二九五九一
十 东后魏尺。
比晋前尺一·三〇〇八
比米 〇·三〇〇四八
十一 蔡邕铜籥尺;
后周玉尺。
比晋前尺一·一五八
比米 〇·二六七四九
十二 宋氏尺;
钱乐之浑天仪尺;
后周铁尺;
开皇初调钟律尺;
平陈后调钟律水尺。
比晋前尺一·〇六四
比米 〇·二四五七八
十三 开皇十年万宝常所造律吕水尺。
比晋前尺一·一八六
比米 〇·二七三九六
十四 杂尺;
赵刘曜浑天仪土圭尺。
比晋前尺一·〇五
比米 〇·二四二五五
十五 梁朝俗间尺。
比晋前尺一·〇七一
比米 〇·二四七四
按《隋志》,“十、东后魏(武英殿本作东魏)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毫”。以今营造尺校之,尚长八分有奇。虽北朝以调绢之故,逐渐增长(本王国维说)、亦不应骤增至二寸以上,而此后又复减短。揆之事理,皆有未合。故余疑《隋志》当有误字。然取校各本,其文悉同。嗣检《宋史·律历志》中高若讷之所定,其文曰,“十、东魏后尺(疑后魏二字误倒),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寸八毫”。乃知隋志之五字,实三字之误(王应麟《玉海》、马端临《文献通考》并已作五,知《隋志》之误,自南宋时已然,若讷所见尚不误也),以校后魏后尺,仅增一分九厘八毫,似较近理,故依《宋史》为之改正。
李淳风之定此十五等尺,剖析厘毫,比校精审,苟非依据实物,必不能若此之详尽。今吾人所以知自周迄隋之尺度者,亦惟刘歆铜斛是赖。使无此实物,虽有钱币可准,亦终不敢自信。然则此刘歆铜斛者,在考古学上,其价值为何如耶?他日更当就衡量以校古今之差异。余敢断言,其增进之率,必校尺度为更多也。
【注释】
[1]编者案:此文初名《隋书律历志十五等尺模型说明书》,一九二七年由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铅印成册,一九三二年修订重印,始改今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