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不断完善是印度发展的基本条件
独立以来,印度政治发展可以从其演变及地方自治制度两个方面来考察。
(一)印度政治发展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47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这是印度政治现代化模式的确立与巩固时期。这一时期,印度逐步建立和实施了西方议会民主制的政治现代化模式。这种西方政治现代化模式在印度被复制,并植根于印度政治环境下,逐步形成了极具印度本土特色的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而国大党长期执政,形成了印度政治发展进程中罕见的“一党独大”局面,成为印度政党体制形成最重要的标记,集中体现出了某些东方威权体制的特征。
英国议会民主制移植到印度,并在印度本土环境下发展,这种异化了的政治制度深深地影响了独立后的印度政治体制,直接推动了印度政治发展进程。印度独立后不久,印度政治家们即开始设计与制定国家政治制度,并成立了制宪会议,确立了选举制、内阁制、中央机关系统、联邦和邦的职权关系、邦机构设置等众多制度内容。[36]这些基本的政治体制建设为印度政治制度的最终确立及以后印度国家体制的正常运转打下了扎实、有效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为印度政治现代化模式的发展与变化时期。印度政治现代化模式经历了深刻的发展与变化,东方威权体制特征日渐削弱与消解,民主政治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印度政党体制开始转型,多党竞争联合政府成为政党运作的主要形式。由“一党独大”向多党联合的模式转型标志着国大党的衰落,印度政党体制发展呈现出了多党竞争联合政府的主要特征,多党联盟体制逐步形成。但传统宗教因素也被激活。印度政治现代化进程在传统与现代相互作用、延续与变革彼此交织中向前不断发展。
而且,在这一阶段,选举政治日趋普及,基层政治力量日益觉醒,民众参政程度稳定提高,推动了印度议会民主制进入一个新阶段。
在印度政党政治发展过程中,国大党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说,国大党的力量左右了印度各党派势力的对比情况,推动了印度政党政治的新发展。国大党的兴衰沉浮也折射了印度政党政治的发展历程。
自1989—2014年,印度多党议会民主体制进入了一个“悬浮议会”和联合政府阶段。从1999年开始,印度政党制度开始逐步稳定下来,多党联盟轮流执政越来越呈现出了历史的规律性特征。印度正在从国大党“一党独大”体制过渡到了稳定的多党竞争联合执政格局之中。[37]
2014年5月16日,在印度人民院(议会下院)的选举中,印度人民党(BJP)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NDA)以压倒性的优势取得了选举胜利,首次单独成为议会多数党。
此次选举备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此次选举是过去25年来,印度政坛首次出现单一政党成为议会多数,并在此条件下组建新的联邦政府;
第二,印度人民党总理候选人莫迪在古吉拉特邦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及“古吉拉特”模式有可能在印度全面推广。
2014年议会选举的投票率高达66.27%,创下历史最高纪录,印度人民党在下院中获得了282席,凭一己之力就已达到了组阁所需的272席,成为印度政党政治中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事件。而国大党在这次选举中仅获44席,[38]远远低于过去114席的最差纪录,标志着该党的家族统治传统(尼赫鲁—英迪拉—拉吉夫—索尼娅—拉胡尔)宣告结束。
2013年也是印度政治发展进程中值得大书特书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印度先后通过了《人民监察委员会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有罪议员的判决(以后也会形成法律)两个历史性的文件,标志着印度政治未来或将逐步走向较为清廉的方向。
《人民监察委员会法》(又称“Lokpal法案”)在过去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未能得到议会通过。“Lokpal法案”立法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针对公职人员贪腐行为的监察机构——Lokpal(即人民监察委员会),其性质基本类同中国香港的廉政公署。此法案的通过将成为印度反腐败的利器。
人民监察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人选由一个5人遴选机构集体决定,该机构由总理、议会下院反对党领袖、下院议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由此4人共同推荐的一名法律专家组成;委员会有权监察包括政府总理(印度政治一号人物)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委员会授命有关调查机构进行案件调查,并对调查实施领导和监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须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涉案的政客和公务员发起刑事起诉。(https://www.daowen.com)
(二)地方自治制度推动了基层民主的发展
在印度乡村普遍实行了一种“潘彻雅特”制度(Panchayat System),即评议会(或译为乡村评议会)制度,它是由选举产生的农村地区各方面的代表组成的会议组织,是在原始社会时期的长老会议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乡村自治制度,也是当今印度乡村最基本的政治统治形式。印度这种村社制度的发展日趋民主化,成为印度政府权力下放中的基层组织,以村“潘彻雅特”为基础实现了村自治,直接推动了印度基层民主的发展。“潘彻雅特”充分体现了古代政治制度中地方自治的特征。但“潘彻雅特”的工作实际进展不顺,[39]与印度长期存在的种姓制度不无关联。
现代“潘彻雅特”制度主要经历了探索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89年)和发展阶段(1989年至今)。
1.探索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1989年)
印度初步建立起以间接民主为主要特征的基层代议民主制成为探索阶段的特点。探索阶段又进一步分成了两个阶段:
一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77年:印度政府根据贝尔汪达·梅塔委员会提交的《乡村发展计划与乡村服务研究报告》,在保留原“潘彻雅特”组织基础上,建立了三级潘彻雅特体制并引入选举机制。
二是1977年至1989年:印度人民党上台执政以后,任命阿卡索·梅塔委员会调查“潘彻雅特”制度的实施情况,该委员会向印度政府提交了《潘彻雅特体制研究报告》,建议将三级“潘彻雅特”体制转变为两级,并把政党引入“潘彻雅特”选举,从而最终在全印度形成了“潘彻雅特”组织由基层管理组织转变为基层政治组织的政治管理模式。
独立以来,印度农村的政治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潘彻雅特”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印度每个村庄都成立了一个每年经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会,称为乡村自治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公共权力,有权征收赋税,提供乡村的公共产品,并享有审判权。在长期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下,每一个乡村自治委员会管理下的村庄与外界几乎没有什么交往,再加上印度中央政府的执行力通常难以超越乡村自治委员会,因此这种农村的自治传统在农村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上得到延续。“潘彻雅特”制度成为印度农村地区基层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也体现了印度地方农村社会组织制度的显著特色。
印度宪法明确规定,邦政府采取措施组织农村自治委员会,并授予自治委员会以行使自治政府职能所必需的权力和主权。联邦政府逐渐将发展农村及福利事业的任务赋予自治委员会,并且给予一定的财权和事权。使村自治委员会逐渐实体化,有利于发挥管理作用。
印度农村自治制度一般分为三级制,即县议会、乡自治委员会、村自治委员会。三级自治委员会在功能上有所区别,县自治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乡自治委员会来协调发展计划;乡自治委员会的职能是发展乡村、农业、小学教育、畜牧业、乡村卫生及家庭小手工业等;村自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村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40]三级委员会的收入来自不同税种的区别,以及政府间财政转移。而这些自治委员基本上通过其管辖辖区内的选民的选举产生,各种不同政党间也在这些自治机关内竞选。
1992年,印度通过了第73次宪法修正案,表明印度政府高层和知识精英认识到建立地方自治政府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建立和完善“潘彻雅特”制度作为印度政治改革的重大课题。该法案的通过既受到20世纪90年代初苏东剧变的影响,也出于印度坚持的民主政治理念,同时还是推动印度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由于资金不足,大多数邦政府在“潘彻雅特”组织建设中态度消极,[41]加之广大民众缺乏热情与人员培训不够等原因,该过程进行得十分缓慢与艰难。
2.发展阶段(1989年至今)
1989年,印度政府为了保障基层民众参与乡村自治出台了《第64条宪法修正案》,并在《第73条宪法修正案》“潘彻雅特”体制中增加了村民大会条款,明确了村民大会的宪法地位,并规定村民大会是印度乡村的权力机关。村民大会宪法以及村权力机关地位的确立标志着“潘彻雅特”制度具备了现代民主政治的特征,从而在印度广大农村地区确立了基层民主监督机制与基层大众参与机制。
但是,目前印度并没有在全国完全实现中央-邦-潘彻雅特三级的政治架构。如果能将印度现有的中央-邦两级政治体制转型到三级政治架构,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印度普遍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在中央政府政客和地方邦官僚手中的状况。
而且,“潘彻雅特”制度在印度的推行效果欠佳:[42]地方邦政府在“潘彻雅特”制度建设中并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广大民众对此参与度和热情并不高;地方邦政府对“潘彻雅特”人员的培训也不够,加上“潘彻雅特”组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完全靠中央政府拨款存在很大困难,靠地方邦政府自行解决也存在诸多矛盾,因此,“潘彻雅特”制度建设实际上步履维艰。
作为印度村一级自治机构的一种地方治理模式的“潘彻雅特”制度,在1992年印度通过了宪法第73次修正案后,才使“潘彻雅特”制度真正焕发了青春。[43]印度现代“潘彻雅特”制度的演变与不断完善显示了极具印度现代化道路特色的特征,同时也表明印度政治现代化进程也是在民主道路上不断发展与不断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