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扈先生井田考

玄扈先生井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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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小司徒》: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以令贡赋。

王祯曰:按古制井田,九夫所治之田也。乡田同井,井九百亩。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积万井,九万夫之田也。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浍,所以通水于川也。遂人尽主其地,岁出税,各有等差,以治沟洫。

陈祥道曰:三屋为井,井方一里,九夫。四井为邑,邑方二里,三十六夫。十六井为邱,邱为四里,百四十四夫。六十四井为甸,甸方八里,五百七十六夫。二百五十六井为县,县方十六里,二千三百四夫。一千二十四井为都,都方三十二里,九千四百十六夫。

《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亩;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凡天下之地势,两山之间,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涂焉。

注曰:三夫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赋税,共治沟也。方十里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为出田税,缘边一里治洫。方百里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税,缘边十里治浍。

《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注曰: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酂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遂沟洫浍,皆所以通于川也。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亩图之,则遂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焉。去山陵麓川泽沟洫城郭宫室涂巷,三分之制,其余如此,以至于畿。则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

《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成,成十为通,通十为终,终十为同。

《书》曰:予决九川距四海,浚畎浍距川。

《左氏传》曰:少康之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

按蔡氏注《书》畎浍之制,但据《周礼》言之,盖虞夏之制,已无所考。然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与一甸六十四井、五百一十二家之数略同,则田制亦不甚异也。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陈祥道曰:夏、商、周之授田,其亩数不同,何也?《禹贡》于九州之地,或言土,或言作,或言乂。盖禹平水土之后,有土见而未作,有作焉而未乂,则于是时人工未足以尽地力,故家五十亩而已。沿历商周,则田浸辟而法备矣。故商七十而助,周百亩而彻。《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甸之。我疆我理,东南其亩。”则法略于夏、备于周,可知矣。

刘氏曰:王氏谓夏之民多,家五十亩而贡;商之民稀,家七十而助;周之民尤稀,家百亩而彻。熊氏谓夏政宽简,一夫之地,税五十亩。商政稍急,一夫之地,税七十亩。周政极烦,一夫之地尽税焉,而所税皆十一。贾公彦谓夏五十而贡,据一易之地,家二百亩而税百亩也。商七十而助,据六遂,上地百亩,莱五十亩,而税七十五亩也。周百亩而彻,据不易之地,百亩全税之。如三子之言,则古之民常多,而后世之民愈少。古之税常轻,而后世之税愈重。古之地皆一易,而后世之地皆不易。其果然哉?

玄扈先生曰:按三代制产,多寡不同,诸家之说互异。刘氏一说疑之。夫谓古民多,后世之民少,必不然也。生人之率,大抵三十年而加一倍。自非有大兵革,则不得减。唐虞至周,养民几二千年,虽其间兼并者岁有,度不能减生人之率。二代革命,所杀甚少,春秋时所杀亦少,直至战国,乃杀人以数十万计。此皆唐虞之代所留也。度殷时人当数十倍于夏,周时数十倍于殷耳,安得谓古时人多,而后世少乎?且禹驱蛇龙以居人,谓人多而田少,欲多授而不足,无是理也。谓古税轻,后税重,此无从辨其然不然。但如熊氏之说,则夏商皆二十税一矣。乃既赋田于民,又有税有不税,而所税者必于十一,此成何政体乎?亦无是理也。谓古地一易,而后世之地不易,此于理宜有之。何者?人少地多则岁易,人多地少则不易耳。但如贾公彦之说,则夏实二百亩而贡,殷实百五十亩而助,即岁易者以二当一,亦当言百亩,奈何二百亩而反谓五十亩乎?亦无是理也。三家之言,大都曲说。刘氏之疑民多少是也,而疑岁易之田,亦误。以愚意言之,此其间有一可论,有一不可论。尝考尺度亩法,周之百亩,当今田二十四亩五分有奇而已。若夏尺夏亩与周等者,其五十亩,当今田十二亩有奇而已,而谓足以食八口之家乎?且圣王制产,必度民之力可治,必度民之用可足,何至夏周之间,所差一倍?非夏之民勤于食,则周之民勤于力矣。此其尺度亩法,必有异同。乃夏商之故,今不可考也,此所谓不可论者也。其可论者,则三代圣王,所为厚于民者,非以多予之田为厚,而以少予之田为厚。譬食小儿者,非以多予之食为爱,而以少予之食为爱也。语曰:“务广地者荒。”《诗》曰:“无田甫田,惟莠骄骄。”故后稷为田,一亩三畎。伊尹作为区田,负水浇稼,古之治田者,尽力尽法而不务多。大禹时,稷为农师未久也。于是洪水初治,作乂之土甚多,深恐其民务于广地,以致荒芜,故限田五十,不得逾制,而使精于其业。人人用后稷之法,即此五十之田,可以足八口之食矣。治田既少,业既耑精,积久之后,因生便巧。如后稷之耕,二耜为耦,其孙叔均遂作牛耕是也。便巧既多,人力有余,至于殷周,遂以渐加多,而其田亦治。故由七十而至于百亩,要使人之力足以治田,田之收足以食人,必不至于务广而荒耳。然周人治田既稍广,畜积必倍多,故《周礼》能以九年耕,余三年之食矣。今世,贫人无卓锥,而广虚之地,数口之家,辄田二三百亩。卤莽灭裂,丰年则为薄收,水旱则尽荒矣。此上之无法以教之,无制以限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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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尺

考尺度:按古者度以丝起。《隋志》曰:“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为毫,十毫为厘,十厘为分。”《考工记·玉人》:“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好三寸,所以为璧也。好,璧之孔也。裁其两旁,以盈上下,所以为羡也。袤十寸,广八寸,所以为度尺也。”则是十寸、八寸,皆为尺矣。以十寸之尺起度,则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以八寸之尺起度,则八尺为寻,倍寻为常,此周制也。自汉以来,世无正尺。律度量衡,靡有孑遗,度无自起。儒先所谓子谷秬黍中者,徒有空言,了无实验。心竭于思,口弊于议,不能决也。惟晋泰始中,中书监荀勗尺,校古物七品多合: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三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七曰建武铜尺。依尺铸律,时得汉时故钟,吹律命之,皆应。然时好推迁,诸代异制。《隋书》载尺十有五等,以荀尺为本。大概周尺,汉刘歆尺,建武铜尺,宋祖冲之所传尺,皆与荀氏一体。他如晋田父玉尺,汉官尺,魏杜夔尺,晋后尺,魏前尺、中尺、后尺,东魏后尺,银错铜龠尺,后周玉尺,宋氏尺,万宝常水尺,刘曜浑仪尺,梁朝俗间尺,各与荀互异。自隋以来,荀尺亦莫传用。唐有张文收律尺,有景表尺。五代有王朴律尺。宋则太府寺有尺四等,又高若讷尝校古尺十五等,李照、胡翼之、邓保信各有黍尺。崇宁中,魏汉津乞用圣上指尺。又绍兴中,内出金字牙尺二十八,遂以其中皇祐二年所造大乐,中黍尺作景钟,然不知以何法累黍?程正叔定周尺,以为当省尺五寸五分弱,而省尺之度,卒难考详。朱元晦《家礼》载司马氏及考定雅乐黄钟尺,不明言长短。则周尺之制,迄无成说。独丁度建言:历代尺度屡改,惟刘歆铸铜斛,汉世所铸错刀大泉五十,王莽天凤中铸货布、货泉之类,不闻后世有铸者。遂以此四物参校,分寸正同。况经籍制度,皆起周世。刘歆术业之博,祖冲之算数之妙,晋荀氏之详密,既合姬周之尺,则最可法者焉。但惜其事寻罢,竟不施用。今试以诸品泉刀考之。按《汉志》:“王莽更铸大钱,径寸二分,文曰‘大泉五十’。天凤五年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其文右曰‘货’,左曰‘布’。货泉径一寸,文右曰‘货’,左曰‘泉’。”以货布一分为率,参校其首身足枝长广之数以为尺,又以大泉之寸二分、货泉之径寸较之,彼此毫厘无差。足明丁之议为至当。而丁尺、荀尺、汉尺、周尺,一然无异。诸家影响之说,悉可废矣。盖古人制度,必征实乃信,非可以揣摩定,非可以口舌争。不见古物而欲知古人之制,自不可得。荀、丁二氏,摭实之见,千载同符。今荀氏所考古物七事,多不可得。而汉钱传于世者,则往往有之。据此以求周、汉之度,以寻昔人定律、制器、营室、分田之数,殆为灼然无疑者也。计周尺一尺,当今浙尺八寸,当今织染所钦降金星牙尺六寸四分。自后田亩俱以周尺计定,别用今尺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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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布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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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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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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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泉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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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法》:“六尺为步。”每步积三十六尺

《司马法》:“步百为亩。”

《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为之亩。”

古者,耜一金,两人并发之。其垄中曰亩,亩上曰伐。伐之言发也。畎与伐,高、深、广各尺。一亩之中,三畎三伐,广六尺,长六百尺。以此计亩,故曰终亩,曰竟亩。郑注亩方百步者,非是。

每一亩,积三千六百尺。

古之一亩,以尺计,得面方六十尺。自之得积三千六百尺。以下亩法,俱折方,取易算故。以步计,得面方十步。自之得积百步。

今时亩法,以步计,得面方十五步四分九厘一毫九丝三忽二微零。自之得积二百四十步为亩。

六尺为步,以尺计,得面方九十二尺九寸五分一厘六毫零。自之得积八千六百四十尺为亩。以三十六尺而一,得积二百四十步。

五尺为步,以尺计,得面方七十七尺四寸五分九厘六毫零。自之得积六千尺为亩。以二十五尺而一,得积二百四十步。

以丈计亩,得面方七丈七尺四寸五分九厘六毫。自之得积六十丈为亩。以二尺五寸而一,得积一百四十步。

古之一亩,以今法准之,每浙尺八寸,准古一尺。得面方四十八尺。自之得积二千三百零四尺。以今亩法八千六百四十尺而一,得田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零。

以六尺为步,计之得面方八步。自之得积六十四步。以今亩法二百四十步而一,得田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零。后言浙尺准古,其尺法、步法、亩法,俱仿此。

若以牙尺六寸四分,准古一尺,得面方三十八尺四寸。自之得一千四百七十四尺五寸六分。以今亩法六千尺而一,得田二分四厘五毫七丝六忽。以五尺为步计之,得面方七步六分八厘。自之得积五十八步九分八厘二毫四丝。以今亩法二百四十步而一,得田二分四厘五毫七丝六忽。后言牙尺准古,其尺法、步亩法,俱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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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法》:“亩百为夫。”

《周礼·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

《考工记·匠人》:“为沟洫,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

径,广二尺。

每百亩,积得一万步,三十六万尺。

面,方六百尺,加遂径八尺,共六百零八尺。自之得三十六万九千六百六十四尺。内夫积三十六万尺,为田百亩,遂径积九千六百六十四尺,得二亩六分八厘四毫一六。

古之百亩,今浙尺亩法算,得二十六亩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一六。

遂径,七分一厘六毫。

今牙尺算,得二十四亩五分七厘六毫。

遂径,六分五厘九毫七丝

《司马法》:“夫三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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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具也。一井之中,三三相具,出赋税共治沟也。

屋之广长,或傍遂沟洫浍不同。今以两阔,加沟畛两长,一作沟畛,一作遂径计之:

长一千八百二十四尺,阔六百十二尺。自之得积一百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八尺,共三百十亩七厘九毫三六。

若以两阔加沟畛、两长加遂径计之:长一千八百一十六尺,阔六百十二尺。自之得积一百一十万九千七百八十二尺,共三百零八亩三分七厘三毫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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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法》:“屋三为井。”

井:方一里,九夫。

《遂人》:“十夫有沟,沟上有畛。”

《考工记·匠人》:“为沟洫。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

畛,广四尺。

一井之田,面方一千八百尺。加沟畛遂径,方一千八百二十四尺。自之得积三百三十二万六千九百七十六尺。

内九夫,积三百二十四万尺,为田九百亩。

沟畛,积五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尺。

遂径,积二万九千一百二十尺。二积共二十四亩一分六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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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徒》:“四井为邑。”

邑:方二里,三十六夫。

一邑之田,面方三千六百尺。加沟畛遂径,面方三千六百四十尺。自之得一千三百二十四万九千六百尺。

内田,积一千二百九十六万尺,为田三千六百亩。沟畛遂径,积二十八万九千六百尺,得八十亩四分四厘四毫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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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徒》:“四邑为丘。”

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

一丘之田,面方七千二百尺,加沟畛遂径,七十二尺,共面方七千二百七十二尺。自之得积五千二百八十八万一千九百八十四尺。

内田,积五千一百八十四万尺,得一万四千四百亩。

沟畛遂径,积一百零四万一千九百八十四尺,得二百八十九亩四分四厘。

《小司徒》:“四丘为甸。”

《司马法》:“井十为成。”

《遂人》:“百夫有洫,洫上有涂。”

《匠人》:“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

成,方十里,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税。沿边一里,治洫。四井为邑。四登于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故方十里。甸之八里,开方计之,八八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税。旁加一里,通廉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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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亦广八尺。

一成之田,面方一万八千尺,加洫涂沟畛遂径一百八十四尺,共一万八千一百八十四尺。自之得积三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尺。内积三亿二千四百万尺,为田九万亩。余积六百六十五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尺,得洫涂沟畛遂径,共一千八百四十九亩四分四毫一六。

一甸之田,面方一万四千四百尺。自之得积二亿零七百三十六万尺,为田五万七千六百亩。廉隅积一亿一千六百六十四万尺,为田三万二千四百亩,共得出税田九万亩。

《小司徒》:“四甸为县。”

县:方二十里,四百井,三千六百夫。

一县之田,面方三万六千尺,加洫涂沟畛遂径三百五十二尺,共面方三万六千三百五十二尺。自之得积一十三亿二千二百四十六万七千九百零四尺。内积一十二亿九千六百万尺,为田三十六万亩。余积二千六百四十六万七千九百零四尺,得洫涂沟畛遂径,共七千三百五十二亩一分九厘五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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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徒》:“四县为都。”

都:方四十里,一千六百井,一万四千四百夫。

面方四十里为都。一都之田,面方七万二千尺,加洫涂沟畛遂径六百八十八尺,共面方七万二千六百八十八尺。自之得积五十二亿八千三百五十四万五千三百四十四尺。内积五十一亿八千四百万尺,为田一百四十四万亩。余积九千九百五十四万五千三百四十四尺,得洫涂沟畛遂径,共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一亩四分八厘四毫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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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人》:“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匠人》:“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

同,方百里。同中容四都,方八十里,出田税。沿边十里治浍。四甸为县,四登于同,同方八十里,旁加十里,故方百里。同之八十里,开方计之,八八六十四成,六千四百井,五万七千六百夫,出税。旁加十里,通廉隅三十六成,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

浍达于川。川者,大水通流,非人力所治。

道,广二寻。

井田之制,备于一同。

一同之田,面方一十八万尺,加浍道六十四尺,洫涂一百四十四尺,沟畛七百二十尺,遂径八百尺,共得面方一千七百二十八尺。六而一,得三万零二百八十八步。自之得积九亿一千七百三十六万二千九百四十四步。以亩法,积百步而一,得九百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二十九亩四分四厘。内六十四成,积五亿七千六百万步,为田五百七十六万亩。廉隅三十六成,积三亿二千四百万步,为田三百二十四万亩,共得出税田九百万亩。浍道洫涂沟畛遂径,共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二十九亩四分四厘。

若以面方一十八万一千七百二十八尺,自之得积尺三百三十亿零二千五百零六万五千九百八十四尺。以亩法,三千六百尺而一,得田数与前术同。

今时浙尺八寸,当古一尺。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算得田二百四十四万六千三百零一亩一分八厘四毫。牙尺六寸四分,当古一尺。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算得田二百二十五万四千五百一十一亩一分七厘一毫一丝七忽。

古之九百万亩,今浙尺二百四十万亩,今牙尺二百二十一万一千八百四十亩。

古之浍道等十七万三千六百二十九亩四分四厘,今浙尺四万六千三百零一亩一分八厘四毫,今牙尺四万二千六百七十一亩一分七厘一毫一丝七忽。

【校注】

①陈祥道:宋代福州人,字用之。治平进士,元祐中为太常博士,终秘书省正字。著有《礼书》、《注解仪礼》、《礼例详解》等。②九千四百十六夫:《图书集成》引文作“九千二百十六夫”,应是。③《考工记》:东周时期工艺书。所记包括治木、冶金、设色、刮摩、抟埴等工种,对于车、削、矢、剑、钟、量、甲、韦革、皋陶、染羽、磐、玉、弓等器具制作,叙述甚详。《匠人》、《遂人》等,均为书中篇章。④伐:同“墢”或“垡”,即两耜所起之土。⑤广二寻、深二仞:寻、仞都是古代计量单位,“寻”用来横量宽度,“仞”用来纵量高度或深度。⑥《司马法》:古代兵书。旧题春秋时齐人司马穰苴撰,而《通典·食货·田制上》则认为是周文王所建,故本书所引《司马法》关于田制的规定,似应为周文王所建。⑦蔡氏注《书》:指南宋蔡沈所注《尚书》。⑧土:指治水后显露出来可供利用的新土。作:指开始耕作。乂(yì):治理后已上轨道。⑨所引见《诗经·小雅·信南山》。“曾孙甸之”,平本和鲁本均为“曾孙田之”。⑩贾公彦:唐代永年人。永徽中官至太学博士,著有《周礼义疏》、《仪礼义疏》等。⑪所引见《诗经·齐风·甫田》。甫,大。⑫子谷秬黍中者:不大不小的谷子、黑黍。子谷,即谷子。秬(jù)黍,黑黍。⑬泰始:晋武帝的第一个年号(公元265—274年)。⑭荀勗:魏晋时人,字公曾。仕魏,累官侍中。入晋封济北郡公,拜中书监,进光禄大夫,掌乐事,修律吕,正雅乐。领秘书监。针对“省吏以赴农功”的时议,主张:“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省心。”⑮西京:长安。望臬:测日影的标尺。⑯建武:东汉光武皇帝的年号(公元25—56年)。⑰崇宁:宋徽宗的第二个年号(公元1102—1106年)。⑱绍兴:宋高宗的第二个年号(公元1131—1162年)。⑲皇祐二年:即公元1050年。皇祐是宋仁宗的第七个年号。⑳程正叔:即宋代理学家程颐。㉑朱元晦:即宋代理学家朱熹。㉒丁度:宋代祥符人,字公雅。大中祥符中登服勤词学科,宋仁宗时累官至端明殿学士,后拜参知政事,罢为观文殿学士,再迁尚书左丞。著有《迩英圣览》、《龟鉴精义》等。曾受皇帝命令,与高若讷、韩琦等讨论尺度和乐律。㉓汉世:平本、鲁本均作“之世”。㉔积三十六尺:即36平方尺。积尺:平方尺。㉕亩:鲁本及《考工记》原文为“畎”(qǔan)。畎,田间小沟。㉖得面方六十尺:得到一个边长60尺的正方形面。㉗以三十六尺而一:每36平方尺为1平方步。㉘以二尺五寸而一:这里的“二尺五寸”为面积单位,即0.25平方丈。㉙七丝:鲁本、黔本作“九丝”。㉚廉隅:边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