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前言

编者前言

耶林的维也纳就职演说,有个颇为耸动的标题:《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篇演说是他三篇维也纳演说中的第一篇,也是在他生前唯一没有出版的一篇。现在,借着1993年6月在那不勒斯举办耶林特展之机会,[1]它终于在公开展览后,能够付印出版。它之所以一直没有出版,并不是因为“法律之科学性”这个主题对耶林来讲不重要。正好相反!萨维尼曾经在所有人眼中,将法律提升至科学性的位阶,但是,对法律的钻研,到底要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够保住此一位阶?这毋宁说是耶林后半段学术生涯中的主导问题。对此一问题的处理,早在吉森(Gießen),也就是维也纳就职演说的前几年,就已经开始,而且它是以戏剧化的方式拉开序幕:他背弃了概念法学所抱持之非批判性的信仰,寻求突破,以便指出人们对探求法律概念[2]背后之各种正义目的所担负的完全责任。他因为个人经历,而对此一转向满怀热情,这件事也在许多公开发表的著作中留下了记载。从耶林经历了这次生涯危机以后,他就认知到,萨维尼及其学派曾经成功地贯彻了的科学性主张[3]早已不再能成立,而这项主张也需要全新的证立。他正是在这点上不断地努力:首先在吉森,继而在维也纳,最后则有二十多年是在哥廷根。

因而人们有理由认为,这份先以手稿形式准备好的演说,耶林也有意要将它用于其他用途;它最后之所以未获出版,是因为那些具有同一目标取向的其他著作,掩盖了它。不过另一方面也得考虑到,本篇演说提出了一项充满挑战的尝试[4],那就是要将法律的科学性安置在一种(法律基于其性质所固有的)发展思想中。此项尝试虽然在演说中获得了光彩夺目的铺陈,也确实因此使演说之出版显得完全正当;但它在某些点上仍有待澄清,我们也能从后来流传下来的文献中证实这件事。

在这个澄清的过程中,各篇维也纳演说对于理解耶林的法律理论而言,具有关键地位。现在,借由此份演说之出版,第一篇也被补上了。这些演说之所以关键,主要是因为在全部三篇演说中,耶林将其哥廷根时期主要著作《法律中之目的》之要旨,以简洁扼要的方式加以铺陈;而原本人们只有透过辛苦的研读,才能从那两卷(最后仍未完结)的巨著中领略这些事。从一个来自哥廷根人的口中要说出此一事实,并不容易;但情况确实是如此,也必须承认。耶林在哥廷根、在他最后二十年的教学生涯中,不停地发展并公开发表此一思想,但他其实早在维也纳已经就此做了各篇启发人心的演说。他在1872年告别维也纳的时候,做了那篇震撼了全世界的演说《为权利而斗争》。[5]后来在重新造访维也纳的时候,又做了题为《论法感之产生》的演说。这篇演说对于理解耶林后期著作而言,至为关键;而它在1965年首度重新刊行,也有助于澄清先前对于耶林晚期作品的错误诠释,亦即认为耶林受到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之影响。[6]关于这一点,在此出版的这份演说——做于1868年10月16日星期五,《法学导论》(Institutionenvorlesung)的第一节[7]——也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的重要佐证。因为它显示出,耶林事实上是在根本未认识到达尔文理论的情况下,发展出了他自己的法律演化论;作为其出发点的立场,只有在文化领域中考察各种发展现象,而没有在生物学领域中考察。[8]

耶林在演说中表现了满腔热情与内在的兴奋,他将此演说称为其“学术纲领与信仰告白”。许多外在条件促成了这种内在的参与感。其中之一是,他终于从吉森时期长年的狭隘环境中获得解放,这种狭隘的环境最终对耶林造成压迫感,而就一位满怀抱负的高校教师来说,终究会选择走上某种程度上可说是自我放逐的道路。另一个原因,则是一种并非不正当的感触:借着对法律的科学性进行探问,他走进了一个在专业学科上极为大胆的主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审度当时于奥地利实际发挥影响的诸多发展倾向之后,他觉得能够带着他的政治信念,而作为适当的人物,在适当的时机出现。这样的感觉也绝非毫无基础。人们因此可以理解,为何当他站在听众面前的时候,即便做过密集的准备,他仍然在短暂的一瞬间产生不确定感。他自己为我们报道了这样的感受:

倘若您知道,我对我自己的这份演说实在不抱有太多的确定感,那么您就能理解,我在10月16日星期五那天,要开始讲授法学导论课程的时候,心里面是多么惶恐。在我个人并未积极推动的情况下,这堂课竟被组织成就职演说的形式;也就是说,我面对的人,除了学生之外,还有教授、官员、律师、知识分子等等。我抱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上讲台,观众则回以热烈欢呼。这为我带来了些许勇气;在做了几分钟的演说,也就是自己做了一个简短的导论之后,[9]我开始进入正题——法学的科学性格。这时候,我又找到了自己全部的力量,用洪亮的嗓音演讲,如此一直持续到那个钟点结束,完全挥洒自如。我相信,这次的感受比我生命历程中的所有其他演讲经验,都还要好。

EhrenbergbriefeS.227f.

我确实做了彻底的准备,并且将演说的主要内容都写在纸上,但不用说您也知道:在口头演说中,仍然从我嘴里说出了一些完全不一样的东西,而且,就如同先前曾经听过我朗读草稿的Glaser[10]跟我说的一样,这些即兴的发挥反而更好。事情如此发展,真是谢天谢地。倘若我没有在第一时刻马上掌握住整场的气氛,我的地位将会是如何艰困?

EhrenbergbriefeS.228

在遗稿中,他亲手写下的文稿,为我们证实了上面所说的事情。同时,在这份现在已经公开的手稿开头的地方,就让我们得以毫无保留地窥见这位擅长掌握听众心理的演说家内心究竟是怎么想的。亦即,耶林向他的听众坦言,他简直就被全未预期到的热情接待所震慑,甚至开始恐惧,也因此丧失了演讲的能力。而他所看到的唯一出路,就是要完全信赖那一瞬间、要完全信赖他的感激之情,换言之,要信任听众、信任他演说的对象;当然,这些事情的抑扬顿挫,他都已经预先拟好,清楚地写在纸上。这份书面拟妥的引言,是借着“产生于未预期事物的超高要求”这项论点,试图靠近听众,也达到了这项目的。然而在这份引言稿之前,其实耶林还写了其他版本的草稿,而他也将这些草稿同样保存了下来。本书则基于这些草稿所具有之学术史价值,而将它们一并公开刊行。

本演说获得了巨大成功。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耶林都满足了其听众的期待。他提出的专业核心命题是:当释义学、历史哲学能够将其方法融合为一,并且成为一种共同作用于法律事物之中的意识,而此一意识则依其最佳可能性来掌握法律的时候,法律就可能是一门科学。这项命题,融合了当时在奥地利大学政策中具有主导地位的图恩—霍恩施泰因(Thun-Hohenstein)改革方案的基本旨趣,并且同时凸显了对于这些改革方案所做的自由派的诠释,此种诠释恰好也是主流意见。《1855年2月24日最高决议》(Allerhöchste Entschließung vom 24.Feber 1855)当中曾提到:

在法律专业的教学方式中,应以合目的性的方式,将释义学、历史与哲学的方法加以结合……并且致力于追求使学子获得对法学诸原理之根本理解;关于那些不适合作为学术演讲课程内容的细节知识,也要培养学生透过其自身努力、自我学习与实践而能轻易取得这些知识的能力。[11]

耶林在演说中,特别强调并凸显了当时在奥地利已经做成的这项基本决定。[12]借着这项决定,人们又再度超越了一种状态(就如同经常发生的那样),在其中,毫无思想可言的实证主义在法学中蔓生,并使其窒息。耶林虽然完全可被认为属于那些依据图恩—霍恩施泰因改革方案而从德国被延揽到奥地利的学者之一,以便能够使历史学派在当地大学取得影响力,并且依照原本的构想要作为保守势力用以对抗当时被怀疑具有革命倾向的哲学的反制工具,但此事仍有特殊之处。耶林和当时大部分来自司法部门和法学研究部门的听众都很清楚,他之所以获得聘请,必须归功于教育与司法大臣安东·冯·许韦格鲁内克男爵(Anton Freiherr von Hye-Glunek),而这个人正好是图恩—霍恩施泰因伯爵的政敌。曾在图恩伯爵手下担任司法部宫廷参赞(Hofrat)的冯·许韦,反对图恩伯爵一面偏好法律史而牺牲哲学的立场(此立场与前引决议相互矛盾),并且因此而遭解职。[13]由于立宪派与自由派的理念随着1867年的十二月宪法而获得实现,[14]冯·许韦也顺势被任命为教育与司法大臣(Unterrichts-und Justizminister),并且在来年促成了耶林的聘任。

在这样的背景下,耶林演说的引言,就完全可被认为是对于随着新宪法而开启的时代的一种赞誉。因而,听众应该也可以将耶林的聘任,理解为关于新的自由宪政状态的一种展现与证实。随着他的聘任,原本借着德意志邦联(这个邦联瓦解于1866年)而存在于德国与奥地利之间的联系,现在被一种新的盟约所取代——由学术与自由的思想交流所形成的结盟。这也是耶林所欲表达之要旨。

本演说的主题,虽然主要是面向专业法学家的;但在其中表现出对一种自由的、完全致力于其研究对象的法学的力量,所具有之乐观的信心,而此种信心背后的宪政背景,其实贯穿于通篇演说中。同时,耶林在这个范围内所说的事情,也特别可在其个人性格以及学术经历(对于他在维也纳的法学领域听众而言,此一历程并非陌生)上获得印证。前面曾经提过,耶林在1858年,也就是他40岁那年年终切身经历到一次思想危机(引发此危机的法律鉴定书的签署日期是1859年1月1日,因而可以更戏剧化地说,这次危机的确切时间点是在1858年与1859年之交的除夕夜),那已经是十年前的往事了。当时耶林旋即在《一位法学家的密笺》当中“泄露”了他的“转向”(Umschwung)(他是这么称呼它的)。在最初还因为匿名而造成些许骚动之后不久,耶林就正式以《罗马法之精神》的著名作者此一身份来公开表明自己的想法。发表在普鲁士与德意志法院公报上的系列文章,引发广泛关注。他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而又切中要害的主张,如“人们若想妥善运用理论而不造成危害,那么他们就必须先完全丧失对理论的信仰”;[15]这些主张以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要求着,法学家与其所使用的概念之间,应形成一种新的、不再是信仰的而是有意识的关系。在1865年出版的最后一卷《精神》(Ⅲ1)以及对“转向”之前已经出版的各卷《精神》所进行的修改,还有就是在法释义学的文章中,他都在关于法效力的事物上,进一步阐述了这项根本性的转变。每个密切追踪着其所处时代思想事件的法学家,必定都渴望了解,这个在法效力问题上,明白强调自己已转向一条新思路的人,会对法律的科学性格提出什么说法。这个事先公告的演说题目,由于采用问句形式包装,因此完全没有透露演说者自己要给的答案。因而,在当时的大讲堂里,必定弥漫着一股充满期待的紧张气氛。或许,当今日的读者拿到这份终于得以刊行的文本时,也可以些微地感受到这样的气氛。

当代欧洲的情势,其实凸显了耶林之主要思想所具有之现实性。他的主要思想是,当法学是从历史及哲学的前提来掌握实证有效的法律并且使其在精神上获得活力时,它就能够成为一门科学;不过,它时时刻刻面对着那种无思想可言的实证主义。此思潮不仅对法学所欲达成之任务造成危害,也使其有崩溃之虞。当我们想起萨维尼曾经说过的话(一门科学本身所处的层次,比起该科学研究所直接触及的对象而言,总是要“更深入一点,或者深入得多”[16])就会体认到,在当前欧洲联盟的十五个会员国里,什么东西将要成为法学探索的对象,其实具有关键意义。倘若在这里,所有的思想活力都投注在对欧洲执委会所颁布的准则与命令进行解释以及提出各种使私法典统一化的尝试这些走向上,那么我们就面临了新一阶段的、在思想上无成果可言的实证主义的威胁。然而一旦欧洲的法学家能够在历史法学派的传统中,看清他们的首要任务,而在对其各自固有的法秩序进行比较式与阐明式的论述时,也同时铺陈并强化欧洲法文化的密切关联,则前述威胁即得以化解。欧洲法院在处理基本权保障之问题时,以伟大的风格成全了托付给它的任务,也就是主张要为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法”提供担保——人们也因此有很好的理由称欧洲法院具有“裁判官的性质”(prätorisch)。[17]这件事也使得我们有理由希望,欧洲的私法统合不是在实证主义的道路上,而是在“科学性的”道路上获得成就。这时候,耶林所点出的奥地利与德国之间的关系,其实就结合了一种被保存下来的自主性以及学术上的共同性;而对现在正在形成的欧洲,展现为一个具体而微的典范。

本演说文稿的誊写,是一项长期团体工作的产物。好一段时间以前,编者在1992年夏季前往St.Yves[它位于康瓦尔(Cornwall),是一个以法学家的守护圣人(Schutzpatron)名字命名的钓鱼胜地]度假期间,开始了初步的解读工作。之后,这份文稿就长期陈列在哥廷根大学的罗马法与普通法研究所里。由于原稿当中有众多难以解读之处——这些地方都用标注笔做上了记号,因而它挑战着所有工作同仁的敏锐觉察力与天分,而它也成功地发挥了这样的作用。在所有工作同仁中,我特别要感谢Frank Bierwirth、Martin Avenarius博士与Cosima Möller博士。Möller女士还仔细阅读了接在本演说编辑版本之后发表的那篇尝试对耶林进行学术史定位的文章:《耶林的法律演化论——在历史法学派与现代之间》,并提出批判意见以及许多甚具价值的建议。也特别感谢Dagmar Bibelhausen女士在许多不同的处理阶段,针对整个文本所提供的独立而甚有帮助的指导。我也感谢哥廷根国家与大学图书馆原著手稿部门的主任Rohling博士,他总是慷慨允许我直接阅读耶林的遗稿。这些遗稿的编排方式,正好使得它们能够在学术上发挥颇大用处,而这必须归功于Michael Kunze的重大贡献。其实早在多年之前,当他计划出版关于耶林的详尽传记(这本传记也差不多已酝酿成形)而着手进行先期工作的时候,就已经将这项工作纳入其处理项目中。

[1]关于此点,请参照下列期刊:Index,Quaderni camerti di studi romanistici.International Survey of Roman Law 23(1995),Franz Wieacker对此次展览的观点,见“Jhering,la Frisia,Gottinga,Napoli,die Wissenschaftlichkeit”,S.181 f.。对此观点的评论,请参照笔者所写之追悼词“Franz Wieacker(1908-1994)”,收于Savigny-Zeitschrift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112(1995)S.ⅩⅢ-LⅫ(S.ⅩⅩⅩⅤff.),以及笔者之报告“Anche la giurisprudenza è una scienza?”S.183-191。与此同时,在那不勒斯有耶林特展的举办。这个特展起先是在1992年9月17日为纪念耶林逝世一百周年而在哥廷根揭幕,后来也转到耶林的出生地Aurich展览。在那不勒斯的特展也成了重新出版《Beiträge und Zeugnisse》这本文物图鉴的缘由。在新版中,加上了由Cristina Vano以意大利文主笔撰写的部分。

[2]关于此点,请参照笔者从其学术历程角度所做之铺陈:“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Der Durchbruch zum Zweck des Rechts”,in:Fritz Loos(Hrsg.),Rechtswissenschaft in Göttingen(1987),S.229-269。

[3]在历史法学派的纲领文献《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6年)当中,萨维尼为其所处时代赋予了法学的志业,并且后来借着其个人典范以及体制改革,而为此作出决定性贡献,使法学在大学里面能够被承认为一门主导学科。

[4]Jhering Nachlaß der Göttinger Staats-und Universitätsbibliothek Kasten 17/4.关于具体时间点之确定,参照底下第11页中引用的耶林信函。

[5]这份最畅销的法学著作,其最广为流通的版本,毫无疑问是Reclam出版社的版本,它在最后两次的重印之后(1925年发行量8000份,1926年发行量5000份)即停止刊行。这个版本后来被1943年由Klostermann出版社首次发行的版本所取代(在1989年的时候,该版本的第7版仍然在流通),但这个版本为了迎合其发行时代思潮的需要而对原文进行了劣质的删减。例如耶林曾经探讨过《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并且将它当做从人性角度来理解的、为权利而斗争的事例(在本书后附论文的结尾部分,笔者在债之关系当中的责任观点下,对这个著名的法律传奇故事进行了简短的讨论);但这一部分在当时却遭删除,而且在此一版本后来的重印版中也一直未补上,直到今日。Hermann Klenner(Haufe出版社,1992年)以及Felix Emacora(Propyläen出版社,1992年),为了纪念耶林逝世100周年而分别负责编辑出版了完整特别版本;在其中,他们参照了演说本文最初公开发行时的各种不同版本,以及当时伴随着此演说而形成的各种情势,而对其提出了相当完善的补充。

[6]参照Christian Rusche在其负责编辑之耶林读本《为权利而斗争》(Kampf ums Recht)(1965),S.275-302当中所采用之版本,以及笔者负责编辑出版并且附上一篇为此进行学术定位尝试之论文的独立版本(Neapel 1986),特别是该书第144页以下。

[7]关于此点请参见Michael Kunze优美文笔下的耶林传记素描,收录于Beiträge und Zeugnisse,S.19。

[8]这句关键性的话,见诸就职演说本文的第71页。

[9]这个导论的部分很明显被主文部分取代了。就个人学术历程而言,它透露了特别多的讯息,并且随着在本书中共同刊行的多份草稿保存了下来。

[10]奥地利的重要刑法学者,与耶林私交甚笃。参照耶林在《法律中之目的》第2版前言中所写的悼词,以及Kleinheyer/Schröder,Deutsche und Europäische Juristen aus neun Jahrhunderten,4.Auflage,1996,S.478。

[11]这段文字的流传,要感谢Werner Ogris,175 Jahre ABGB.Eine Bilderfolge in fünfzehn“Hauptstücken”(Wien 1986/87)这部小巧玲珑而值得爱书人珍藏的瑰宝。就其所蕴涵的原则而言,此段文字一直都是值得铭记在心的。

[12]参照引言第22页以下,以及各份先行草稿版本第31页以下、第40页以下以及第44页以下。

[13]参照Vgl.Herbert Hofmeister,“Jhering in Wien”,Beiträge und Zeugnisse,S.42 ff.;H.Lentze,Die Universitätsreform des Ministers Graf Leo Thun-Hohenstein(1962);Rudolf Hoke,österreichische und 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1992),S.364 ff.,457.图恩伯爵在1849年到1860年间曾担任教育大臣。

[14]Rudolf Hoke(oben Anm.13),S.404.

[15]Dritter Brief von 1862,Deutsche GerichtszeitungⅣ(1862)Nr.55;耶林在第四封信当中重复引用了这句话,见Vierter Brief,Deutsche Gerichtszeitung V(1863)Nr.2,在那里还附加了一段引言:“我在第三封信中,以这样的一句话作为收尾。这句话本身虽然很容易就能够被写下来,然而它却是在我经历了漫长而辛苦的道路之后,才能赢得的结果。”这些信件内容今天很容易就能够在下述文献中寻得:Jhering,Scherz und Ernst in der Jurisprudenz(zuerst Göttingen 1884,Nachdruck 1964 der 4.Aufl.1891)S.54 und S.57。

[16]Beruf,S.139;对于此点的进一步讨论,请见底下第53页注45。

[17]参照《欧洲共同体条约》(EGV)第164条:“欧洲法院在对本条约进行解释与适用时,应为法之维护提供保障”,以及Ingolf Pernice对此条款之探讨,收录于:Eberhard Grabitz/Meinhard HilfKommentar zur Europäischen Union,Loseblattsammlung(Stand Juli 1997)Art.164 EGV Rz.1:“第164条构成了一项基础,使共同体具备法律共同体此一性质”,Rz.7:“第164条中的‘法’概念……其实就是欧洲宪政文化当中正义理念的具体展现”,以及Rz.47当中对于欧洲法院的“裁判官性质的基准点”所进行的讨论。在这段话当中,罗马的裁判官体现了这样的一种裁判权:它为了要贯彻一种在科学层面上获得澄清的法律,而运用其程序上的各种手段。此比喻堪称允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