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自然法——未触及生活之需求与经验的抽象真理]
现在,在这样的基础上,兴起了一个新的学派;此学派在接下来的一个半世纪中,掌握了法学领域的思想上主控权。这个新学派就是自然法。很少有哪部学术著作,能够像荷兰的天才学者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1654年出版(后来的再版次数,无以计数)的《论平时法》(de jure pacis)一样,产生如此深刻与持续的影响。[65]他决定了该时期的科学思潮,长达一个半世纪之久。人们很容易能理解这件事情。它就好比在沙漠中发现了绿洲。这是历史上的第二次,科学能够满足那[66]对科学的渴求;不过这一次,要取得那能够被期待用来解渴的泉源,其实更容易得多了:胡果·格老秀斯将实证法——偶然与恣意的作品、暂时的与永恒的[67]法律——和那种跟我们一起诞生的法——其基础并非在于外在强制力,而是寓于真理的力量中,并且因此和真理一样,具有普遍而永久的效力——予以对置。我们的确会赞叹地发觉,所有在其自身当中感受到科学的推动力的事物,这时候都能够自由地呼吸,而且,人们也因为在其著作中,看到了拯救他们走出受实证制定法奴役的科学途径,而对其极为推崇。[68]
再一次,科学从实证法面前退缩了。这与注释法学派时代那种从生活前面逃开的做法,如出一辙,因为生活无法为科学的需求提供滋养。[69]只不过,那时候是躲避到罗马法里面,这一次则是躲避到自然法里面。当人们无法在自己家里获得舒适感时,他们就会在外面寻求慰藉。然而,注释法学派是立足于实证法的土地上,自然法却完全放弃了这个根基;科学与实证法之间的裂痕,现在竟无法弥补。因为自此以后,实证法遭到鄙视:自然法存在之单纯事实,就已经意味着对实证法做出谴责判断,也就是将“无用之物”这样的印记烙印在它身上。自然法被视为真理,实证法被视为谬误;自然法永远保持自身之同一,无论在何处均可主张其有效性,实证法则被视为反复无常的、偶然的、暂时的;自然法是科学,实证法则是手工艺。
从我们今天的科学立场出发,几乎无法理解,为何自然法以及那随着它而被设定的、理解实证法的方式,可以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历久不衰。
自然法被当做真理,实证法被视为谬误!也就是说,那种从现实世界前孤独地退隐的思考活动,有能力去看清关于法律亦即关于实际生活的诸多关系中的真理。然而,那些生活在世界中的数以百万计的人们,那些懂得实际生活、知道并感受到其所需求之事的人们,那些凭借着财货、鲜血、肉身、生命而对真理感到兴趣的人们,[70]也就是那些其感受与思想、利益与需求最终为法律赋予形态的人们——难道他们的眼睛就受蒙蔽,无法认识到真理?谁能够否认,无论在什么时代,那些伟大的思想家,总是超前于其所处之时代,就好比旭日东升之时,第一道光芒会先照射在那独自登上高峰、迎向朝阳的漫游者,而不会映入那些仍在山谷中熟睡的大众的眼帘。每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文化进步,都是在历史中的东升旭日,而用这样的比喻也可说明,那道光比较早照射到山顶而不是山谷,并且只会渐进地从顶端一直下降到低地。[71]然而倘若人们竟然相信,真理并不是要在生活中去追寻,而是要在学者的脑袋中追寻,因而,不是思想家发现生活(如果他们愿意寻找的话),而是生活要去搜寻到思想家——这样的想法不是很匪夷所思吗?[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