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作为实证法的哲学
耶林在这段遗留的草稿中所提出的观点,在细节上其实还有值得探讨之处。正如同前面举出的一些在《精神》一书中所表达的见解(参见前面第134页以下),耶林已经在“市民法”与“万民法”二元论的形成中认识到了科学性的法律的特征,并且也指明了其各自所独具的特性。
万民法乃是实证法的哲学,是古代法律建构过程与法学的高峰与终点,也是现代法学的基础。在万民法中,罗马法超越国族法律发展的限制性基础而自我提升,但是却没有使自己陷进梦幻般的观念论理性法的迷雾当中。(https://www.daowen.com)
JK 3/2,2 Faszikel Ⅱ
“Der Dualismus im gesamten Recht”,Blatt 15.
“万民法”乃是“实证法的哲学”,它与德国观念论的理性法设计有所区别,后者缺乏充分的、对于现实性的觉察。相对于此,依照耶林的见解,在“万民法”当中获得表述的法概念“既非先验亦非后验”,而是“被置放于需求之平等性、人类学之上”。事实上,古典时期的“万民法”乃是建立在一种被平等原则所支配、具有社会生物学基底的文化人类学基础上。[54]耶林也认识到,“法律之二元论形态”在共和时期就已出现。对此他引用了(提及前古典时期法学家Q.Mucius的)前古典时期法学的重要记载:Cicero,de officiis Ⅲ17,69,[55]在其中已经宣告了“市民法”与自然法式的“万民法”的二元论。同时他还对此恰当地论及了“二元论时期罗马法的年轻化过程”,[56]并且因此使用了一个能够掌握前古典时期“万民法”精神的图像。因为对于此种思想而言,自然法的规则之贯彻事实上可部分地被认为是返回到黄金时代(das Goldene Zeitalter)自然法式的信赖原则,这项原则据信在人类的青年时期是唯一具支配性的原则。
至于那个完全哲学性的关键词“唯名论”(Nominalismus),则看起来是全新的(至少在其公开出版的著作内),否则它也不会那么引人注目。他将这个关键词当做对立项而予以对置:
“二元的形态”
外在的形态塑造与内在的本质
(二元论) (唯名论)
在这里所指的是,如果我们深入看清到“内在的本质”,那么二元论就会成为一种“单纯的法律名称”(nudum nomen iuris),[57]也就是成为一种单纯的标记(Bezeichnung)。自古典全盛时期以来,这其实也是事实上的情况。例如,根据古典全盛时期的学说,由“万民法”获得证立的“诈欺抗辩”(exceptio doli)现在成为“永久抗辩”(exceptio perpetua),而可以用下述方式解消“市民法”上的“债”(obligatio):基于错误而为之给付,可依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偿还。换言之,那具有矫正功能的法,从那时候开始就直接发挥着作用,并且事实上在某程度“由内在层面”出发而发挥着解消权利的(rechtsaufhebend)功能——就如同现代内在理论所提出来的主张一般。[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