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作为对历史的反抗者(Widersacher)
虽然耶林在字里行间大致上掌握了法律的发展进程,并且很敏锐地觉察到其自身所处时代所面临的危险,但是这种只有大略构想的历史阐释方式,却无法取代真正的、深入到细节中的关于罗马法科学时期的论述。在其主要著作中,耶林对于罗马法的科学性发展阶段,既未在体系层面,亦未在历史层面上进行进一步探讨。为了写作《法律中之目的》而中断的这部著作,由于其逝世而永远无法完成。因而,虽然他做了一些预先的阐释工作,但这部著作仍然停留在关于国族体系的论述。其结果是,如同前面所指出的,他对于此种体系给予过度强调,而这样的强调则抹杀了在不同时代间做出必要性的、历史性的分殊化工作。耶林的“罗马国族的体系”,乃是计划用来掌握历史性的罗马法的最古早阶段;而我们也可以将其表述方式,当做是对于十二表法共和时期法秩序及其定居史典型图像的某种旧时的特征描述。而从今天观点看来,这样的见解仍然可以当做暂时性的理解方式。但是耶林却将其“罗马国族的体系”远远拉出了其界限,并且将两个希腊化时期法学的探讨对象,纳入到这样的思路当中,正如同我们下面马上要看到的一样。
耶林自己已经感觉到,他并没有忠于自己的理论纲领,亦即尝试描绘出发展历程的纲领,而且,稍后他又以极具可读性的方式重新思考到,在他的论述中,体系概念如何排挤时间因素。[34]这种自我批判式的分析,原则上很大程度地返回到他在该著作标题中明确传达的追求目标,也就是要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历程中,描绘出罗马法的精神。但是,在那些追随耶林的学者身上,这项分析却未获得必要的重视;他的后继者并未将其所做之自我批判当一回事。而耶林对于罗马法所做的那种解消了时间上分殊化现象的特征描述,则被后来的法律史学者不假思索地继受了,甚至被用来探讨文献性的、以两大理论取向之继受为其特征的时期。
基于这样的方式,这位罗马法学家虽然前所未见地强调并且找出了罗马法的哲学内涵,但是他同时也助长了下述发展倾向:对于这个基本性面向的探讨,不再被认为是罗马法研究(Romanistik)的任务。耶林看起来似乎已经说出了关于罗马法“精神”的决定性要素。这项确信在相当程度上也可能跟浪漫主义的信念一样继续适用着;这样的信念乃是认为,“罗马法的精神”是某种在罗马民族中以一特定方式获得展现的事物。在这项从其导师所承继而来的信念中,耶林开始写作《精神》这部著作,并且他在理论转向后仍然忠于此一信念。这点我们不可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