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义学使实证法浸润于科学中,而使其高贵]

[4.教义学使实证法浸润于科学中,而使其高贵]

那么,实证法究竟给予了科学感知(wissenschaftlicher Sinn)与科学需求什么样的活动空间?对此问题,我必须给诸位一个答案,也将会这么做。但我不会马上说出这个答案,我会先让诸位看看,各个不同时代的科学,是如何寻找科学性的要素,以及在哪里寻找。我借此方式让诸位做好准备。根据我的确信,科学完完全全必须在实证法本身的土壤上,也就是在教义学的领域中,[52]找寻并寻得此一要素,但相较于法学的另外两个领域——法哲学与法律史而言,在这里却更难宣称找到了科学性要素。这是因为,正好在这里,埋伏着法学的死敌——实证主义,而其他两个领域则无法为其所企及。

当我短暂审视整个古代与现代世界的法学历史并且尝试提出概观说明(在古代世界,唯有在罗马,才能够谈论所谓的法学)时,那么关于前面的问题,就会有下述对立现象浮现在我眼前:

罗马人是在教义学中、在实践性的法律中,寻找并寻得了科学性——他们的科学是立足于生活中的。[53]在现代的法学里,情况则大有不同。[54](https://www.daowen.com)

关于“罗马法学知道要在生活中寻求科学”这件事情以及它在何种程度上合乎实际,我在后面论及罗马法学的时候,[55]将会有更好的机会来谈谈这件事。在这里,我先转而讨论12世纪随着注释法学派而开始的近代法学。若要将近代法学的整个奋斗与追求的内容用三言两语来概括的话,那么可以说这是一个追寻的过程,是与实证主义进行的斗争。促使近代法学开展的推动性思想,就是一种追求、一种在法学领域上对于科学的渴望,亦即要奋力争得一个不受外在规章(Satzung)、时空变换所影响的领域。然而,近代法学非但没有找到敌人之所在,也就是在现行法的领域上,而将其击毙,它反而让敌人逃脱了,因为它挑选了一个敌人根本无法到达的领域,并因此使敌人苟活了下来。

现在,我将带领诸位走过我们的科学发展历程的各个主要阶段,您可以自行检视,我的宣称是否正确。[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