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可读性

17. 历史的可读性

然而,即便其做了这些敏锐的分析与深入观察,耶林仍然持守下列观点:古典时期的“万民法”是一种历史性的自然产品,也就是说无论就其各个不同的论述阶段而言,它都不是产生自反思,而是某种由自身建构起来的事物。

我们应该要如何去思考这些事物呢?答案是:万民法具有一历史基础,也就是那在历史中处处可见的、在某个地方以这种形态而在其他地方又以他种形态出现的法律制度,如国家、家庭、婚姻、所有权。制度可以在各个地方被寻得。为了观察到这一点,我们无须借助令人望之却步的对于所有法律所进行之比较;只需要稍微看一下那充满着各种风俗的世界(die gesittete Welt),就可以确信此点。至于我们为何可以到处发现到它们,这原因也唾手可得;它们是一些形式,如果我们缺少这些形式,那么[人类]种属就不可能具有获得确保的存在。人类本质的相等性、普遍人性的需求,时时刻刻都召唤着……那些制度。

JK 18/4,Blatt 16

在这些句子里耶林说明了,他在这个问题上所延续的历史法学派观点,与下列这些理论之间具有何种基本关系:其所持之历史法学派观点完整呈献了这些理论的作用,但是却没有认识到这些理论的前提。这些句子将理论的要求——要为那些生活在其国家与其人类社会中的人们陈述出在历史上具有正确性的法,转化为历史的宣称:借由这种方式,历史被赋予了一种直接的可读性(eine unmittelbare Lesbarkeit)。我们可以说,历史学派的这种阐明方式,为古代法律理论的历史性成就给予了最后的认证。借由该项阐明的实现,古代的理论成了现实性的部分。如此一来,该种理论也就能够被历史法学派提升到历史性的真理位阶上。

在这个地方,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历史法学派的非历史性(ungeschichtlich)之处。历史法学派之所以是非历史性的,并非在于它对古代的理论进行加工,而是在于(如果我们先不计较它在对法源之概念性所做的加工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意义转化或者错误阐释)它给了其法源之精神性内涵一种非历史性的、历史形上学式的说明,因为它认为理论在这些法源中获得了实现。耶林在其理论转向后,仍然坚守了这种独特的历史形上学式的说明。它对于生活概念与学派概念之间所做的区分,并没有在这点上造成决定性的改变。这项区分只是将耶林的视角,导向到关注法效力的一般性哲学基础的问题——相较于萨维尼而言,耶林的此种取向更为强烈。在此范围内,我们可以正确地推论,从《罗马法之精神》中产生了《法律中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