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生活,抑或信念的“肢解”(Zerleben)

7.在法律中 生活,抑或信念的“肢解”(Zerleben)

阿尔诺德·格伦(Arnold Gehlen)在《原始人类与晚期文化》(Urmensch und Spätkultur)这部著作中,多次对耶林的思想进行探讨,并且对耶林的思想上成就——主要是表现在认知到可使诫命概念转型成为秩序概念这件事情上(这件事也会一再重复出现),提出了评价。而其对于耶林的批判,正好就是针对耶林模式中具有现代性与开放性的地方,也就是要免除法律承担下列任务:对人类存在的意义提出具有深度心灵层次的说法。[7]格伦很清楚地看出,在耶林模式中,诸法律制度,就其客观化的存在而言(它们特别是因为那在专业层面上,为法秩序提供担保的专业法学意识,才具有此种客观化的存在),不再试图直接诉诸公民的信念,而是仅要求其诸多规则在规则的事实性层面上能够被觉察,并且获得尊重。格伦正好就反对这样的形式主义。他虽然是以一种具有文化人类学上广泛性的“制度”概念作为出发点,但此概念之本质具有更高度的要求,并且不仅尝试在人类行动及意识中,去掌握人类,还想更进一步直接赋予人类一项界定。[8]是故,格伦在耶林那种使法律世界获得概念上客观化,而成为一种冷静的、不再对人类信念提出要求的秩序的这种思考方式当中,看到了一种对于耶林原本设想的、设定诫命的诸制度而言所发生的“变质”(Denaturierung),“而原本在这些制度中,人类的提升,可以使其触及自身之本性”。[9]由于批判阶段的耶林将法律视为客观化的规制,因而他甚至针对金钱债务的情况断言,债务之所以是偿付(Zahlung)在人性层面上的动机(Beweggrund),并非基于“偿付使债务人获得自由,就如同为受拘禁者解除枷锁一般”此一理由。偿付在经验层面上的推动因,其实是存在于非法律的领域中。[10]格伦认为此一区分是谬误与危险的,因为格伦的制度性思考方式,试图为法律保留一种强烈的诫命性格。因而,他试图扬弃那对耶林法律思想而言具有根本意义的区辨,亦即关于具有拘束性的法律规则与自由的、做批判性判断的人类之间的区辨。[11]他担心,若非如此,则当法律依照耶林的思考出发点褪去了命令的形式而转化为概念的想象的时候,它其实就暴露于“主观主义的肢解”(subjektivistisches Zerleben)的危险之下。[12]

然而,在这样的担忧中,法律在精神上的自主性——如同耶林所看出者,却并未被妥适地把握住。那些规制着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物之间关联的形式法律关系,并不会因为法律在这些法律关系的思考层次上,褪去了命令式的结构,而成为具有体验特质的单纯“理念”。其实应该说,那受专业引导的、对社会生活发挥规制作用的法律思考模式,相较于格伦所设想的那些从根本上对人类提出要求并且提出一意义向度的诸多制度而言,更不容易遭遇到“肢解”的危险。诸制度其实更应该说是形成了诸多秩序结构,这些秩序结构为自由的人类——当其处在稳定的自主状态中并且因此想要获得可预测性以及为生活赋予方向的时候,提供了协助。在其自主性的状态中,诸制度好比那些在一栋房子里或在一座城市里规制着人们的停留或移动的诸形式,它们就其性质而言(如四面墙、房间、街道与市场),并不是作为诫命,而是作为事实而被体验;同时,它们较少被认知为发挥限缩作用,而是更多地被认知为发挥保护作用,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被认为能充实生活内涵。如同在耶林模式中所构思的一样,建筑学和城市学(Urbanistik)都与法律共同分受了纯粹人性的渊源,以及在其中所奠定的连续性,此连续性展现在它们的任务、它们的原则性回答以及它们所积累的(当然并非总是获得运用)的经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