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Genese)与连续性(Kontinuität)作为法律认识之范畴

2.起源(Genese)与连续性(Kontinuität)作为法律认识之范畴

前面我们以简短的几句话略为勾勒了耶林演化论之梗概[舍尔斯基(Schelsky)将这样的理论模式称为“透过法律而造成社会变迁之耶林模式”],现在我们需要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还能归给此一理论何种价值?耶林最早是在第一次维也纳演讲中发展此理论,并且在其《论法感之产生》与《法律中之目的》当中进一步详述之。他主张,“实证法的文化”是产生于一独特的反馈过程(ein spezifisch rückgekoppelter Prozeß)。在此一过程中,人类与其所创造的法律进行辩难,并且借由自身之经验而学会对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这里所涉及的是一种法律史的纲领。这样的法律史将法律的起源回溯到一生产性的精神过程;该精神过程操控着人类,但是人类却也借助反馈而自己控制着此一过程,并且该精神过程也因此而获得客观的文化理论特征。

我相信,这样的模式可以被当做关于一种一般性的、注入到各个时期的当下法秩序中的法之历史的方法上可能性,并且具有重要价值,[1]无论是对法律史或者对现行法而言。该理论模式同时具有规范上的选择性(normativ-auswählend)以及促进连续性的功能。因为它超脱了各时代的因素,而承认法律任务(die rechtliche Aufgabe)所具有之相同性与持续性;另一方面它也允许我们去区分,哪些事物是具有典范性而获得承认并且被贯彻,哪些事物是失败的并且被摒弃。批判性的选择也属于该理论模式的方法。这种方法使我们有可能书写出关于法的一种在精神层次上活动的、内在性的传记。如果成功的话,它就能够借由凸显下述事项,而为我们指出在面对法律时所进行之专注观察(Achtung vor dem Recht),以及在法体系中活动者的自我专注观察(Selbstachtung):哪些历史性的经验累积,能够在成功的、历经了漫长而不断变迁的各个历史时代之后,在诸秩序概念中被积存下来。(https://www.daowen.com)

对此我想略做进一步讨论,首先说明一些原则性的事物,然后举一些例证。不过此之前,我觉得最好应该先强调,耶林所提出的法律演化论“不”具备哪些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