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分工的必要性及其危险]

[15.分工的必要性及其危险]

不过在这里,对下面这件事,我绝对没有任何的错误理解:并非所有的科学工作,都需要直接以此一目标作为导向,某个人在某个地方动工挖掘,另一个人则在另一个地方做这样的事,但他们发掘的成果都会对整体带来好处——批评家的工作,或许对前揭任务不会带来任何直接的贡献,但是却间接地对此项任务具有再明显不过的价值;而那些在某个个别的、迄今为止一直被忽视的点上,扩展了我们的知识的法律史细节研究,也完全值得我们心存感激。在科学领域中,分工的法则亦有其适用。唯有当某个部分试图以整体的姿态登场,唯有当负责执行某项工作的工人,不愿忍受在其身旁还有其他的工人,或者带着轻蔑的态度鄙视他人的工作,好像只有他自己进行的工作才是有价值的一样,唯有在这个时候,那种因为他自身缘故而在科学中被激起的对立力量,才会转过来对付他,并且提醒他,他的工作只是一个部分而已。正好是在这种使自身限缩于科学的个别分支的做法上,才开始形成那样的科学性的傲慢、那样的短视,它甚至还主张自己才具有真正的科学性。它所伫立、工作的基准点越是偏远,越是远离生活,它就越容易陷入一种幻想,认为这里才是真正的科学工作坊。[91]这样看来,生活与科学竟然仿佛是对立的!看起来,在如同法学这样的实践的科学中,生活仿佛不必然是科学性力量真正能获得发挥的场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