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法在萨维尼与耶林理论中之地位
耶林在其“理论转向”之后,建立了一项信念,认为当下的法律乃是一个可以描绘的发展过程的产物;而法律史学者可以也应该在一导向当代的演化过程的观点下,来评断早先的各个阶段。这项信念是在其与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学说的辩难过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并且也对耶林的生命历程有实际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辩难,使之能将新的要素与历史法学派的坚定基本立场相互结合,这点尤其展现于在法律关系中的思考。在法律关系中的思考,同时是萨维尼与耶林法律思想的特点,并且也确保了他们的思考总是能够深入掌握历史——经验性的、关注着具有秩序的人类关系的特质。耶林也谨守下列信念:由于法赋予生活关系本身以秩序,因而无论从历史学者或者适用现行法的法学者角度出发,都必须在社会现实性的领域中寻求“法”;这种在精神上被引导的、与具体现实性所进行的辩难,使得精神性的经验(geistige Erfahrungen)成为可能。
相对于此,新的要素则展现为下述认知:在法律中,真理并非在历史的开端就已经历史性地被揭示(historisch offenbart),而是“彼此接续地出现”,换言之,它们是一个接着一个、通过社会生活的连续性而相互依存的、特定人类活动的创造成果。因而,耶林与萨维尼持不同见解。他认为,法律就其基本原则而言,并非在历史的开端就已被给定,而是在特定意义下属于在历史中行动着的人类所带来的成果。两位法律思想家都同意,法律表现着一种被设定给人类的实际任务。但是对于萨维尼而言,这项任务从一开始,在本质上就是同一的,因为那些必须被执行、保存或者重新获得的法律原则,从一开始就与那如是存有着的人类的历史性存在,相互扣连着。而对耶林而言,这些法律原则则是一个在历史上不断进步的经验过程的产物。
此一观点所造成的结果,使得耶林与萨维尼的关系形成一种独特而有限的连续性,但这此种连续性之重要意义并未因此而稍减。正是由于此一连续性,使得萨维尼的法律信念以略微变化的形式,继续存在于耶林的理论模式中。萨维尼的信念是,法律在历史的开端,便已在其基础性的、制造法律关系的原则中被“揭示”。耶林则以下述信念取而代之:在法律的连续性发展过程中,展现着人类的一项能力,亦即人类能够以一种适合于人类本性及其可能性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续造或改良;因而,以这种方式所产生的法律规则,也就具有更高的效力(Geltung)。我们亦能证明,这些法律规则更能够满足人类的自由与人类的需求。一种活动着的、通过经验而学习的人类精神,取代了那在历史中被揭示的精神。(https://www.daowen.com)
为了能够正确掌握那创制法律的人类精神所带来的结果,并进一步巩固之,耶林认为我们必须借助法学。法律的发展阶段愈高,法学也就愈会被要求满足下述任务:不仅要避免沉沦,并且固守法律状态已经达到的阶段,更要以正确的方法继续发展。
通过此一观察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在耶林的理论中,实证法的概念具有模棱两可的性质,这在萨维尼的理论中是看不到的。耶林的视野,并非仅仅指向一个唯一的、好的法律状态。他其实同时认知到好的与坏的法律状态,因为他是在发展过程中进行思考。法之状态可能在其整体中,或者在其个别细节中,偏离了法之精神。唯有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才使我们有可能对此提出科学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