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论与定居史(Siedlungsgeschichte)
倘若耶林在人格自由以及所有权领域中,真正“为人类精神重新赢回其固有的作品”的话,那么他就应该要扬弃承继自普赫塔的亚当式的自助行为论(adamitische Selbsthilfetheorie)[依照此一理论,受到崇高祝圣的实力(ein höherer Segen Gewalt),被转化为法],并且应该转向借助早期罗马的定居史[在19世纪初,巴托尔德·尼布尔(Barthold Niebuhr)已经为此一研究方向奠定深远基础]。如此一来,耶林应该也能够认识到,是借着人类所形成的聚落以及在此聚落中产生的法律状态,才导致那些具有返还请求权性质的自由权、土地以及其他种类所有权的出现,并且,“依照市民(奎里蒂)法”(ex iure Quiritium)的返还请求,不能在一种受到祝圣的“掠夺权”(Beuterecht)基础上获得解释——人们要怎样才能“经由掠夺而获得”(erbeuten)一受保障的法律地位,亦即在法律结合体中的自由,或者在受到法律结合体承认的情况下对一块土地进行用益?——而是必须基于市民的结合[伴随着在奎利那雷(Quirinal)的祭祀中心],也就是基于人类的聚落而获得解释。[26]他舍此不为,却以极为排斥的方式抗拒着适用其新理论纲领所获致的初步结果(这些结果与自助理论或掠夺理论互相矛盾)。鲁多夫(Rudorff)则在其关于古罗马时期田地测量规则的著作《葛罗玛制度》(gromatische Institutionen)中获致这些结果。[27]耶林在这个领域上所提出的批判,仅限于在特定范围中将自助行为自然化(Naturalisierung)。耶林抨击“萨维尼—普赫塔式理论”当中的灵性要素(das Spirituelle),并且饶富机智地讽刺这种理论,认为依照该理论,“所有权人能够向任何人请求返还其物,如果所有权人于该人处发现该物”这项古罗马法上的命题之所以能够成立,其理由无异于“一文法规则,例如cum这个介系词总是支配着夺格(Ablativ)”。借由这样的批评,耶林使自己与那种在历史层面与社会心理学层面上毫无根据可言的臆测相互对立,并且认为,这项命题(事实上,该命题是产生自早期罗马的聚落)必定“最先是在激烈的争夺中”被人争得,后来才获得“普遍且无争议的承认”。[28]只有作为普赫塔的学生,耶林才会相信,在受祝圣的实力基础上,人们能够带出法律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