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对各自当下情况中的法律,进行科学性的掌握,作为所有法学的基础]

[16.对各自当下情况中的法律,进行科学性的掌握,作为所有 法学的基础]

当代的法律,可被称为迄今为止法律发展中暂时性的最高点;倘若连它都不值得被看做科学的探讨对象,那么过去的法律又怎么可能被这样看待?

倘若一个只能让我们从书本中认识到,并且需要耗费精神才能重构的时代,都能够给我们一个机会,去从事那种值得感激的科学探讨工作,那么呈献在我们眼前的、可被称为迄今为止整体发展的最高点的当代,所给的机会不知道又多了多少?[92]

凡是那种虽然对历史心怀崇敬,但是却试图将法学中对科学性的强调置放在历史身上的人,他其实也因此表明了自己真的无能力作为一位法学家。

在我眼中,实践性的法学应该是各种法学的出发点:凡轻视这个出发点的人,虽然有可能在法律史的个别分支上,建立起相当成果,但却绝无能力解决法律史的最高与最终任务。因为,就如同在各种科学中,都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够写出该科学的历史一样,因为唯有他们能找到并指明其知识之来源,并且获得真正的理解;同样,在法学领域中,只有法学家才能成就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