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学历史中的实证主义]
这种实证主义是法学的死敌。因为它将法学贬低为手工艺,故而法学须与其做殊死斗争。[43]倘若法学不能随时抱持警觉,那么实证主义所散播的杂草种子,就会迅速蔓生,使各种科学窒息于其下。这样的事情曾经发生在罗马;在公元4世纪,当法学中的科学性力量开始衰退时,实证主义马上就壮大了起来。那时候实行了一些措施:指定特定几个可以引用的学者、将各种引述堆积在一起,皇帝瓦伦丁尼安三世(ValentinianⅢ)甚至还把这特别制定成一项规则,[44]一项关于早期文献摘录与汇集的规则:以剪刀而成就的文献编纂。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晚近的时代,也就是在后注释法学家(Postglossatoren)的时代[45]以及后来在17世纪的时候,还有就是当代在普鲁士法与奥地利法的领域上。实证主义杂草在法学领域上的迅速蔓生,这在其他地方是找不到类似例证的;在法学中,高度的科学性与深沉的衰败这两个相互对立的事物,却是紧挨在彼此身旁,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是见不到的。在公元3世纪中期与末期的时候,[46]罗马的法学正处于登峰造极之时;100年后,实证主义的杂草却使其完全窒息。在上个世纪末,普鲁士的法学使自己脱离于普通法的法学;在本世纪初,奥地利的法学起而效尤。——这两者在本世纪的最初几十年,是如何勉强地苟延残喘?人们不禁讶异地问道:在像萨维尼这样的学者执教的时代,在共同法的科学开花结果、处于具有最清新力量的时代,怎么在这里[普鲁士与奥地利的法律]完全嗅不到那赋予时代灵魂的精神力量的一丝气息,为何在那里[共同法]充满了清新的年轻活力,在这里却已老态龙钟(Marasmus sensilis)?[47]这怎么有可能?谢天谢地,现在无论是在普鲁士或奥地利的法律中,上述情况都已经有所改善。[48]
这些相同的事态,在法学的各个不同时期、各种不同的关系条件下,一再反复出现。这必定会使我们认识到,此处所涉及的并不是某种从外部而造成的意外,反而应该说,它们的产生基础,其实就蕴涵于法学自身的本质当中。法学必定会使我们认知到此一恶害的原因,也就是这些周期性瘫痪现象的出现地点。法学所隐含的这项根本之恶,[49]就叫做实证主义。[50]它必须随时对此保持警戒,否则就有可能受其扼杀。实证主义意味着逃避独立思考,献身于那作为无意志的工具的制定法。[51]我今天站在这里,就是要对抗实证主义;只要我在这里工作一天,这就会是我的任务,也理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