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立法的实证性与暂时性]
在各种科学中,或许没有任何一个学科和法学一样;因为表面上看来,人们仿佛可以否定法学的科学性质。而法学所经常采用的运作方式,是否也正好[31]可被用以证立上述判断?[32]让我们先撇开法哲学与法律史不谈,而转向法学当中能够彰显出绝大多数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领域的那个[33]部分:实证的法学或者说法释义学,也就是关于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实证法的学说。[34]它有资格主张“科学”这个名称吗?人们可以问道,有哪一门科学,竟需仰赖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于明日遭废弃,使于某处为假之事,于他处为真?有哪一门科学,竟需受国家边境界桩所限,使我们在跨越边界或者在引入一部新法典之时,陷于窘境?德意志邦联法律的科学,于今安在?它已经随着德意志邦联入土为安;而当一位法国法学家移居德国或者当一位德国法学家移居法国时,他的知识又为何物?
这是什么样不确定的资产,竟然可因大笔一挥,[35]或者因某个政治事件,就从我们这里加以剥夺。当拿破仑将《拿破仑法典》带到莱茵河左岸的时候,[36]这事件对至当时为止的整体知识都产生了影响。同样,当德意志帝国[37]、莱茵邦联[38]、德意志邦联[39]瓦解的时候,这些事件对与此对应的国家形式的科学,也都产生了影响;甚至有一位极负盛名的帝国国家法学者,似乎因其整体知识架构之崩溃,而大受震撼,终至积忧成疾。[40]这样一门必须战战兢兢驻守在边境界桩之内的科学,多么可悲;而当人们越过边界的时候,它便不再具有任何价值:它只是奥地利的、普鲁士的、巴伐利亚的法学!(https://www.daowen.com)
的确,诸位先生们,这项指摘道出了法学的阴暗面;的确,当法学家进入另一个国家,或当一部新法典诞生的时候,他的知识当中就有一部分失去意义。这项实证性的要素,为法学带来了沉重的负担。[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