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技术性与政治性的生活原则

10.法律之技术性与政治性的 生活原则

耶林一生的贡献,并不容易用三言两语概括。其思想的主要特点在于,他借着他所采用的方法,而能够跟罗马人一样,将法律设想为规制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形式,并且一方面直接在严格的规则中一方面间接在目的原则中运用着法律,而同时作为一位法律实务家,以及一位具有演化思想的历史学家与法理论家。在这两个领域中,从萨维尼那儿继承而来的社会学观点,都发挥着主导作用。倘若我们在耶林身上,同时看到了一位法学家以及一位以历史—理论方式进行探讨的法社会学家的图像相互并存,那么我们也会发现,萨维尼早就以完全对应的方式做出了这样的区分——其间的延续性相当明显。萨维尼在其纲领著作中,将政治性与技术性的要素,界定为法律的两大要素。政治性的要素,是将法律当做人类的生活形式,技术性的要素则是将法律放在其专业性的处理中来观察。在政治性的要素中人们体验到了法律系统的作用,在技术性的要素中,人们则负责为此设置必要的前提要件。[16]耶林是作为一位具有教义学上生产力的法学家而活动于技术性要素的层面,也是作为一位演化论者而活动于政治性要素的层面。这里所说的“政治性”,并不具有现代的意涵;其所具有的意义,是以城邦(Polis)作为渊源,并且可回溯到城邦政制(Verfassung,Politeia)以及生活于其中的市民与人类,而展现为一种可被体验的法律秩序。

就这两面向所做的区分,极富教益又意味深远。在技术性的要素中,具关键性的一点是,要尽可能对每个规则上的细节提出精确而一贯的定义,并且赋予其效力。与此相对,在政治性的要素中,则清楚显示出,对许多规则上的细节而言,存在诸多等同项(Äquivalente),它们在法律文化与法律政策上所产生的作用,或许并不相同,但都具有同等价值(gleichwertig)。只要我们对欧洲各国的私法典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这一点。这些法典就法律政策与法律文化而言,都处在相同的位阶上,即便它们在许多个别规定上,如在买卖契约中的危险移转或者关于所有权让与之规定上,采用了各自不同的途径。下述事实则更能使这一点获得清楚展现:在罗马,曾经有两个法学派,其中一个是受古典思想启发的普罗库里亚学派,另一个则是受前古典思想启发的萨宾学派。这两个学派对许多法教义学上的问题,都给了不同的回答,但这并未使法律政策与法律文化的整体贡献打了折扣。相反,两个学派的领导人物都被赋予提出具有诉讼上拘束力的法律意见的权力,并且以这种方式使法律获得续造。对历史性的比较法学而言,这里还蕴涵着一个具有广泛开放性的研究领域;因为,在欧洲各国私法秩序中存在的众多歧异,其实都还可以看到这两个罗马法学派在理论上的对立,所造成的后续影响。

就现行法的技术性要素而言,耶林在许多具有法律续造意义的例证中证明了,他的观察方式具有高度的实践价值。在此范围内,笔者建议进一步研读晚近由沃尔夫冈·菲肯切尔(Wolfgang Fikentscher)与乌韦·迪德里希森(Uwe Diederichsen)所做的研究。[17]耶林所做的法社会学分析,则展现了政治性的要素;而它们所具有的实质意义,亦不遑多让。因为,在这两个面向下,耶林为使法律理论化所采用的方式,既触及了经验性的法律世界,也使得法律世界在其具体化的过程中总是能被纳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