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理论家与实务家——其协力合作的必要性]
当我说法学家的时候,我指的不仅是实务法学家,而是包括了理论家,不过是那些没有背离生活的,也不是将法律史当做其固有任务的,而是将对于现行法的真实理解视为其固有任务的理论家。[93]存在于理论家与实务家之间的对立,委实令人遗憾;然此对立实无法避免,因为是科学的发展、分工的法则[94]造成这样的状况。对于每个个别的理论家而言,这种对立都隐含了一项重大的危险。由于该对立剥夺了理论家适用法律的机会,它也就因此而封闭了使理论家能认识法律的最高度重要的泉源。因为,人们只能借着实际运用,才有办法真正认识一门实践科学。正好在我们的世纪中,由于受到历史取向的影响,以及在我们德国越来越少见的裁判专业鉴定(Spruchfakultät)[95]活动,理论与实务间的裂痕,相较于之前的时代而言,已经大到无以复加,其所带来的后果则是理论对实务的影响力也缩减了。例如,某些由著名理论家所提出之观点,根本无法为实务家所运用;因为在那些理论家那边,从一开始就忽视了运用之可能性的问题,尤其是举证问题。使自己深入钻研到概念中,并且不断发现更为细致的区分,或许在理论家看来是一件美好的事。倘若概念真的是为自身的缘故而存在就好了——的确,这样的看法好像能为科学带来裨益,实际上有些人看起来也是以“概念并非为生活存在,而是生活为概念存在”作为出发点。然而,概念却是为了生活的缘故而存在,[96]而且它们必须要适合于生活所设下的诸多条件,以便能够获得运用。那些被推向极端的区分,是如此尖锐,以致它们无法在个案中获得落实;这样的区分其实是对生活的诅咒。在所有实践性的事物上,都存在一个容受精确性的程度;一旦超出此一范围,那么,由于这样的精确性恐怕会要求过多的时间、耗费以及辛劳,它反而会成为恶害的开端。[9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