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文主义与优雅法学——位居低层次的实务之上,被束之高阁的孤独科学]
随着15世纪时诸科学的再度复苏,同样的走向也敲醒了法学。法学挺身挣脱了那些束缚着它的羁绊;在不久前,它的领域还呈现出最明显的无品味与无思想状态,而处于精神上的深沉熟睡中,但在此时,这里却马上转变为最蓬勃的科学生命大显身手之处。在其中活跃的,是何等出类拔萃的巨人,乃至于我们到今天都还对其心怀崇敬。他们具有何等的精神力量、何等的学识,他们在法源还有那些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古典学学科上,又是如何博览群籍!而其思想又是何等敏锐、历久弥新!在法学的领域上,从来没有哪一个时代能够汇集如此众多的闪亮巨星;在我眼里,这是法学的英雄时代。
然而,巨人的工作有赖巨人的力量。对常人力量所能达到的范围而言,诸如居雅斯(Cujaz,亦作Cujacius)[62]这类超群之人所攀登的高峰,实在太过陡峭,难以企及;而居雅斯自己也曾从其听众表现的热烈反应上,获得了一些不是很愉快的经验。那些巨人[63]群聚于高山上的一座小丘,其他一般人则仍处于低地;并不是这些人从科学前退缩,而是科学从这些人面前退缩了。那么在低地上的情况是怎样?那里所呈现出来的,仍然是我们所熟知的后注释法学派的图像;它的形态产生了些微转变,而被反复实践:[64]法学完完全全受生活差遣,它很理智、冗长繁琐、冷静、没有起伏、没有理念、没有思想。那无止境探索着的科学,所具有的激发精神上活力的要素,在这种实证素材的沉重分量中,完全看不到。当时的教义学说,勉力将具有安定性与实用性的事物汇集在一起,赋予其权威,并以此为自满,然后就很得意地回避了那种“追寻”所带来的不安与孜孜不倦——这才是所有时代中,真正的科学所显示出来的特征,也就是一种永远不会满足于寻得某个事物而总是继续追寻的精神。对当时的教义学说而言,罗马法其实是各种制定法的汇集,它们将这种汇集等同于所有其他的事物,也就是某种实证性的事物,而接纳之;法学的第一个阶段中所产生的科学层次上的鼓舞作用,在这里却为一种彻底的冷静、贫瘠、枯燥创造了空间。在这样的科学里,一个具有科学上渴求的人,无法获得满足;针对这种科学,他能够采取的正确作为,就是在适当的时机转身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