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立法国家中的自由秩序
相对于萨维尼,耶林的思想贡献特别表现于:他将古典罗马法的法学思考与现代立法国家的诫命思考(Gebotsdenken)联系在一起,并且将其铺陈为法学思考的两个层次。正如同耶林所清楚凸显出来的,命令式的诫命思考,以及在制度中进行思考的秩序法律(Ordnungsrecht),构成了对法律进行思考的两种形式。在这里,就其对于这些秩序的思考方式而言,作为社会学家的耶林,相较于作为法学家的耶林,更强烈地由历史学派中解放了出来。在耶林的时代,罗马法当中的诸多秩序,仍然在其最终的诠释形式中,直接作为现行法。他将这些秩序视为一项活性原则的塑造成就,而且认为此原则在这个意义下本身就是作为“具有生命的本体”。在此范围内,他承继了萨维尼与普赫塔,也承继了古典盛期的思想;然而与此相对的是,他更一贯地将他的社会学演化模式所形成的诸多秩序,看做由人类所创制的形式。在这第二种形态中,耶林返回到一种思考方式上,纯粹的古典法思考也就是在这个方式中,对制度(instituta)以及衡平的制度(institutio aequitatis)进行思考。而在此形态中,那种越出诫命思考范围之外的观察方式,无论在什么时代都是饶富价值的。
这种思考方式所带来的成就在于,它将法律转化为一种具思想上安定性的秩序,并且使法律之诉求对象免于承担诫命法律所提出之直接的服从诉求。对于那些适用着法律并且在法律中生活的人,法律不再以“你应该”(Du sollst)这种要求心灵上献身的形式出现,而是在“你是、你拥有”(Du bist,du hast)这种减轻心灵负担的、表述事实上事物状态的形式中出现,就仿佛利害关系人被预设作为市民、有权请求照护者(Sorgeberechtigte)、所有权人、买受人、消费借贷债务人,或者具有其他身份的人。法律对这些角色提出了定义,表述了从属于它们的各种个人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且将这些东西当做事实。至于这些角色如何在心灵层次上获得充实,则完全是个人生活的事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