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类的良知与实际的需求作为法之最终泉源]

[9.人类的良知与实际的需求作为法之最终泉源]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法的最终泉源?难道是先验的思想、哲学的思辨?人们的确曾经这样想过,也在这条进路上尝试建构法律。[73]然而,倘若人们没有认知到情况并非如此,那么他们在进行初次尝试时,早就已经要遭遇到沉船的命运。倘若人们必须要等待哲学家的到来,他们又何必在历史中接纳法律?不!法律的泉源并不是这样产生的,它们的水流并不是如此贫乏;那么,法律是如何在人类的性情(Gemüth)上获得它所需要的而且无法被国家[74]取代的力量?法律的首要泉源以及原初泉源,就寓居在人类的胸膛之中;而第二个、后来加进来的泉源,是生活的需求、匮乏,以及实际的悟性,这种悟性追寻着必要的目的与合适的手段。而这些泉源所成就的事情——在数千年历史中开展的心灵与悟性、在诸多法律制度中具体展现出来的人民的伦理生活直观,[75]以及在法律制度中好似已经沉淀下来的经验,所有这些东西,难道都应该被认为是谬误,或者至少被烙上实证性的印记,而被评断为恣意的、无价值的事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