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理论家的任务]

[22.理论家的任务]

那么,保留给理论家的是什么东西?他要做的是,把个别案件中所寻得与赢得的事物,载入到收支簿(Kassabuch)里面,[113]并且对其进行监管。但他不应该只是记录下新的成就,他更应该要利用(verwerthen)这些成就,换言之,针对那些出自于法官裁判而在其面前展现出具体形态的事物,他应该要把它们提升到概念的一般性层次。

他起先小心翼翼地汇集涓滴,而后使之集结成一道细流,当他得到这细流并且又使之扩充为洪流的时候,他就要为其寻找正确的河床。[114]我分配给他的任务,不仅仅是搜集的工作,应该说,他其实也有一份富含创造性的志业,只不过他所立足的基础,是抽象性的事物,就如同法官立足的基础是个别案件一样。法官在个别案件上展现的灵巧与沉稳,理论家应在概念上展现之,简单地说:他应该将实务提升为意识的形式。[115]我并不是认为,理论家仿佛在这当中具有垄断性的地位,而那些业余时有闲暇又有天分的实务家,就不应该或者不能够在理论的领域中,与理论家相互竞争——所有时代,包括最近的时代留下来的文献,都为我们指出了一些由实务家所著的、具标准模范性的著作。但我认为:理论的任务——倘若这样的任务终究(überall)[116]是存在的,就只能在我前面提到的面向上去追寻,而理论家是在法律的抽象形态中,找到其研究对象并铺陈之,这为他带来了一点优势,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ceteris paribus),相较于实务家,理论家能够持续地在同一个走向上进行他的研究活动,而实务家的活动则在另外的轨道上进行,而这样的情况为理论家带来了相对于实务家的优势。(https://www.daowen.com)

借此方式,理论与实务这两者能够、也应该要融洽地并肩发挥作用,实务采取行动、不断向前推进,理论则紧跟其后,将实务所赢得的成果带进正确的形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