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法官在法律续造过程中扮演的领导角色]

[20.法官在法律续造过程中扮演的 领导角色]

若我们现在要问的问题是,他们双方的活动,如何能够为法律的续造带来丰硕成果,那么当人们听到我的见解,也就是,为实务家在法律的进展中保持第一顺位,亦即保持真正具有关键性的地位,而仅赋予理论家将前者所获得的成果与征服的领域,带到正确形式中的任务时,他们或许会觉得这听起来像是一项吊诡(Paradoxon)。我是以自我观察来作为我这项见解的支撑基础。关于我的教义学研究工作,最好的刺激总是要归功于实际案件。[104]实际案件以一种完全不同的角度、从一个完全不同的面向,为我展示了法律命题(Rechtssatz),这完全不同于我先前对法律命题所习惯采取的观察方式。或许可以这么说,我先前习惯于在静止的状态中,观察法律命题,并且使自己单纯限缩在其是否具有合乎法源的正当性此一问题上,进行考察,然而实际案件却为我展示了它的运动、它对生活的影响。而我从这个立场出发所获得的关于法律命题的判断,经常是如此的不同。法官经常不得不对某项法律命题进行实际适用,而且还会得出一项连他自己都想控诉的结论,并且因此与罗马法学家的呐喊完全相符:“lex perquam dura,sed ita scripta est。”[105]然而,倘若在他心中的感受,还没有灭绝,那么他就会在其法感[106]为对抗这样的命题而凸显出来的对立见解中,看到对法律命题进行重新审视的契机;而且他也会跟我一样获得一项经验,那就是,法律命题把他推向了一个困境,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往往只是因为对法律命题的掌握过于拙劣、不精确、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