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派概念、逻辑与生活

11.学派概念、逻辑与 生活

在《精神》一书的倒数第二节(§59)中,耶林在“法学逻辑对于法律之参与”观点下,为其新的视野——规则背后的正义理念——提供了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例证。那是一个关于加工(Spezifikation)的例子,也就是属于第二个法学时期的古典时期罗马法学说。该学说认为,由他人材料加工制造出新物者,取得该物之所有权,无论其是否基于善意。这样的学说是古典学派严格概念性之下的产物,它是由物之新颖性导出其结论。然而,继受前古典时期自然法传统的萨宾(Sabinianer)法学派,则驳斥这样的理论;因其认为只有所有权人才有权对材料进行加工,而这样的法律命题不能因为物之外在形态改变,而失其效力。到了古典全盛期,关于加工的学说则出现折衷说,并且被广获采纳。该学说认为,当被加工的材料直接被包含在新物中,或者新物可以直接恢复到材料之状态时(如我们可以区分雕像与其黄金材料的关系,以及酿酒的葡萄与葡萄酒之间关系之不同),则材料所有人即便在新物被制造出来的情况下,仍保有其所有权。[38]

耶林在其前批判的阶段中,在所有点上都清楚认识到,加工理论是建立在纯粹科学性的演绎基础上,并且运用这项认知作为他当时所持之一项信念的证据:“体系”是一个“新素材的永不枯竭的来源”,它同时也被理解为“由那些被提升为法学上的概念形式的法律规定,所构成的整体”(可见诸§41脚注528a,亦即为下述引文所做的注)。

当法学单纯运用立法者所间接设定与给定的事物来进行论述时,我们在这里没办法真正地去谈论所谓的新素材;这些事物不仅是一种“生产”,也不是一种揭示(Enthüllung)。与此相对,还有一种最严格意义下的法学的制造过程,也就是一个带出绝对新颖素材的过程。只要是对罗马法学家的著作有那么一点点肤浅接触的人,必定都会认识到这样的生产过程;因为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学说汇纂,每一页都为我们提供了证明。罗马法学创造出多少学说!而这些学说中许多都只能从实证法获得最微弱的支撑点,或者只能获得最轻微的推进力。……哪里可以找到关于透过加工或添附而取得所有权的论述呢?这些学说完完全全是法学上的生产过程,是纯粹在法学思辨(juristische Speculation)的途径上被获得。法学借以建立加工或添附学说的素材,其实就是关于同一性(Identität)的一般性逻辑概念,被套用在对于物的改造上(Umgestaltung einer Sache)。

JheringGeist2,4.Aufl.(1883),§41,S.386f.

耶林在此所做的讨论,大致上是恰当的。关于加工的学说,其实是辩证性技术学说(dialektische Kunstlehre)当中的概念工作产物,关于添附的学说亦同。[39]辩证性的技术学说——它一直到今天都还持续地发挥作用,对物之概念进行分类,并且随着该种划分,为一种依照标的特定原则(Spezialitätsprinzip)而被规整的物权法创造了前提。但是,耶林从他那时候的前批判性理论出发点出发,完全没有察觉到,在这里发挥作用的辩证术(ars dialectica)应该依其实际的历史上的前提而予以理解。因为辩证术完全不属于耶林所探究的法律原则的一部分——他所探究的,是罗马国族的、道德性的、透过其形式主义来保障自由的法律原则。它就像那后来取代了它的前古典时期学说一样,都可以说是已经变成罗马法学的希腊法律思想。(https://www.daowen.com)

在其批判阶段中,耶林开始针对此种辩证逻辑的形式主义进行论争,并且将其核心主旨——由于物之新颖性而形成其无主性并且也因此而使其可被先占,解释成一种外在的、蒙蔽了物之本质的归类方式。

其他法学家[第4版:“另一位罗马法学家”]可能是从物之无主性观点为背后动机,来讨论加工(脚注433:L.7§.7 de acq.dom.41.1.)。[40]谁若是能忍受这样的观点,其实他也就失去了深入认识加工之真正本质的机会。并非因为这个新构成的物,就其现在的形态而言,原本并不存在,并且没有支配者,所以它才归属于加工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单纯对物进行破坏,必然也会产生所有权[而蚕蛹也会成为无主的,因为它已经不同于蚕之幼虫][41],而是因为它是由两项因素[要素]所构成,从这两项因素[要素]的任何一项出发都可以[值得]提出一项提供保障的要求:素材与劳动。在一个经济上尚未发展的时代,也许会偏好在素材方面提供保障[对于这样的时代而言,萨宾学派的理论(Gaj.Ⅱ79)似乎会是自然的、正确的,但是在一个手工业、商业交易与工业日趋繁荣的时代,这样的论点就不再必然是正确的,除非它牺牲掉交易带来的利益,厂商、手工业者、商人必定会决定采用普罗库里亚的理论],但是在一个手工业、商业交易与工业日趋繁荣的时代,这样的论点就不再必然是正确的,除非它牺牲掉交易带来的利益。在劳动不断发展其自身的同时,关于劳动的权力[对其之理解]也在相同的程度上发展起来。

Geist1,1.Aufl.,(1865),§59,S.304,

方括号内文字系第4版(1888年)所做之修正,S.323.

从那时开始,耶林将劳动原则解释成加工学说中的“真实”,也就是合乎正义的观点。德国民法的立法者对耶林的分析做出了反应,并且——相对于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将加工视为的适当价值(相较于素材价值)标举为取得“新”物所有权之进一步前提要件(§950 BGB)。在法政策学的层面上,耶林的论证具有绝对的重要性,但是在历史层面上则非如此。古典时期的加工学说,并未认识到劳动价值原则,而是只认识到形式的同一性原则,即使是折衷见解也必须被放在此一原则的规制下(因为可回复性至少必须蕴涵物质上的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