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法律的诸价值

9.法律的诸价值

在耶林那由诸多形式结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中,各种被整合到法律当中、具有拘束性的社会共同生活价值,也能够获得妥善的表述。当那些在形式上受到规制的权利在共同生活中被行使的时候(如使自由表现为契约自由、使债之关系表现为请求权),这些价值是作为管控的力量(Kontrollmächte)而出现的。由于它们(例如善良风俗或诚实信用)是以间接的方式保障着人类的自由,也就是为那些有可能因为以违反伦理或权利滥用之方式行使权利,而受到威胁的人,提供保障,因而它们可以在那些被其基本原则掌握的个案中,对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取消权利。

唯有在这个与道德上自由的人类正面相对的模式上,耶林所说的下面这句话才能被妥善理解,而格伦也在其著作《人类(Der Mensch)》予以引用:“并不是法感产生了法律,而是法律产生了法感”。[14]在这个方式上,法律如其所是地展现了出来,也就是作为诸多重要的文化世界的其中一者,这些文化世界为人们赋予了长期的条件,辅助着人们的生活。格伦在同一本书中,前后两次提到这项见解,并将其当做耶林晚期社会学基本认知之前身,予以凸显。[1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