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自助行为论(Selbsthilfetheorie)与普赫塔的概念系谱
萨维尼与普赫塔发展出一套想法,认为那些在其概念中以法律来规制生活的精神性事物,乃是某种具有生命的事物。耶林在其前期、前批判阶段的著作中,亦满怀热情地接纳了上述观点。耶林的自助行为论(Selbsthilfetheorie)一反吾人之经验,而将法追溯到个人的实力(Gewalt)(事实上,在一法律结合体内的承认行为——所有的法都是开始于此种法律结合体中——甚少是透过个人的实力而强制形成,就好比今日加入社团的行为一样)。这样的理论,很明显地无非就是普赫塔学说的进一步展开,当然其中也有部分元素获得了相当的扩张,但是它仍然坚守一种指向更高阶来源的、为法律提供奠基的本质。[12]
耶林的“自助行为论”,显然也证明了他具有天才般的独立研究精神与受到启发的素朴观点。借着这些特质,耶林作为普赫塔的学生而能掌握到罗马法的“精神”。如果我们不去考虑耶林的思想来源,那么其“自助行为论”也就会显现为粗糙的自然主义,从单纯的“实力”导出法律,而这样一来它就违反了康德的警告:不可由实然推论到应然。但这样的说法并未触碰到耶林思想的核心。事实上,耶林理论中的那些自助的,并且按照法之自由原则而生活着的个人,就是普赫塔理论中的亚当后代,他们乃按照法律原则支配着世界。当耶林自助行为论中的原始时代个人突然转变成罗马公民时,这其实基本上是基于一项完全未加批判与未加反思的确信:罗马人乃是直接的创造者;同时,[他认为]下列观点亦可资赞同:罗马法在历史舞台上的出现,可被解释成创造史的进一步发展。在方法上,这种探讨方式与下列论述方式具有非常大的亲近性(虽然这种论述方式鉴于其欠缺批判的性质以及其信仰力量,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胡施克(Huschke)这位萨维尼的学生,具有敏锐观察力,并且作为一位文本批判者也经常提出独到观点,当他在讨论法律上“要式物”(res mancipi)的群组概念,而基于创世计划的观点,为此一群组补上了另一种动物时,他所用的即是此种论述方法。[13]我在这里是有意识地在做此种极端的模拟。因为我们常常容易忘记,当历史法学派在对历史与法律进行探究时,它经常会陷入浪漫主义观点中,而将现实性以宗教方式加以灵性化(spiritualisieren),并且以此种方式将民族与人类的世俗历史毫不保留地与宗教性的动机串连在一起(在普赫塔与胡施克理论中,甚至直接与《圣经》上的准历史性题材连在一起)。(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在这里应避免引起人们误解。萨维尼并不具有青年时期耶林那种天才般的素朴观点,也不抱持普赫塔那种关于创造活动的基本教义理论,更不用说胡施克那种荒谬的古怪观点。在萨维尼理论中,浪漫主义——基督教的思想动机所带来的结果是,萨维尼在此一基督教——晚期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大旗下提倡复兴古典罗马法运动,而此一复兴运动则造成一门教义学。这门教义学在面对法律政策上必要的继续发展倾向时,显得非常严格,其严格程度超出了批判阶段的耶林所能接受的程度。耶林的自助行为论,透过一项连结因素,亦即,该理论在个体与神性的法律创制行为间创造了一项连结,而在相当程度上使主观权利脱离了其社会制约性。耶林在批判阶段中并没有将此一理论带入修正范围,反而将其当做历史性的诠释模型,而谨守之。虽然如此,耶林在后期将主观权利界定为“法律上受保障的利益”(参照注69),并且借此而促成下述见解:在现行法中,主观权利可以被适当地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