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发展史上较早阶段之必要性]
对于我们而言,这些不同的阶段乃是历史所必需的个别推论环节,有了它们才能进行推论;而即便已经做出了推论,它们也不会就此被弃置,而是会继续在此推论中获得生命、发挥作用。[83]历史研究的真正任务,就是要认知到这些环节之间的关联。也就是说,不应仅指出个别环节之间的前后相连,好比珍珠项链上的珍珠,只是从外表看来彼此共同被串连在历史的链条上,而是更应该指出,某个环节如何构成了另一个环节的条件,以及一件在其所处时代中看起来并不完整的事情,为何不仅仅是正当的,而且还是完整的、真实的。
从我们今天法律的角度来看,或许会对诉诸自助行为、武力自卫(Faustrecht)、神意裁判的时代[84]提出谴责;然而这些制度在它们各自所处的时代里,也具有相对的真理。对那些时代而言,它们不仅仅是必要之恶,更是正当合法的、最佳的途径,就好像春天的蓓蕾与花苞;在结出果实之前,必须先有它们的出现。[85]
当我们得知,在法律发展的某些阶段上,单纯的字词使用,是如何严苛而不留情面地被处理时,我们会感到惊讶。然而非得如此不可!对那些时代,相较于那种因为不采用这种方式而可能使它们步上毁灭的状态而言,这种恶害其实是一项善举。罗马法的伟大,有很重要的一部分须归功于此种形式主义。[86]
在法律当中,宗教曾具有支配力量——在当前的法律里,谁还能够忍受这件事?然而,倘若宗教不曾伸手为法律提供庇护,法律又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呢?(https://www.daowen.com)
中世纪的教会,曾经对所有的法律领域发挥过裨益甚大的文化历史影响。难道我们仅因为当今的国家与当今的文化,已经走过这个必须仰赖教会监护(它不仅是必要的,甚至还可被认为是极高的裨益)的阶段,就能够认为这样的影响不那么正当?
即便是监护,也有其正当的理由,以及它的适当时期,在这里,它并非被认定为必要之恶,而须予容忍,而是被认为一项善行;唯有当各个民族与个人步入了成熟阶段后,它才会在他们身上激发反抗。人们处在现在这个时代,大可不用抱持着返回到中世纪的愿望,但却可以承认中世纪是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正当阶段。那种以当代的标准去衡量中世纪的做法(例如在理性主义背景下对早期历史所为之书写,就犯了这样的毛病),以及如同那些在文学与政治领域中的浪漫主义者,试图把当代拉回到中世纪,并使其固定在那里的毫无成果可言的尝试,两者都可说是极为混淆视听。[87]
我在这里向诸位提出的直观,其实是今天所有知识分子的共同资产。但是,科学不允许我们单纯停留在这样的确信上,而是要求我们进一步将其付诸实践利用,也就是在个别细节上为其赋予真实(bewahrhei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