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施工阶段的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与调整
施工阶段,发包人需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以作为其劳动报酬。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结算、决算以及合同金额的调整。
1.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具体讲是指一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点交后,施工企业根据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的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工程更改签证、材料预算价格和各项费用标准等资料,按规定编制的向建设单位办理的结算工程价款,取得的收入用以补偿施工过程中的资金耗费,确定施工盈亏的经济文件。
2.期中结算
期中结算是指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即合同价款期中支付,一般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1)预付款。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
工程预付款合同条款摘选:
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合同价款(扣除单独列支的文明施工费、专业工程暂定价和暂列金额后)的10%的工程预付款。
2)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承包人提交了规定数额的履约担保且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支付合同价款(扣除专业工程暂定价和暂列金额后)的10%的工程预付款(经审计确认)。承包人须上报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否则发包人将暂不支付预付款。
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扣回,按连续6次等额扣回,如本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够预付款的扣回比例的,则不足部分延续至下个月扣回。
(2)工程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有按月结算与支付、分段结算与支付等方法。
2)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条文规定。
3)工程进度款合同条款摘选。
a.按月支付至月累计已完工程量(须经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工程价款的80%;含同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b.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完成后,承包人按要求提交整套竣工资料、完整的竣工图、结算资料,并提供退回墙改基金等所需的发票及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投标造价的85%。
c.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完毕后28天内付款至初审定额的90%;经复审或政府部门审计完毕后28天内,付款至结算复审价的95%。如初审后6个月内复审或政府部门审计尚未结束的,先付款至初审定额的93%,待复审或政府部门审计完毕后28天内,付款至结算复审价的95%。
d.承包人以保修金形式提交质量保修金,工程款余额的5%直接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28天内退3%,余额待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后28天内退还(不计息)。
e.经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发包人审核后,联系单部分费用同工程款同比例支付。
f.工程进度款中同时扣除每月已支付的水费、电费等费用。
(3)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条文规定。
3.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按规定程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包括了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全面反映竣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财务情况。
4.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质量保证金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从应付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款项。
(1)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如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规定,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3)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利息一并返还。
(4)质量保修金合同条款摘选。
1)承包人以工程款余额的5%直接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28天内退3%,余额待竣工验收合格满年后28天内退还(不计息)。
2)承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的方式。结算价款的5%(不计息)。
3)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约定;从发包人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24个月,涉及防水工程为5年。
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工程造价不是固定的、静止的和唯一的,是随着工程的进展而由粗到细、由浅到深,最终确定整个过程实际造价的过程。不同阶段工程造价文件的对比见表1.2。
表1.2 不同阶段工程造价文件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