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 工程量计算规则

6.9.2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基础拆除:按实拆基础体积以“m3”计算。

(2)砌体拆除:按实拆墙体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0.30m2以内孔洞和构件所占的体积。轻质隔墙及隔断拆除按实际拆除面积以“m2”计算。

(3)预制和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拆除:按实际拆除体积以“m3”计算,楼梯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无损切割按切割构件断面以“m2”计算,钻芯按实钻孔数以孔计算。

(4)地面面层拆除:抹灰层、块料面层、龙骨及饰面拆除均按实拆面积以“m2”计算;踢脚线铲除并入墙面不另计算。

(5)墙、柱面面层拆除:抹灰层、块料面层、龙骨及饰面拆除均按实拆面积以“m2”计算;干挂石材骨架拆除按拆除构件质量以“t”计算。如饰面与墙体整体拆除,饰面工程量并入墙体按体积计算,饰面拆除不再单独计算费用。

(6)天棚面层拆除:抹灰层铲除按实铲面积以“m2”计算,龙骨及饰面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m2”计算。

(7)门窗拆除:门窗拆除按门窗洞口面积以“m2”计算,门窗扇拆除以“扇”计。

(8)栏杆扶手拆除:均按实拆长度以“m”计算。

(9)油漆涂料裱糊面层铲除:均按实际铲除面积以“m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