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工料机消耗原则
1.人工消耗量
(1)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2)定额日工资单价分为三类。
1)土石方工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125元计算。
2)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装饰按三类日工资单价155元计算。
3)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日工资单价135元或三类日工资单价155元计算。
4)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135元计算。
2.材料消耗量
(1)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施工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材料损耗率详见《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下册)附录(三)。
(3)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定额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取定价格详见《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下册)附录四。
(4)材料、成品、半成品运输费:
1)场内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
2)材料场外运输费,门窗从加工厂至施工现场运费等已包括在相应预算价格内。
3)垂直运输费,未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应另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十九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5)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考虑,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按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6)定额中除了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板考虑,定额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7)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考虑,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1)定额混凝土、砂浆材料用量均以干硬收缩压实后的密实体积计算的,并考虑了配制损耗。
2)附录一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表中只列材料消耗量,配制所需的人工、机械费已包括在各章相应定额子目中。
3)定额混凝土配合比细骨料是按中、细砂各50%综合,粗骨料按碎石编制的。如实际全部采用细砂时,可按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水泥用量乘以系数1.025;如使用卵石时,且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15及其以上时,按相应碎石混凝土配合比定额的水泥用量乘系数0.975。
4)防水混凝土设计要求抗渗P6混凝土强度等级≥C25及抗渗P8混凝土强度等级≥C40时,均套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定额。如设计要求抗渗P8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时,可套用C25/P8混凝土配合比定额。
5)商品混凝土的添加剂、搅拌、运输及泵送等费用均应列入混凝土单价内。但不包括含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外加剂。设计要求掺用膨胀剂(如UEA剂)和其他制剂时,应按掺入量等量减扣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的水泥用量。
【例6.1】C20/P6泵送混凝土地下室底板浇捣(内掺10%UEA膨胀剂,单价2.79元/kg)试进行定额计基换算。
解:查定额下册附录一定额编号175,泵送防水混凝土C20/P6水泥消耗量367kg/m3。查定额下册附录四序号521泵送防水商品混凝土C20/P6单价为444元/m3。根据题意套定额5-4:
(8)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式调整定额: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单价换算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的数量。
【例6.2】某工程混凝土实心砖1砖厚外墙。采用M7.5水泥砂浆砌筑,M7.5水泥砂浆信息除税价为295.75元/m3,试进行定额计基换算。
解:混凝土实心砖1砖厚外墙应套定额编号4-6,依据第(8)条规定进行基价换算,查本定额下册附录四序号1508灰浆搅拌机,型号规格200L,机械台班单价为154.97元/台班。
或者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3)预拌砂浆:在工厂自动化生产,以商品化形式供应,和传统现场搅拌砂浆相比,使用预拌砂浆对用户更经济。按生产工艺分为干混或湿拌两大类。
a.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水、矿物掺合料和根据需要添加的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b.干拌砂浆又分为普通砂浆(砌筑、抹灰、地面砂浆)和特种砂浆(瓷砖黏结类砂浆、界面砂浆、外墙保温专用砂浆,饰面砂浆、地面自流平砂浆等)两大类。
(9)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10)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1)一类、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2)三类、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冈)、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枫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
3)设计采用木材种类与定额取定不同时,按本定额各章有关规定计算。
(11)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2)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3.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和规定
(1)台班价格按本定额计算,每一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并增加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
(2)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考虑的。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
(3)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基础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4.定额其他说明
(1)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2)建筑物的地下室以及外围采光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5%的库房、暗室等,可以其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按每平方米20元(其中二类人工0.05工日)计算洞库照明费。
(3)垂直运输费用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章节定额执行。
(4)除定额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台班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1)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底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等不计高度。
2)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a.有外挑檐沟的,算至挑檐沟板底标高;
b.无外挑檐沟,有屋面平挑檐的,算至挑檐板底标高;
c.屋面板连内天沟的,算至屋面结构板(天沟板)面标高;
d.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面的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瞭望塔等均不计算檐高。
3)建筑物层高:是指本层设计地(楼)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
5.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等。
钢结构:包括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结构,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包括钢框架、钢支撑框架或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组成的框架一核心筒(剪力墙)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钢管混凝土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组成的筒中筒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构件,柱可釆用钢管混凝土柱。
6.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各章有规定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