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7.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概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部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2.《计价规范》主要内容

《计价规范》主要包括正文、附录(共11个)和用词说明及条文说明4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正文共有16章,330条。

3.《计价规范》专业划分

新《计价规范》分为9个专业,9个专业工程单独成册。均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附录等,具体是《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

4.《计价规范》的作用

(1)《计价规范》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用的规定。

1)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2)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3)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2)《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5)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