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5 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

7.2.5 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四部分,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清单的核心。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见表7.1。

表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项目编码。是指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数字标识,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9位为全国统一编码,按《计价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相应编码设置,不得变动。

1~2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如01表示建筑与装饰工程、02表示仿古建筑工程、03表示通用安装工程、04表示市政工程、05表示园林绿化工程、06表示矿山工程、07表示构筑物工程、08表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表示爆破工程。3~4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5~6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7~9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10~12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由清单编制人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编制清单项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个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见表7.2。

表7.2 隔墙

(2)项目名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主要依据有关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和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3)项目特征。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捷、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2)以“m3”“m2”“m”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3)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5)工程量。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如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排水等;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措施项目清单的设置:

(1)需要参考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设计,以确定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材料二次搬运等项目。

(2)参考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技术方案,以确定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垂直运输机械、组装平台等项目。

(3)参阅有关的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可以确定施工方案没有表述的但是在实际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技术措施;设计文件中不足以写进施工方案但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内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通过一定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要求。

(4)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可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

3.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的项目清单,《计价规范》中主要列有: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其他项目清单内容: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因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但并不是列入合同价格的暂列金额都属于中标人所有。只有按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剩余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以“项”为计量单位,一般为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3)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计日工适用的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

(4)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4.规费、税金项目清单

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206号)的规定包括的规费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营改增后,税金项目主要编制内容为增值税,与规费项目一起编入“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