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价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按照综合单价法进行计价,包括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简称国标清单计价)和定额项目清单计价(简称“定额清单计价”)两种。采用“国标清单计价”和“定额清单计价”时,除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分别依据“计量规范”规定的清单项目和“专业定额”规定的定额项目列项计算外,其余费用的计算原则及方法应当一致。
图4.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即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税金(増值税销项税或征收率)组成,计价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4.2.3.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图4.4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组成内容划分)
表4.2 招投标阶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
续表
表4.3 竣工结算阶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
续表
1.工程数量
采用“国标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应根据“计量规范”中清单项目(含浙江省补充清单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计算;采用“定额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应根据预算“专业定额”中定额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工程数量应统一按照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依据招标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计价规定计算并提供的工程量确定;编制竣工结算时,工程数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2.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或定额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及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工料机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所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应按照预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以相应“基准价格”进行计算。遇未发布“基准价格”的,可通过市场调査以询价方式确定价格;因设计标准未明确等原因造成无法当时确定准确价格,或者设计标准虽已明确但一时无法取得合理询价的材料,应以“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基准价格指基准日(基准日是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历天)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基期价格指组成建设工程计价要素的人工、材料、机械在某一时点(预算定额编制期)的价格,其中人工基期价格也称“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基期价格也称“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编制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所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预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以当时当地相应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编制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所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除“暂估单价”直接以相应“确认单价”替换计算外,应根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因价格波动所引起的价差。计补价差时,应以分部分项工程所列项目的全部差价汇总计算,或直接计入相应综合单价。
(2)企业管理费、利润。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国标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清单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进行计算;采用“定额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定额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进行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应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计取。
编制投标报价时,采用“国标淸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清单项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进行计算;采用“定额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定额项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进行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可参考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
编制竣工结算时,采用“国标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清单项目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进行计算;采用“定额淸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定额项目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进行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3)风险费用。综合单价应包括风险费用,风险费用是指隐含于综合单价之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以“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不考虑风险费用。
4.2.3.2 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按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之和进行计算。
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工程数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原则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关内容计算。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分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属于必须计算的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外,其余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列项,工程实际不发生的项目不应计取其费用。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按相应基准费率(即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计取,其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标化工地增加费”除外)费率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确定。
编制投标报价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以不低于相应基准费率的90%(即施工取费费率的下限)计取,其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标化工地增加费”除外)可参考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
编制竣工结算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其中,除法律、法规等政策性调整外,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费率均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分为非市区工程和市区工程,其中:市区工程是指城区、城镇等人流、车流集聚区的工程;非市区工程是指乡村等人流、车流非集聚区的工程。
对于工程规模变化较大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根据其取费基数额度(合同标段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所含“人工费+机械费”)大小,采用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费用。
对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另列项目计算或要求投标报价的施工企业在费率中考虑。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不包括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高架区间)及道路绿化等工程在施工区域沿线搭设的临时围挡(护栏)费用,此类费用发生时应按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另列项目进行计算。
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硬化,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所包含的内容。如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的,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以现场签证另行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相应费率,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按相应基准费率(即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计取。
编制投标报价时,以“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不低于相应基准费率的90%(即施工取费费率的下限)计取。
编制竣工结算时,以已标价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其中,除法律、法规等政策性调整外,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费率均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2)标化工地增加费。标化工地施工费的基本内容已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综合考虑,但获得国家、省、设区市、县市区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应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
由于标化工地一般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评定,且不一定发生或达到预期要求的等级,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标化工地增加费可按其他项目费的暂列金额计列;编制竣工结算时,标化工地增加费应以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计算。其中,合同约定有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建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创建的,按实际创建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75%~100%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建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应不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
标化工地增加费分为非市区工程和市区工程,划分方法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3)提前竣工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以工期缩短的比例计取,工期缩短比例计算方法:
工期缩短比例=[(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定额工期]×100%
缩短工期比例在30%以上者,应按审定的措施方案计算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4)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适用于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一次到不了施工现场而需要再次搬运发生的费用,不适用于上山及过河发生的费用。上山及过河所发生的费用应另列项目以现场签证进行计算。
(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包括暴雪、强台风、暴雨、高温等异常恶劣气候所引起的费用,这类费用发生时应另列项目以现场签证进行计算。
(6)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已综合考虑按要求进行交通疏导、设置导行标志需发生的费用。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及其排水(含污水、给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的管道和开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及相应构筑物)、路灯、交通设施等的改造和养护维修工程;占用交通道路进行施工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工程及相应轨道工程;道路绿化(含景观)的改造与养护工程。
4.2.3.3 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按照不同计价阶段结合工程实际确定计价内容。其中,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施工总承包服务费中实际发生项的合价之和进行计算;编制竣工结算时,按专业工程结算价、计日工、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和优质工程增加费中实际发生项的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按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其他暂列金额之和进行计算。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暂列金额应保持一致;竣工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以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相应费用。
(1)标化工地暂列金额。标化工地暂列金额应以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标化工地增加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其中,招标文件有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的,按要求等级对应费率计算。
(2)优质工程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应以招标控制价中除暂列金额外的税前工程造价乘以优质工程增加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其中,招标文件有创优质工程要求的,按要求等级对应费率计算。
(3)其他暂列金额。其他暂列金额应以招标控制价中除暂列金额外的税前工程造价乘以相应估算比例进行计算,估算比例一般不髙于5%。
2.暂估价
暂估价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和专项措施暂估价之和进行计算。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暂估价应保持一致;竣工结算时,专业工程暂估价以专业工程结算价取代,专项措施暂估价以专项措施结算价格取代并计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费用。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按其暂估单价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1)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各专业工程的暂估金额之和进行计算。各专业工程的暂估金额应由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根据各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计价规定以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分别进行估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分为按规定必须招标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的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暂估价(以下简称“专业发包工程暂估价”)和按规定无须招标属于施工总承包人自行承包内容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2)专项措施暂估价。专项措施暂估价按各专项措施的暂估金额之和进行计算。各专项措施的暂估金额应由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根据各专项措施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计价规定以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分别进行估算。
3.计日工价
计日工价按计日工数量乘以计日工综合单价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1)计日工数量。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计日工数量应统一以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提供的“暂估数最”进行计算;编制竣工结算时,计日工数量应按实际发生并经发承包双方签证认可的“确认数量”进行调整。
(2)计日工综合单价。计日工综合单价应以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进行计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有关计价规定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可由企业自主确定;编制竣工结算时,除计日工特征内容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外,其余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价格保持不变。
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和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之和进行计算。
(1)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发包人对其发包工程中的相关专业工程进行单独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按各专业发包工程金额乘以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各专业发包工程金额应统一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内相应专业发包工程的暂估金额取定;编制竣工结算时,各专业发包工程金额应以专业工程结算价内相应专业发包工程的结算金额进行调整。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费率应根据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按相应区间费率的中值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费率可参考相应区间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编制竣工结算时,除服务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外,其余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发包人仅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现场堆放场地、现场供水供电管线(水电费用可另行按实计收)、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而进行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施工总承包人可按专业发包工程金额的1%~2%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施工总承包人完成其自行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搭建的临时道路、施工围挡(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在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期间应无偿提供给专业工程分包人使用,专业工程分包人不得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发包人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施工总承包人可按专业发包工程金额的2%~4%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专业工程分包人不得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发包人未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投标报价时,考虑其垂直运输等相关费用。如施工时仍由施工总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的,其费用由总包、分包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自行商定。
当专业发包工程经招标由施工总承包人承包的,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不计。
(2)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按甲供材料金额、甲供设备金额分别乘以各自的保管费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金额和甲供设备金额应统一以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按暂定数量和暂估单价(含税价)确定并提供的暂估金额取定;编制竣工结算时,甲供材料金额和甲供设备金额应按发承包双方以实际数量和确认单价(含税价)共同确定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甲供材料保管费费率和甲供设备保管费费率应按相应区间费率的中值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保管费费率和甲供设备保管费费率可参考相应区间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编制竣工结算时,除服务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外,其余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5.专业工程结算价
专业工程结算价按各专业工程的结算金额之和进行计算。各专业工程的结算金额应根据各自的合同约定,按不包括税金在内的全部费用分别进行计价,计价方法及原则参照单位工程相应内容。
专业工程结算价分为按规定必须招标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的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结算价(简称“专业发包工程结算价”)和按规定无须招标属于施工总承包人自行承包内容的专业工程结算价。其中,属于施工总承包人自行承包内容的专业工程,可按工程变更直接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6.索赔与现场签证费
索赔与现场签证费按索赔费用和签证费用之和进行计算。
(1)索赔费用。索赔费用按各索赔事件的索赔金额之和进行计算。各索赔事件的索赔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计价规定,可参照索赔事件发生当期的市场信息价格以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进行计价。涉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价格确认及其项目改变的索赔内容,其相应费用可分别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进行计算。
(2)签证费用。签证费用按各签证事项的签证金额之和进行计算。各签证事项的签证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计价规定,可参照签证事项发生当期的市场信息价格以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进行计价。遇签证事项的内容列有计日工的,可直接并入计日工计算;涉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价格确认及其项目改变的签证内容,其相应费用可分别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进行计算。
7.优质工程增加费
浙江省“专业定额”的消耗量水平按合格工程考虑,获得国家、省、设区市、县(市、区)级优质工程的,应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以获奖工程除本费用之外的税前工程造价乘以优质工程增加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
由于优质工程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评定,且不一定发生或达到预期要求的等级,遇发包人有优质工程要求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可按暂列金额方式列项计算。
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获奖的,不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奖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获奖的,按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75%~100%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奖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应不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
4.2.3.4 规费
规费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简称“计价规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测定的费率计取。
计价规则中,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规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实际缴纳“五险一金”情况自主确定规费费率,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自主确定的规费费率进行计算;编制竣工结算时,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规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
4.2.3.5 税前工程造价
税前工程造价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进行计算。
4.2.3.6 税金
税金应根据计价规则,依据国家税法所规定的计税基数和税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税金按税前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相应税率进行计算。遇税前工程造价包含甲供材料、甲供设备金额的,应在计税基数中予以扣除;增值税税率应根据计价工程按规定选择的适用计税方法,分别以增值税销项税税率或增值税征收率取定。
4.2.3.7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税前工程造价、税金之和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