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建筑物主体建筑面积的计算

5.2.1 建筑物主体建筑面积的计算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1)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5.1(a)所示。

(3)结构层:是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包括板、梁等构件。而非局部结构起承重作用的分隔层。

(4)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5.1(b)所示。

图5.1 结构层高、净高示意图

(a)结构层高图;(b)结构净高图

1)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分两种情况:①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算起);②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

3)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4)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图5.2,俗称轻钢厂房)其建筑面积的计算:①当h<0.45m,建筑面积按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②当h≥0.45m,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

如图5.3所示,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围护设施则是指“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是建筑物的附属部件,而非在施工期间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临时性围挡。

图5.2 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示意图

图5.3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例5.1】计算如图5.4所示某单层房屋(有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

图5.4 [例5.1]图(单位:mm)

解:因有楼层处层高不同,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部分建筑面积:S1=(22.50+0.24)×(12.00+0.24)=278.34(m2

S2=(4.50-0.24)×(12.00-0.24)=50.10(m2)

建筑面积合计:S=278.34+50.10=328.44(m2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

如图5.5所示,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即: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建筑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图5.5 坡屋顶示意图(单位:mm)

(1)建筑空间,是指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凡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2)可出入,指的是人能够通过门(门洞)或楼梯等正常通道的出入,如必须通过窗、栏杆、上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则不算可出入。

4.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区分如图5.6所示。

(1)地下室。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如图5.6(a)所示。

(2)半地下室。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如图5.6(b)所示。

图5.6 地下室、半地下室示意图(H为地下层净高)

(a)地下室h1>H;(b)半地下室H/3<h2≤H/2

(3)计算规则。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2)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5.建筑物的门厅、大厅

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如图5.7所示。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1)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无论设计是否加以利用,只要具备可利用状态,均计算建筑面积。

图5.7 大厅、门厅设有走廊示意图(单位:m)

(2)计算规则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顶板水平投影面积是指架空层结构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架空层主体结构外的阳台、空调板、通长水平挑板等外挑部分。

2)架空层常见的是住宅、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有的建筑物在二层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设置架空层,有的建筑物设置深基础架空层或利用斜坡设置吊脚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空间。吊脚架空层也是无围护结构,如图5.8所示。

7.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

(1)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图5.8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尺寸单位:mm;高程单位:m)

(a)平面图;(b)剖面图1—柱;2—墙;3—吊脚架空层;4—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2)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立体仓库如图5.9所示。

图5.9 立体仓库示意图(尺寸单位:mm;高程单位:m)

(a)标准层货台平面;(b)1—1剖面图

立体车库中的升降设备不属于结构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8.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

(1)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设备层如图5.10所示。

(2)计算规则,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图5.10 设备管道夹层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