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7 附录G:木结构工程

7.4.7 附录G:木结构工程

木结构工程项目划分为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3节共8个项目。

1.适用范围

(1)“木屋架”项目适用于各种方木、圆木屋架、圆木的钢木组合屋架。

(2)“木柱”“木梁”项目适用于建筑物各部位的柱、梁。

(3)“木楼梯”项目适用于楼梯和爬梯。

(4)“其他木构件”项目适用于木楼地楞、封檐板、博风板等构件的制作、安装。

2.工程量清单

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见表7.68~表7.70。

表7.68 木屋架(编码:010701)

表7.69 木构件(编码:010702)

表7.70 屋面木基层(编码:010703)

3.编制注意事项

(1)屋架的跨度应以上、下弦中心线两交点之间的距离计算。

(2)带气楼的屋架和马尾、折角以及正交部分的半屋架,按相关屋架项目编码列项。

(3)木屋架、钢木屋架以榀计量,按标准图设计,项目特征必须标注标准图代号,应对每榀屋架的材料体积描述。按非标准图设计的项目特征必须按上表要求予以描述。

(4)木楼梯的栏杆(栏板)、扶手,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附录Q中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5)木檩、其他木构件以“m”计量时,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构件规格尺寸。

(6)木屋架、木构件及屋面木基层“刷油漆”,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编码列项。

(7)原木构件设计规定梢径时,应按原木材积表计算体积。

(8)设计规定使用干燥木材时,干燥损耗及干燥费应包括在报价内。

(9)木材的出材率应包括在报价内。

(10)木结构有防虫要求时,防虫药剂应包括在报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