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与类型在分析格局中的作用

四、模式与类型在分析格局中的作用

在运用“分析的格局”探讨具体问题时,刘子健注重不同层级的分类操作,用意在于从纷繁的史实中寻找出特殊的目标。他认为,“当我们锁定某个特殊目标时,单一体系就显示出清晰的优势”,而“分类体系便是为了这样一个特殊的目标”。他以知识分子群体为例说明分类的作用:“我们将知识分子区别归纳为不同的群体。群体名称含义宽泛,只代表人群和潮流,而不是要详细描述群体中每个个体的特点。当然,我们的界定并非绝对准确、无懈可击,其作用只是帮助读者确定每个群体在与其同时代的其他群体的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该群体在与不同时代的类似思想潮流之间的关系中所处的位置。”(72)基于其历史观,刘子健认为分类体系应该也可以是多元的,因为“历史事实如此纷繁复杂,任何一种单一的分类体系都不足以概括其全貌”(73)。尽管旧史的类传已呈现出旧史家的分类构想,但他指出,“传统的分类法,限于成见,甚至偏见。总之,过于主观。并且,传统的类型陷于公式化,损害了史料价值”(74)。所以他在《宋代中国的改革》中提出,“我们要尝试的是一种新的方法”(75)

这种新分类方法大致可以分为模式与类型两种层级。尽管刘子健有时候也有欠严密地把类型表述为模式,但很显然模式囊括问题的广度与深度明显超过类型,我们还是容易辨别两种不同内涵的。无论模式,还是类型,都有赖于分类概念的不同界定,而“概念不是空泛的,还要进一步说明它的涵义”(76)。他在提出新模式或新类型时,总是首先定义其内涵。据其弟子说:“主要概念非澄清不可;什么是专制?什么是家族?都要下一个定义,让讨论时有所依归。在下定义的过程中,往往就会发现新鲜有趣的问题。”(77)他在《宋代中国的改革》里,将北宋晚期的官僚划分为理念、仕进与渎职三大类型,每个大类型下再细分若干小类型,理念型下分为德治型(包括洛、朔两党领袖程颐与司马光)、治术型(蜀党领袖苏轼)与改制型(新党领袖王安石),仕进型下分为占大多数的因循型与少数的干才型(曾布),渎职型中又分为野心不大的贪污型与既有野心又擅手腕的弄权型(蔡京),都要言不烦给出类型概念的基本界定(78)

刘子健在分析的格局下创建的模式,是用以把握宏观大问题的,显然属于最高层级的分类。这里所说的模式,与他有时将“分析的格局”也称作“分析模式”不在同一范畴,而是从属“分析模式”的。他提出的这类模式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南宋文化模式”(他有时也将其径称为“南宋的模式”)。他界定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有“背海立国的形势”“经济的生长和稳定”“君权和代理相权的独断”“包容政治的控制”;同时申明,模式的创立同样只是方便研究的一种假设,“所说的南宋文化模式,只是刍言,绝非定论”;最后提出了一个更宏大的测度,“中国以往八百年的文化是不是这形态”,“究竟南宋的模式在后代存续到什么程度,而后代又有什么新起模式”(79)?他的晚年名作也试图说明:“为什么在此后的若干世纪当中,许多中国人所珍视的传统都以南宋的方式延续着?”(80)

其二是君主官僚政体的运行模式。刘子健在列举了中央控制(the central control)、宫廷的集权(concentration of power at court)、专制(autocracy)与独裁(absolutism)的四种模式时,分别阐述了四种模式的具体内涵,并对一般人易于混淆的“专制”模式与“独裁”模式,作出了清晰而精准的内涵区分,同时指出:“权力构架的实际运行往往叠合了多种模式,中央控制、集权、专制、独裁等概念只可作为参照而已”(81),仍审慎说明只是方便研究的一种参照。

另外,刘子健针对中国历史上,“国家被异族所征服,而汉文化延续不衰”的史实,提出过“二者相互平衡成中国历史的模式之一”(82),但他对这一更宏观的中国历史的模式未见有进一步的阐述与论证。

在具体研究中,刘子健更多区分不同集合的类型。例如,他将中国以往的信仰体系区别为四种类型:社会的礼教、团集的崇教、少数人的别教或个别宗教大众的宗教(83)。他还根据北宋君主权力运用的范围及其应对困难的表现,将其演变归纳为四种类型:“从创业型变为守成型,守成出了问题以后,只有两种其他的可能,变法型和倦勤型。”(84)对中国古代乡绅,他提出了南宋式乡绅的新类型,其作为独特类型既有别于学界已有关注的清代乡绅类型与明代乡绅类型,“也不同于唐、五代、北宋残余的旧族,也不是北宋新兴高官的名门”(85)

刘子健研究重点是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官僚士大夫政治,在官僚士大夫的类型区分上,他在不同的研究中别出机杼地提出了不同的分类体系。他认为,在尝试对官僚区分类型时首先应该设定相关的条件:

第一,政治表现不能完全简化为简单的类型,尤其是对于那些身处复杂环境之中和在某一时期几乎没有可靠记录留存的人。第二,这些类型和特点,应基于行为因素而非道德判断,尽管现实的正当或不正当的行为模式在客观上并不难区分。第三,一种类型并不意味着机械秤上的一个固定位置。它实际上表明重叠的行为模式的范围。第四,在将特定个体进行归类时,一定会存在两可之间的情况。第五,必须牢记官僚毕竟有许多共同点。既然一个类型的特征比另一个更多,则这种特质的区分不是唯一意义上的,而是相对的。(86)

玩味刘子健的五项条件,前两项说的是区分类型时切忌简单化,“最好用多元的标准”。简单化类型最显著的就是将官僚草率地分为君子与小人,这种传统道德二分法,“用以讨论政治上的权变应付,更感困难。用以说明官僚类别,总多牵强”。他虽也承认道德操守不容忽视,但明确反对将其作为一元化的划分标准,主张“还要注意到政治理念,学术地位,行政才能,政治作风等等的因素”(87)。也就是说,“除了道德之外,要看他们的政治行为。用政治行为去分类,远比褒贬客观,并且更重要,把他们和政治情况联结起来,更可以看出当时的变化起伏”(88)。另一方面,他也反对仅仅关注社会经济因素对政治趋势的影响,还强调其他因素在类型区分中的作用,例如“思想或者政治哲学的多元脉络——它将士大夫分为不同和相对立的学派”;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政治趋势有其自身的动力”,整个官僚士大夫阶层即便“处于相同的社会经济背景,甚至在一个特定的思想流派内,士大夫以不同的政治行为做出回应。这些行为提供了一个将他们区分为不同官僚类型的基础”(89)

刘子健所说的后三项,无非强调在官僚归类时,分类标准并不是唯一的与固定的,往往具有两可之间的模糊性,而类型特征也有其相对性。对此,他进一步阐释道:“这些特征,无论在思想上、态度上、行为上都是相对性的,在程度上比较显著而已,并不是绝对性的,属于某一些类型,而旁的类型完全没有。因为特征是相对性的,所以类型只是模式,有时有典型的代表人物,有时则有人近乎某一型,同时也又近乎另外一型。”(90)由于类型特征的相对性,对划分官僚类型时,这种“独特的类型不是静态的,只是区分他们的一种‘方便’。一旦引入历史背景,这种分类立刻提供了一幅政局演变的动态图景”。他指出,这种动态的分类有别于“以往分类都是静态”,而“论人物,论类型,一定要从环境里的动态来着眼。”(91)他举例说,有才干的官僚一般属于“行政型”,但在争权夺利的局面下,则可能演变成“手腕型”。

在刘子健看来,以标准的多元化与特征的相对性尝试划分官僚类型,“不过是一种新方法的试验”(92),在他看来,“有一个分类,能说出某些类型来,能指出这些类型的特征来,总比完全不分类或太笼统的分类,能帮助我们多了解一点政治史上各种不同的人物”。(93)例如,为了区别主导国家官僚系统的文官,刘子健把中央到地方的底层吏役划为吏役次官僚的特殊类型,深入分析在王安石新政中这一次官僚类型如何决定行政部门实际运营,并导致新政失败的。正是独具慧眼地尝试了官僚划分的新类型,他对王安石新政作出了迥异前人的全新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