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实施的科研经费违法犯罪与非科研人员实施的科研经费违法犯罪
这是根据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同的参与主体而做的分类。科研人员实施的科研经费违法犯罪是指课题组中实际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既包括课题组主持人,也包括课题组成员。非科研人员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是指科研经费从申请到划拨再到管理、结项等过程中涉及的科研经费管理人员实施的各种犯罪,包括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财政经费划拨部门、课题依托单位的管理人员、课题组聘请的劳务人员(科研秘书)等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
作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不同的主体构成犯罪的理论争议不同,因而学术研究的侧重点也应该有所不同。其二,媒体关注程度存在一定的偏差,应予适当纠偏。
就上述第一种情形而言,非科研人员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虽然涉及人员广泛,但是理论争议不大。例如,国家教育部、国家科技部等课题发布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分别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等;而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课题发布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省社科基金代办机构等),课题依托单位的财务人员,课题管理人员,课题组自行招聘、任命的科研秘书也可能涉及贪污罪、受贿罪,但是否涉及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体上可能还存在争议。科研人员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定性上存在巨大争议,不论是犯罪主体的界定,还是犯罪对象的划分,一直是一个争议巨大的问题。本书第二章、第三章将予以详述。
就上述第二种情形而言,媒体广泛关注、报道了科研人员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对危害巨大的非科研人员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很少关注与报道。这容易给人造成科研腐败就是科研人员的腐败,从而将科研腐败的矛头对准真正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而忽略了具有巨大危害性的非科研人员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上,非科研人员实施的科研腐败犯罪相对于科研人员实施的腐败犯罪,涉案人员可能更多、情节更为严重、危害更为剧烈。本书略举两例加以说明:(1)广东省科技系统腐败窝案。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广东科技行政系统科研经费腐败涉案人数已逾50人,其中包括广东省科技厅原“一把手”李某某和广州市科信局原局长谢某某。他们之所以出问题,主要是科研经费发放易“寻租”。[27]一位接近广东科技系统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科技系统官员出事,多与科研经费的发放和产学研项目有关。广东某高校产学研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以该校为例,某年度学校参与的产学研项目有100多项,其中由学校牵头的项目大概30多项,也就是说,大部分项目由企业牵头。该工作人员说,每个项目的经费在20万元至80万元,大部分项目要求企业以1∶3的比例配套资金。比如,企业在拿到20万元的项目经费后,必须自筹6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入该项目。具体企业与学校如何合作,该工作人员说,这就由老师与企业自主协商决定。“实际上,具体如何合作,合作密切程度如何,这都无法鉴定。”因此不排除有些“空头”合作,企业与熟识的老师合作套取产学研经费。曾有一名高校科研工作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其所在高校曾申请到一个100万元的项目,仅介绍费就要60万元,剩下的40万元两名合作老师分。2015年年初,广东省科技厅原副厅长聂某某被调查,其犯罪事实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专项科研资金。虽然通报没有详细披露侵吞国家专项科研资金的具体细节,但从理论上说,无非就是与项目合作方合作侵吞或者独自侵吞科研经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有关负责人称,该起窝案涉及广东省、广州市及各区三级科信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涉案人员上至“一把手”,下至基层官员,涉案企业既有知名高科技企业和上市公司,也不乏新生小公司,涉及项目扶持资金动辄数十万元、上千万元,且多为广东省内配套扶持项目。(2)赵静(化名)贪污案。财务管理人员顺手牵羊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非科研人员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科研人员报销很多不符合财务规定,而财务管理人员一般也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长此以往,一些科研人员也会给财务人员一定的“空间”。赵静(化名)贪污案即是如此。赵静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委派到化学学院的会计。起初,赵静在教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每报销1万元,赵静就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从第三年开始,赵静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的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近20万元。此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计卞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该案涉及该委员会财务处处长等数人,也是典型的非科研人员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