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与学术不端(学术欺诈)
有学者使用学术不端(学术欺诈)这个术语。该学者认为,学术欺诈包括捏造、篡改、剽窃以及挪用科研经费等学术不端行为。其中,前三种行为在学术不端的表现形式中占据绝大多数。学术欺诈行为具体包括:其一,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骗取国家科研经费,数额巨大的;其二,在科研项目和奖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的;其三,在学术研究过程中不按照科研项目或有关管理规定,肆意挪用科研经费以作他用,或者获准立项之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或项目任务书的承诺,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和完成科研活动,造成科研失败、科研进程耽搁、科研经费流失,课题无法结题等其他严重后果的。[48]
在本书看来,学术不端与科研不端、科研失范等术语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该论者明确将挪用科研经费行为、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纳入其中,从而使得该术语既包括一般含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也包括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科研不端行为更多是指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目前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观点较为罕见;而套取挪用科研经费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理论界存在争议,但司法实务界则将之作为犯罪处理。将这两类不同的行为纳入一个术语,对研究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并无裨益,因此笔者坚持使用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个术语。
我国当前除了个别构成科研经费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处理外,科研界还展开了更多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2015年8月1日,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通报一批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包括:湖北某大学李某抄袭他人成果、谎报个人信息;天津某大学李某等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北京某研究所李某冒名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四川某大学王某等抄袭他人项目申请书;山东某大学蔡某抄袭、剽窃他人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并伪造信息;等等。最近几年最为轰动的科研不端案件是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某某利用虚假材料获得陕西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后来又以虚假材料申报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因陈某某等六位教授举报而没有成功。[49]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报还概括了主要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信息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反评审规定等几种情况。另外,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阶段性较为明显,主要集中在项目申请阶段。从统计数据来看,申请者在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80%,项目执行和结题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20%。据统计,自2010年至2013年6月30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共受理投诉举报及建议468件,其中实名举报152件,被受理的468件投诉举报及建议占同期申请总数(60.7万)的0.077%。[50]
综上,科研不端行为、科研失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术语指称的行为本身并无本质区别,大体上可以在相同意义上使用。考虑到2006年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和2007年中科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都使用了科研不端行为这个术语,为保证科研活动中使用术语的规范性和广泛性,既然并无本质区别,本书统一使用科研不端行为指称各种各样的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剽窃、僭誉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科研不端不包括科研经费的犯罪行为。因而,本书所研究的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是指各种针对科研经费进行的、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相应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