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的出罪思路
2025年08月10日
第四章 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的出罪思路
2014年以前[1],我国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普遍存在是基本事实,司法机关仅仅追究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是基本事实。也就是说,在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中存在巨大的“黑数”。问题是该“黑数”的存在,是套取挪用行为比较隐蔽、有关部门难以发现导致的“黑数”,还是案件处理本身存在巨大争议,有关部门有意放过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而形成的黑数,值得进一步的思考。结合有关高层的讲话精神[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精神[3],本报告认为是有关部门有意为之。所谓有意为之,即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发现了大量的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选择其中的部分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有关部门在套取挪用科研经费问题上采取了“过滤”处理机制[4]。值得研究的是,这种“过滤”机制的正当性依据何在、标准如何把握。鉴于司法实践中已经追究部分科研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也可以置换为:对于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为什么要予以出罪处理?出罪的路径如何?出罪的具体标准如何掌握?本章将对这些问题予以详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