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与科研不端

三、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与科研不端

科研不端是我国学术界使用较为普遍的一个术语,有学者专门论述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该学者的研究,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不仅在国外众说纷纭,在国内也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

(一)狭义的科研不端

有代表性的观点如“科研作伪行为”(科研不端),是“在科学研究与评价过程中,为骗取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承认而出现的伪造和剽窃行为”[41],“科学家在科研过程本身、科研社会化过程中伪造、剽窃、僭誉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在发现、处理这些违规行为过程中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42]。2006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3条对科研不端行为下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具体归类列举。从具体列举来看,该规定也是狭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

笔者赞同将科研不端行为归结为伪造、剽窃、僭誉的观点,因为不管是学者们说的编造、作假还是篡改实验数据、科研程序都属于伪造类的行为,而学者所言抄袭,不管是抄袭一部分还是全部,都可以归类为剽窃,僭誉包括荣誉署名(如给没有任何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的人以论文署名)和僭誉署名(如在论文署名时贬低贡献大的人而拔高贡献小的人)。[43]在实践中,有些人利用自己特殊的地位和权力,将自己并未参与的科研成果强行加上自己的名字,这必将损害真正的成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荣誉署名和僭誉署名不能为伪造和剽窃所包含,将其列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形式之一是恰当的。上述众多学者提出科研不端行为是发生在科学研究与评价过程中的,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几个不同的环节,在科研立项、科研实施、成果发表、成果申报、评议等不同环节所表现出的科研不端行为也有所不同[44]。在这几个步骤当中,相对应的主体主要是科研人员、科研管理组织、学术编辑及评审专家等。当然,不同主体实施的科研不端行为也是不同的。[45]

本书认为,从上述论者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论述来看,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是指违背科学研究的规律,在科研工作中造假、违规署名、侵犯著作权等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的合称。该类行为虽然最终也会造成科研经费的流失或者浪费,但是科研不端行为与科研经费的浪费、套取、挪用并无直接关系。因而,本书认为,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包括狭义的科研不端行为。

(二)广义的科研不端

当然,也有学者把科研不端行为界定得很宽泛,使得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了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46]2007年中科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从其表述来看,除了包括狭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外,还包括了“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后者似乎包括了套取挪用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可以认为该意见对科研不端行为采用了广义上的界定。

本书直接研究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不是狭义的科研不端行为,因此本书所称违法犯罪并不包括狭义的科研不端行为,在接下来的研究中也不使用科研不端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