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程序上的出罪思路评析
程序上的“出罪”是指司法者定罪时将属于“犯罪圈内”的有罪情形放在圈外处理。只有这样理解,“出罪”所指的情形才与其本来语义相匹配。[40]因此,承认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构成犯罪,但又主张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出罪思路。然而,这种程序上的出罪思路也面临两个难题:其一,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在符合犯罪构成的情况下,何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程序上的出罪思路的合理性何在?其二,按照这种出罪思路,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行为是否可以全部出罪?如果不能完全出罪,出罪的标准如何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