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方面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特点

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主体方面的特点是:犯罪主体普遍学历高,多为所在领域专家,但法律意识普遍不够强。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均为高学历人才(多为博士学位),很多是国家重点培养的学术骨干、业界精英(很多是教授、博士生导师)。其本身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学识渊博,社会声望大,为人敬仰。例如,宋某某系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执行院长,张某某系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兼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的几起贪污科研经费案件中,涉案科研人员更是学界翘楚。例如,轰动全国的因“包二奶”贪污科研经费而被查处的段某某曾经是中科院候选院士,他的研究成果走在世界最前列,是国际地球化学奖最高奖哥德斯密特奖的评委,是国际重大科学计划(地球深部碳探测)共同主席。涉嫌贪污科研经费数额多达千万元的陈某某曾担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水环境研究院院长。1996年至2002年,他是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日本东京农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的高级访问学者。陈某某还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浙江省副主任委员,担任过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作为中国最年轻的院士的李某,主持有国家科学技术部“973”计划重大研究项目、“863”计划生物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18项,领导的科研团队多年来在大动物克隆、干细胞和基因技术等多方面取得重要成绩;曾获得国家级二等奖3项、省部级一等奖3项和省部级二等奖2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成就奖一等奖等奖项;是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2007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被业内认为是国内动物转基因克隆研究领军人物。

然而,科研经费领域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主体虽然普遍具有学历高、智商高的优点,但是也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低的缺点。例如,一所“985”高校的教授,在被检察院查处涉嫌贪污科研经费时,其坚持认为科研项目是个人努力争取到的,理应为自己的劳动所得,即使被判定不归个人占有,只要把经费全部退回就没事了。[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