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的主体身份研究

第二节 科研人员的主体身份研究

如第一章所述,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既包括科研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又包括非科研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非科研人员实施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非科研人员的主体身份较为容易认定。例如,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行政机关负责科研管理(包括经费管理)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可以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的主体;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负责课题管理的工作人员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可以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主体;项目依托单位如果为国有单位,其科研管理人员(社科处、科技处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主体。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科研人员自身实施套取挪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因此,本书将研究重点放在科研人员实施的套取挪用科研经费的行为上,主要研究科研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