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科研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及其疑问
(一)已进入刑事程序的科研人员主体身份的司法认定
1.段某某贪污案[11]
起诉书认定,2002年至2011年7月,段某某担任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而他的秘书车某某为学科组提供辅助性工作。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某某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某某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某某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某某于2003年至2010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元。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段、车二人的作案手法主要是找虚假票据以各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名目包括差旅费、复印装订费、劳务费、租车费以及网站开发费等。为他们提供票据的人包括段某某的亲友、学生、熟人、同事等。二人假借课题组成员的名义将票据从财务处报销,而课题组成员崔某等证实,这些研究内容基本上都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崔某本人根本没有因科研出过差。每次报销拿到钱后,段某某都会给车某某几百元钱的好处费,还给学生发过劳务费,将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备用,其余款项都存在了银行账户,后将账户中的钱款转存到妻子名下。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二人共同贪污124万元,段某某单独贪污5.85万元,车某某单独贪污17.85万元。不过,鉴于段某某能够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能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后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10年。
2.陈某某贪污案
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在申报与中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本人担任建议课题技术责任人、课题总负责人并负责课题申报、预决算编制、课题技术支持单位确定以及合同任务书的签订,对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科研经费的总体把握、分配管理、拨付的职务便利,将陈某某个人控制的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支付外协款项1000余万元,后授意他人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上述科研经费中的945万余元冲账套取。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等手段,将国家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构成贪污罪。[12]
3.宋某某贪污案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自2010年7月15日起担任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执行院长。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北京邮电大学某子课题组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和分配科研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列劳务人员名单的方式,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余元据为己有,并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68万元,构成贪污罪。[13]
4.张某某贪污案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3月,张某某作为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兼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时,与某航空科技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某航空科技公司部分返还提现的方式,从中国科学院遥感研究所骗取科研专项经费人民币45万元。后张某某使用部分赃款购买越野车1辆,并给付与其一同参与该项目的某校地理学与遥感学院副教授刘某人民币8万元。另外,张某某还分17次共骗走劳务费25.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骗取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某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25.5万元临时工劳务费已实际发放。此外,涉案的越野车也是为工作需要而购买,购买后也实际用于实验项目,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曾找学生代临时工签名,并据此报销。此外,张某某自始至终未将其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车辆的情况向实验室或学校汇报,亦未按规定将车辆列入相关固定资产账,还将车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这些均足以证明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以及虚增合同价款,将科研经费据为己有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4]
5.刘某某贪污案
人民法院认定,山东大学所属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刘某某,于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他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等公款共计341.8万元,用于支付刘某某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刘某某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涉案款物绝大部分已追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15]
6.李某贪污案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4年10月10日公布了当年度中央首轮巡视整改情况,其中包括科技部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全文。通报披露,承担“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有关课题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某等被依法批捕。[16]
此外,经媒体曝光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肖某贪污案与上述案件案情大同小异,司法机关最终都以贪污罪提起刑事诉讼。
(二)案例引发的科研人员主体身份上的疑问
在上述案件中,涉案科研人员大都属于“双肩挑”人员,除了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外,在单位还担任行政管理职务,行使一定的管理职权(如陈某某是研究院院长,宋某某为执行院长,张某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等)。这些科研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行政职权侵吞公共财物的,无疑成立贪污罪。但是,其在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组织课题组从事科研活动中,是否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哪一类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还存在贪污罪的职务便利?值得研究。